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议书

时间:2024-05-16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知识产权协议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知识产权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知识产权协议书

知识产权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为保护乙方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明确甲乙双方在乙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企业名称和标识、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版权、计算机软件和企业商业秘密等。

  2、甲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侵犯上述“知识产权”或乙方所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3、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无权继续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更无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4、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许可甲方使用其“知识产权”,双方应另行签订许可协议。许可使用的,甲方只能限于其自身使用,甲方无权转许可第三人(方)使用,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范围。

  特殊情况下,乙方同意转让“知识产权”的`,双方另行签订转让协议。

  5、上述“知识产权”依法应当保密的(如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企业商业秘密等),无论是否许可甲方继续使用,甲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公开或传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披露时,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乙方知识产权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乙方还将要求追究甲方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7、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知识产权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确保在讨论、设计和加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不泄露,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涉及保密的内容:

  1.所需加工的图纸信息;

  2.相互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

  3.加工过程中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二、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需要乙方加工的内容和加工要求,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加工;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U盘等)向乙方提供图纸时,需进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相关工作无关的.任何第三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仅将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用于甲方的产品。

  2.乙方对从甲方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4.项目完成后,所有相关图纸资料,加工的报废品,样品,半成品,成品都需全部交给甲方,乙方不保留任何与甲方产品有关的资料与实物。

  5.乙方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

  6.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四、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五、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甲方所在法院仲裁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协议书3

  鉴于:基于gsm和gprs及其演进技术的移动运营商、移动终端制造商、终端技术(器件)的开发商及制造商、增值业务提供商自愿组织_________论坛(以下简称“本论坛”),对移动终端新技术,新业务以及各类移动终端之间的互通能力和对业务的承载能力进行研究,形成华语地区移动终端的倡导性建议,共同推动华语地区移动业务发展,满足日益丰富的移动业务对终端的要求。

  各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依据《_________论坛章程》,就各方在倡导性建议中拥有的有权成果的实施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各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

  1.2一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个论坛成员。

  1.3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排除上述一方之外,其他所有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论坛成员。

  1.4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针对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论坛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

  1.6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提交到本论坛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1.7知识产权(i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文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

  1.8许可方: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

  1.9被许可方:是指对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可方)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

  第二条许可范围

  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论坛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3.1各方应各自保证资源,致力于符合和推广使用本论坛最终形成的各项倡导性建议。

  3.2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倡导性建议,以及或由论坛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除论坛成员在其中已拥有的有权成果和知识产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属于论坛成员共同享有。

  3.3论坛成员在倡导性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应如实向论坛其他成员告知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技术成果中是否包含知识产权或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其他论坛成员应在倡导性建议形成之前对涉及的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提出主张。若倡导性建议形成后发现存在论坛成员尚未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各方可根据有关论坛规则,重新对倡导性建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倡导性建议被论坛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拒绝在议案中加入其知识产权并拒绝许可。

  3.4若上述倡导性建议,相关成果中包含一方的有权成果,该方将继续拥有该方对有权成果的所有权利。

  3.5倡导性建议被论坛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撤回其议案,并拒绝向其他各方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具体的时间和处理方式,各方将另行讨论,并在有关规则中确定,但论坛成员不应随意撤回其已经提出的议案。

  3.6一旦被论坛通过成为倡导性建议,在倡导性建议中包含其有权成果的成员可根据各方已经达成的`一致,与其他成员签署有关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签署应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若该成员拒绝进行许可,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合理理由,上报理事会。

  3.7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许可方依据本协议做出的知识产权许可是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和不可转让的。同时,许可方可向协议外其他方进行许可,其条件不受本协议的限制,由许可方自行决定。

  3.8倡导性建议被通过后,其他各方可自愿按第3.6条的规定与有权成果的所有者签署协议,签署的时间,范围由成员自行决定。

  3.9对于论坛未形成的倡导性建议,提交原文件的成员有权自行选择进行专利申请或对其作其他处置,但不应侵害其他论坛成员的合法权利。

  3.10许可方向被许可方的授权范围和许可的期限以各自另行签署的许可协议为准。

  3.11各方同意将在本论坛内尊重和保护协议外其他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将含有协议外其他方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成果提交到论坛,均应获得权利所有者的许可。

