代持股协议书

时间:2024-09-14 协议书 我要投稿

代持股协议书锦集六篇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代持股协议书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代持股协议书锦集六篇

代持股协议书 篇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目前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_____%的股份,甲方同意将其中占有目标公司_____%的股份转让;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上述股份。

  据此,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转让的股份

  1、甲方依据本协议书,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交易、交易基准日

  1、各方确认以______年___月___日作为交易基准日;

  2、该日期是甲方让出上述股份而乙方享有上述股份(即交易)的时间标志。在该日期之后,乙方即享有基于受让股份所产生的股东权利、经营决策权、收益权、债权债务责任的承受权利或义务;

  3、同时该日期是计算目标公司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

  4、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于上述交易基准日接受了甲方所交付的上述转让股份,甲乙双方不需另行办理股份交接手续。

  三、价款、转让资产、待处理资产、债权债务明示

  甲乙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元/股,合计转让股权款为____________元;

  四、价款支付方式、盘点确认

  1、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____%的股权转让款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需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剩余股权转让款通过转让或现金方式支付到甲方的账户;

  3、各方确认已由甲乙双方共同指派财物人员对目标公司在交易基准日的有形资产作出盘点确认。

  五、代持股份、真实股价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甲、乙双方同意暂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而由甲方暂时代表乙方持有上述转让股份,在与总公司(______________公司)财务报表合并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2、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的时间,在乙方付清股权转让款给甲方之后,且已届满上述第五条第1款所约定的时间,双方均有权催告对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双方均应予以配合。

  3、甲、乙双方同意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所递交给行政机关的股权转让合同之中,股权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声明、保证和承诺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已合法地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协议书项下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

  2、甲方承诺未以转让股权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协议书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或单方作出的承诺、保证等。

  七、违约责任

  1、若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的,违约方需要承担责任;

  2、若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收款项(但交回股份)并按照股权转让总价的_____%赔偿给乙方;

  3、若乙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交回股份并按照股权转让总价的_____%赔偿给甲方。

  4、乙方若要转让股份,甲方有优先回购权力。

  八、保密及违约责任

  各方均应对本协议书的内容予以保密,除非各方最终以公式、递交申请的方式予以披露,否则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均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的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有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代持股协议书 篇2

  接受股份人员(甲方):张胜崴

  出让股份人员(乙方):蒋杰

  鉴于:

  1、出让股份人员以内部转让股权方式,将所其持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士科贸”)股权中的44%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具体所代表的持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

  3、鉴于国家目前对欧士(北京)科贸公司的主体有所限制,自然人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次代持的标的

  1.1 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25%,对应公司出资 元。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股权如下:

  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

  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

  1.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 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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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 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4 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

  3.5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7 如乙方任一股东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

  4.2 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 个工作日内,采用 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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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 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 倍数的,以成交价的 倍作为赔偿金。

  4.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第五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

  5.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 若标的股权的受让方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则标的股权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保密

  6.1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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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2 各方一致确认,除发生3.4条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7.3 当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份数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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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书 篇3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______)。现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资金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乙方拟将该资金以______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甲方支付的资金折合目标公司_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______%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由乙方安排以名义持有目标公司______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在目标公司的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2、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3、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安排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基于此的全部投资收益。

  2、甲方有权将“代持股份”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但须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5、甲方保证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其安排所持有的目标公司“代持股分”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2、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等)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均全部归属于甲方。

  3、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持股份”时,无条件同意并承受,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变更股东登记等)。

  第五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与“代持股份”相应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______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持股协议书 篇4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与___________共同投资设立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金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考虑到乙方不是主要投资者、为更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等因素,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乙方此次对公司的投资将采取代为持股的方式进行,即乙方投入公司的___________万元占公司___________%的股份(下称代持股份)将由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代为持有,并登记在甲方的名下,而乙方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其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所应得的权益和收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将公司股份交由甲方代为持有,以甲方名义在工商登记和公司股东名册中具名。

  2、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乙方所有,在甲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乙方之前,甲方系代乙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甲方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乙方。

  3、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尽快将全部投资款一次性划拨至甲方账户,再由甲方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行使代持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甲方在行使该表决权之前须取得乙方的同意。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乙方所享有的与代持股份有关的权益或权利受到损害,乙方有权撤销上述授权。

  5、代持股的处分

  (1)在代持股权期间,甲方应保证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处分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设定质押等。

  (2)乙方有权处分代持股权,或将特定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任何指定的第三人名下。甲方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6、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9、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持股协议书 篇5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

  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

  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日 月

代持股协议书 篇6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

  1、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代持股隐名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纠纷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6、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明确独立的权利。

  二、法律建议

  1、协议,还是协议以上纠纷都可以通过事先协议来避免,因而,一个好的股份代持协议一定是具体的、全面的;双方在代持开始,就要理性的、商业化的书写协议,不要过于估计所谓的 面子 或 人情 ,否则,等真正出了问题的时候,才不会有真正的 面子 或 人情 那!

  2、约定高额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被代持股权及其孳息的归属、对名义股东的补偿、违约责任等。

  3、公证尽管不用公证,合法的代持协议的效力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公证之后的协议效力因公证而获得较高的证明力。不过,公证的边际证明力其实都是加强心理证明力而已!

  4、签署被代持股权的等随时准备变身股东身份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实际投资者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同时,实际投资者也可要求名义股东出具一份,委托实际投资者处置与被代持股权有关的事项。类似的措施还有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或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出资人。

  5、代持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出资人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6、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持股协议书风险

  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股权律师|来源:法邦网 北京股权栏目关注: 导读: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就会与他人签订代持股协议。那么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下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代持股协议

  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对认购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不符合认购身份的投资者就会与公司认可的认购股份者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受托人,即显名股东,享有公司工商登记和行使股权等权利;委托人,即实际股东,则享有股份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即实际股东,是实际上向公司出资与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的人,他享有投资权益。《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代持股协议若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认定该代持股协议为有效合同。

  二、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1、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得问题的回答。代持股协议的拟定专业而且复杂,为最大化规避代持股协议的风险,保障您的权益最大化,如果还有问题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和拟定代持股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