  第四条与有权成果相关的信息

  许可方应当作合理的努力及时向被许可方提供与其有权成果相关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成果数量;有权成果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上述信息提供的具体安排依照双方达成的许可协议执行。

  第五条保密

  5.1除非是法律另有要求或履行本协议所合理需要的,各方均应对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

  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保密信息披露给协议外其他方。

  5.2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一方退出本协议后或者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5.3各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条款适用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费用

  6.1除非许可协议另行规定,许可方没有义务向被许可方提供任何相关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6.2本协议下发生的各方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费用、其他费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担。

  6.3论坛形成的倡导性建议,以及由论坛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进行登记、申请专利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权利所有者承担。

  第七条通知

  本协议下要求或准许发出的所有正式通知、要求、请求、同意和其它通讯往来(以下称“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便利方式发送给应接收通知的一方。

  第八条仲裁及适用法律

  8.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提交给本论坛,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三个月内未能达成一致,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参与仲裁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8.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其他

  9.1本协议自本论坛发起成员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除非根据_________或本协议有关规定被提前终止或取消。各方可以在本协议期满前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延续本协议。

  9.2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或论坛成员另行达成其他协议,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授予被许可方的所有许可也应终止,而且被许可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许可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信息;且被许可方应归还或销毁由许可方向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资料。

  9.3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任何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解除须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协议外其他方希望享有协议所述权利,承担本协议所述义务,该协议外其他方应当根据本论坛的章程或相关工作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加入本协议。

  9.5一方退出本论坛的,同时退出本协议。

  9.6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各方及本论坛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订约方(签章):_______订约方(签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知识产权协议书4

知识产权共享协议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共同申请 项目,对将来项目开展可能取得的工作成果与知识产权协商以下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第一条 根据课题任务分工,在双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独自所有。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条 在课题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条 由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第四条 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荣誉称号和奖金等归双方共有。
第五条 双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
第六条 本协议不在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双方希望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 一方对因本次合作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以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 仲裁委员会解决;
(2)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本协议—式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知识产权协议书5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合作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

  (一)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商标权:主合同期限内使用

  “ xx”商标[注册号:1523735],以下简称合同商标;

  2、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所涉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产品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性能指标、技术配方、技术决窍、工艺流程、检验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价、市场分析、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广告策略、客户资料和名单等。

  二、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商标权的保护:

  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美的集团《商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正确使用合同商标,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合同商标标识由甲方同意的厂家负责印刷(费用由乙方支付)。

  2.对使用合同商标的产品,乙方有生产权,仅向甲方出售,无权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销售。

  3.乙方不得促使他人或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合同商标,不得将合同商标标识提供他人使用,不得任意扩大合同商标的使用范围。

  4.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使用合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商标专用的模具、样板、菲林片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无权将甲方或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已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在全球任何地点进行注册。

  (二)对专利权的保护: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敦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指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菲林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将上述工具及乙方持有工具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四)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五)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六)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一)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设计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使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等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四、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商标标识流失等不良后果,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四)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商标、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六)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五、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六、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八、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协议书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典睛设计工作室

  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志设计知识产权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将设计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logo知识产权转让给甲方,

  转让后该logo的所有知识产权及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双方就此logo的知识产权及使用权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为甲方设计的logo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尽快安排该logo的.商标注册事宜(为期2个月,以乙方设计的logo交付甲方,甲方签字确认之日计)。

  甲方如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碰到被商标事务所退回而不能注册的情况,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logo方案。

  若乙方为甲方设计的logo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如发生该logo和其他公司接近和类似的情况而导致不能使用时,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logo方案,但不承担任何因侵权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若因logo未注册成功所造成的诸如画册、vi手册及vi前期应用等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知识产权协议书7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聘用期间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经充分协商,特订立如下,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一、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包括进行了注册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权、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商号、互联网域名、设计权、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数据库权利、半导体设计图权利、实用新型、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在世界各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其他所有的权利或保护形式,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记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是否登记。

  “职务作品”: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作品、论文、报告、文件、图画、肖像、产品理念、服务理念、照片、底片、录音/像带和母带、电脑程序、源代码、结果代码、原型、研究数据和文件、样本、日志、报告和其他材料(总称“职务作品”)。

  二、知识产权归属

  1、有下列条件情况之一的,乙方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全部属于甲方:

  A.受聘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B.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研发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两年内研发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D.主要利用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等所研发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E.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

  除非乙方证明不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在乙方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1年内形成的与乙方工作相关的作品或产品,均属于职务作品,全部知识产权应属于甲方。

  2、乙方同意,在受雇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如为甲方合法取得或维持上述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的所有权所需要,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有关文件或提供必要的协助。

  3、乙方承诺,在任何时间,仅为甲方利益、并按甲方所要求的方式使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非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对其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处置。在与甲方的聘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立即停止对前述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的一切使用行为。

  4、甲方与乙方的聘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承诺,不再声称是甲方的雇员、或声称具有代表甲方的权利,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侵占、使用或者擅自复制、带走甲方拥有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的任何文件、资料,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三、竞业禁止

  1、乙方承诺,在受聘期间,不侵犯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将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乙方声明,此前未曾与第三方签署过任何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合同;或者其已与曾经签署“竞业禁止”条款的第三方以适当方式解除了该等“竞业禁止”义务。

  前款所谓“竞业禁止”条款,是指任何第三方限定乙方不得从事甲方现有工作的条款。

  3、如因乙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甲方被第三方指控连带侵权,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4、在乙方的聘用期限内,乙方不得参与与甲方有竞争性的本职工作以外的活动(事先得到甲方许可的除外),竞争性活动指从事与甲方现从事的业务相同/类似业务活动,或在与甲方从事相同/类似业务的任何单位任职,包括但不限于以兼职、顾问、股东、董事、监事、合伙人、投资人、提供劳务/咨询/服务等任何形式。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遵守上述各项协议内容,盗取、泄密、侵犯本协议所述的“知识产权”和“职务作品”,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经甲方查实,乙方应为这种不法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担全部经济赔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供职期间税前工资总额的30%。

  2、甲方有权从乙方在违约事由发生时应得的工资及其它应得收入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如上述扣除的金额低于违约金数额,乙方应予以补足不足部分。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则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同时构成严重违纪,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任何补偿。

  五、其它

  1、本协议可由甲方转让给甲方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当乙方在上述机构之间被调任时,本协议自动被转让至新的聘用单位而无需由乙方另行签署。如新的聘用单位提出要求,乙方亦同意直接与其签署新的协议。

  2、本协议有效期为乙方在甲方任职的全部期间以及乙方与甲方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无论何种原因)之后3年。

  3、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知识产权协议书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和甲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劳动合同。因此,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项条款:

  一、 发明和作品

  1、任职前的发明和作品

  (1)定义:任职前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创作的且为乙方所拥有的与甲方的业务、产品、研究和开发有关且未转让给甲方的所有发明、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开发、改进、商业秘密等。

  (2)披露:除非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协议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职前发明/作品,否则,乙方应就任职前发明/作品及其所附的任何权利行使的限制向甲方做出声明,并将记录这些内容的列表以附表的形式附在本协议后。乙方承诺在附表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完整的。在遵照本款前述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如乙方未进行相应的告知且未附上该附表,即表示乙方并无此种任职前发明/作品。

  (3)保留:乙方保留对任职前发明/作品的完全的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同时,任职前发明/作品将不得被界定为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资产。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职期间,向第三方转让任职前发明/作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优先受让权。

  (4)许可

  a、许可:在乙方于甲方任职期间,如乙方将任职前发明/作品运用到甲方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工艺或机器装置(以下称“甲方产品”)中,则甲方将被视作授予一项许可,有权对上述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进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销售,无论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是作为甲方产品一部分或与甲方产品有关。前句所述授予甲方的许可应当是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

  b、责任:乙方应当保证其对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与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相关的权利主张,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使之免遭任何的赔偿、费用、支出和责任的损失。

  c、限制: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应当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并保证甲方始终享有该等许可。

  2、任职期间及之后的发明和作品

  (1)职务发明

  a、职务发明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而由乙方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改进、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以及

  5)其他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条款3)中所称的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数据等。

  b、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职务作品

  a、职务作品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

  b、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乙方,其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前句所述着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3)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特别规定

  a、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b、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由甲方享有:

  1)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 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中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

  3) 主要使用了甲方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

  (4)非职务发明/作品

  a、职务发明/作品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由乙方单独或联合他人构思、开发或实践所得的,不属于上述2(1)款、2(2)款和2(3)款规定的发明和作品,并且不论该等发明或作品是否可申请专利或是否可依着作权法或其它相关法律获得注册登记等。

  b、乙方同意在将任何与上述非职务发明/作品有关的所有权/着作权和其它相关的权利、利益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时,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的除外。

  (5)通知和披露

  a、乙方应当自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完成之日起的五日内通知甲方。

  b、乙方同意自非职务发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全部有关该非职务发明/作品的资料以书面方式充分披露给甲方。

  (6)记录的保存

  乙方同意保存并维护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的、所有有关乙方独自或与他人合作获得的所有发明/作品的最新的完整书面记录资料。

  3、专利及著作权登记

  (1)乙方同意协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费,在任何可能的国家,用各种适当的方式,保护甲方的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及甲方在受让后取得的任职前发明/作品、非职务发明/作品上的权利及与任何国家相关的任何着作权、专利或其它的知识产权。这里的“协助”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及签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认为必要的申请书、表格、转让协议和其它文书,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在乙方能力范围内,乙方仍负有本款规定的协助义务。

  (2)如果因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签字去申请、或进行有关转让给甲方的发明或原创性着作在任何中国或外国的专利或着作权登记的申请时,乙方不可撤销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权的官员或代理人作为乙方的全权代理人,代表乙方签署并提交任何该等申请,从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许的行为以促成专利证书的核发或着作权的成功登记,并确保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乙方亲自执行。

  二、 归还甲方文件

  乙方同意离开甲方时,应向甲方归还(并且不会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给他人)所有的装置、档案、数据、记录、报告、列表、商业信函、说明书、图表、设计图、草稿、原料、设备,其它文件或财产及应该归还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职期间就前述各项内容所做的复制品或者其它属于甲方或其承继人或指定人员的所有物品。

  三、 对新雇主的通知

  若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乙方承诺向乙方新雇主告知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同意甲方对乙方新雇主发出通知书,通知该新雇主有关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四、 陈述与保证

  为执行本协议,乙方同意签署任何适当的协议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乙方承诺未曾签订且将不签订任何与本协议利益相悖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五、 违约救济

  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3、乙方承认前述5.2款规定的损害赔偿尚不能构成对其违约行为的足够救济,甲方可以通过获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济方式修正、弥补或预防乙方的违约行为。该等救济方式不应被视为对违约行为可采取的排他性的救济方式,而应作为对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的补充。

  六、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以及双方基于本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七、其它条款

  1、可分割性:不管任何原因,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判定为无效时,除非该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在实质上已影响整个合同的继续履行,该无效性并不影响于任何其它的条款和规定,并且该无效条款和规定应被视为已从本协议中删除。双方经协商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2、文本: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3、标题: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阅读,不能以任何形式作为对本协议的解释或影响本协议的含意。

  4、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过签署本协议,乙方宣称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知识产权协议书9

  立合约者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编著_______一书,双方议定如下:

  一、乙方应付甲方稿费每千字_______元整,于签订本合约时,先预付_______元整,余数于甲方交稿时,一次付清。

  二、本书预计字数为__ __万字左右。

  三、本书著作权经甲方同意转让乙方承受,由乙方办理著作权登记。

  四、本书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权,及违背有关著作出版等现行各项法律或国家政策时,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涉。其因而被有关机关扣留、没收,或禁止发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本书版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就本书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割裂,自行出版或转让。

  六、本书的排版校对,由乙方负责,惟求其正确无误,得请甲方作最后的校核。

  七、甲方同意于___年__月___日完稿,交予乙方出版。

  立合约者:_______

  甲方:_______

  住址:_______

  籍贯: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住址: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

  4.2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合营公司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合营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许可期限和终止

  5.1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5.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或许可方的许可商标和/或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册。

  第六条保护

  6.1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6.2作为许可方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自费可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6.3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6.4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商标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七条新的商标

  7.1如果合营公司希望发展一个使用_________或许可方的名称但不是许可商标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则合营公司应当首先与许可方协商并取得其书面批准,许可方有权不予批准。

  7.2该新发展的商标将以许可方的名义注册并将在许可方书面批准之前被视为许可给合营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取得和维持该新商标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仲裁

  8.1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8.2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8.3仲裁程序应在上海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8.4各方(许可方,合营公司)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第九条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被许可方(盖章):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协议书10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第一定义

  1、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之“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甲方所有的:

  (1)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注册商标、字号及其他标记的专用权;

  (3)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报告、图书、教材、图册、地图、摄影、声像、文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5)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对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之“商业秘密”是指归属甲方所有且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或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关于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模型、方法、经验、数据、算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以及源程序、目标程序、开发手册、研发文档等,以及甲方的产品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

  (2)关于市场营销的信息,包括:甲方的营销计划,销售方法,定价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供应商、合作方以及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渠道以及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管理方法、组织结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等情况,以及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重要管理文件等;

  (4)关于甲方法律关系的信息,包括: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情况,诉讼情况等;

  (5)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6)甲方要求职工保密的、同甲方有关的其它信息。

  3、职务开发结果

  本协议所称之“职务开发结果”是指以下内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在甲方的业务范围内,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商标标识设计、外观特定装潢设计、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文书;

  第二,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发明创造;

  第三、模型设计、经验方法、开发文档、研发数据;

  第四,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

  第五,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结果的改进。

  (2)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或者利用其在甲方期间的相关条件、资源、商业秘密以及在甲方期间研究、开发结果基础之上所做的研究、开发结果。

  (3)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相关协议、本协议中约定的应归甲方享有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二条知识产权归属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2、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设计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识设计、计算机软件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专有技术所有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等。甲方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3、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得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5、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的许可。

  6、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三条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实物、资料等擅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批露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合作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

  4、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尤其对软件开发资料(包括源程序、文档、目标产品等)应作专项移交。

  5、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6、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7、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

  8、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以及乙方离开甲方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请求、劝诱、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或者为其接受外界聘用提供机会、帮助或者任何便利条件,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前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等。

  9、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决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违反该承诺而导致甲方受到第三方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但如乙方是按甲方的明确要求或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而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除外,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应当对可能存在的侵权情形及时向甲方申明,否则,仍应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部门经理(含副经理、经理助理)及其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是指系统工程师、方案工程师、SQA、项目经理及其以上级别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客户)经理、秘书人员、薪酬管理人员、参与公司平台技术研究的人员、参与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级项目开发的人员。

  2、竞业限制是指以上人员在离职之后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上述竞业限制行为包括全日制工作、非全日制工作、兼职、顾问。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针对不同人员的竞业限制时间,由甲方确定。

  4、竞业限制的企业,是指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5、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各地规章规定的下限执行。乙方需要按月向甲方报告工作单位和工作内容。

  6、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额度为甲方确定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的倍。

  违约金=每月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时间×倍数。

  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具体违约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若前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部分。

  除此之外,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采取警告、记过、扣减工资、降级降职、解聘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条附则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如实、准确地说明其所承担的原有知识产权、保密、竞业限制及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具体需要说明的情况如下:

  (1)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大致情况;

  (2)乙方在此之前根据法律或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的大致情况;

  (3)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动情况。

  乙方应确保其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否则,由于乙方怠于说明或者说明不真实、不完整以及不准确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和责任均应有乙方自行承担。

  经由乙方签字的对于前述情况的书面说明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所称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准。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3、乙方离开甲方的时间,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4、乙方承认,已阅读过本协议,并确切了解协议条款的法律含义。

  5、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6、本协议连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以及今后甲方制定或修改的各项管理制度,都构成乙方的义务,乙方需严格遵守。

  7、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有抵触,则应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签署后,非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不得修改本协议。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并至双方完成本协议规定之所有义务后效力终止。

  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0、本协议双方如对解释、执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则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若根据相关劳动法律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的,则应当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庭进行劳动仲裁;对于其他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无须进行劳动仲裁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

  甲方:

  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

  手印:

  签约日期:

知识产权协议书11

  甲方:

  乙方:

  甲方受乙方委托设计乙方厂房及办公楼现场视频监控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对厂房及办公楼的现场视频监控进行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甲方中标后,乙方选择使用。

  为保护甲方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明确甲乙双方在甲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设计的视频监控方案。

  2、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视频点位、设备型号、安装路径及安装方法、设备价格、工程费等。

  3、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哈尔滨智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或持有。乙方在招标后,如甲方未中标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设计的.视频监控方案,如乙方需要使用甲方为其设计的方案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提供有偿使用和设计费人民币 。

  4、乙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侵犯上述“知识产权”,如乙方在招标过程中或招标后将甲方的方案泄露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继续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更无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将上述“知识产权”作为自有知识产权使用。

  6、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中标后乙方只能限于其自身使用,乙方无权转许可第三人(方)使用,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范围。

  7、上述“知识产权”依法应当保密的(如视频点位、设备型号、安装路径、安装方法、设备价格、工程费等等),乙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公开或传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上报时,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8、乙方组织涉密人员与甲方签订保密承诺书。

  9、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甲方还将要求追究乙方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0、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知识产权协议书12

  编号: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担任甲方知识产权顾问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知识产权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知识产权顾问。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顾问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及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于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配合乙方为甲方所进行的工作;在涉及有关案件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情况;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有关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背景材料,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能从事有背于甲方利益的民事行为。

  2、乙方应当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乙方的顾问工作范围:

  1、全面监控所有涉及甲方商标权益的商标注册情况,并为所有商标等知识产权建立档案,全程对商标进行监测等事宜。对与甲方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所有标记(无论其使用在任何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公告、商标注册等情况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之内通知甲方)

  2、向甲方提供有关商标设计、申请注册、使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甲方现有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进行内部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及时向甲方通报;

  4、协助甲方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及规划,必要时可出席甲方的品牌研讨会议,了解甲方知识产权的使用及发展;

  5、乙方每月为甲方提供一份行业发展的信息调查报告,并根据更新信息对企业发展提供可执行参考方案;

  6、若出现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案件时,乙方协助甲方律师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证据材料,并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可执行方案;

  7、代理甲方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等业务。

  8、代理甲方处理商标异议、争议事务;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第四条1-6项服务时作为给甲方提供的顾问服务,甲方付予乙方相应的顾问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第四条7-8项服务时,相关费用按上海市统一物价标准收取。

  第六条乙方为甲方工作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鉴定、翻译等费用,由乙方提出费用单,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支付。对于数额较大的费用,如专项公关费用、调查研究费用等,由乙方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甲方支付该项费用后乙方方可实施有关行为。

  第七条甲方指定 先生(女士)与乙方保持联系,负责双方的联络工作。

  第八条乙方代理行为的原则:

  对于重大的商标事务,乙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做出决定,对于情况紧急必须尽快处理的重大商标事务,乙方可以先采取行动,然后再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通报生产发展、广告宣传等情况,以便于乙方考虑商标的使用以及及时制定今后的商标策略。乙方应当出席甲方有关商标及商标宣传工作的会议。

  第十条乙方受聘于甲方,甲方应该与乙方签订正式的聘用协议书,乙方担当甲方知识产权顾问,乙方可以以甲方公司员工身份出席与甲方相关的商业展示会,为甲方做品牌宣传、进行商业谈判。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费用约定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人民币_______元,费方式为:于聘请时当月付入全部顾问费用。

  2、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需另付顾问往返差旅费,计每年人民币_______元,由乙方开给收据;

  3、乙方为甲方赴外地办案或调查等事宜,其合理的食宿费用由甲方负责报支,或以包干形式付给乙方。

  第十二条确由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对于本协议内容,包括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修改的内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达成日期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五条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办。

  第十七条 本协议于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签订。

  第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年,自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备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知识产权协议书13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三条 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除外。

  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结果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第八条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甲方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研制进展情况、技术数据等甲方要求保守的商业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或掌握的其他商业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公司其他技术、管理人员询问、了解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非得到批准,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相关文件带离公司。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十五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后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十七条 乙方保证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包括员工被公司辞退、本人辞职等情况)后二年内不到与甲方处于竞争状态的公司,担任与在甲方期间所承担工作同种类的工作。如乙方履约,甲方应在乙方离职二年后,给与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身份证号: )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二章中的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保证人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除外条款: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配合以上机关执行国家公务,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此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的时间,以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乙方辞职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有关交接事宜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劳动合同书》同时生效和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保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协议书14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受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业务资源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特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均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定义

  1、职务成果

  所谓职务成果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为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甲方交付的任务以及利用甲方资金、设备、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所有劳动成果。

  2、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甲方从事工作期间知悉的、或者因乙方履行职务而产生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指标、数据库、产品图纸、作业蓝图、设计图(含草图)、样品、制造工艺、制造技术、技术数据、科研成果、公司未对外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专有技术、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电函等等;

  2)甲方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管理诀窍、公司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情况、新产品及服务项目开发情况、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现有客户及可能客户的名单与需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产品服务定价及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等;

  3)甲方的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信息、人事信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薪酬信息、内部业务规程、物流资料、会议纪要等所有内部资料,以及其它列入甲方保密制度文件的秘密事项;

  4)甲乙双方附件或者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保密信息;

  5)其他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密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注保密标志;对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对涉密信息所在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二条职务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

  1、乙方同意,自己完成的所有职务开发成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2、乙方理解并同意,任何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均属于甲方。

  3、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乙方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

  4、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任何信息。

  5、甲、乙双方同意,对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非执行甲方任务,未使用甲方的资金、设备、资源或商业秘密,且完全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即非职务开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及有关权利归乙方所有,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2)该研究、开发成果是在甲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基础上形成的;

  3)实际上或者甲方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成果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6、乙方欲主张对非职务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向甲方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开发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经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终止后,均不得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第三条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护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刺探与本职工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3、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确实因业务需要,需将甲方商业秘密介绍给第三人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进行披露,在必要时应根据甲方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甲方的要求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4、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禁止一切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者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向第三人公布;

  6、乙方对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商业秘密载体应妥善保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不得复制或私自带出公司,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将甲方的产品业务(包括产品的相关信息、设计资料、图象、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进行复制、演示、编辑、注释、翻译等;

  7、劳动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后,乙方不得利用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自行或者通过新单位与甲方原有客户或潜在客户进行交易;

  8、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样品、模型、录音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9、劳动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持有或保管的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未经允许不得复印或复制,并办妥交接手续;当记录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后,该载体归乙方所有;

  10、劳动合同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严格保守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11、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12、如发现甲方秘密被泄露或者由于乙方过失泄露甲方秘密,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13、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且本协议没有约定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保密期限

  乙方同意在下述期限内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1、劳动合同期限内;

  2、劳动合同终止后年内;

  3、如果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五年后甲方商业秘密仍然未成为公知信息的,乙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五条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及保证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以下情况:

  1)乙方此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不涉及上述各项知识产权的实质内容);并申明相应的权利状况,包括已提出相关申请、已获得注册在案、尚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本项所述的权利并不因乙方签署本协议而当然移转予甲方;

  2)乙方按照法律或协议仍应向第三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乙方有义务将该项内容界定清楚,以避免在甲方的工作与该项义务发生冲突;

  3)如果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已向任何第三方承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某些活动,乙方应就此向甲方作出充分的说明。

  此项说明书列为本协议的附件。

  如因乙方未说明上述各项情况而产生的一切商业或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保证,非经乙方前雇主的书面授权,就乙方在甲方的职务行为,绝不引用或使用任何专属于乙方前雇主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信息,并不将所掌握的他人的知识产权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揭露予甲方或唆使甲方使用。乙方违反本款约定而产生的一切商业或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声明并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签署本协议,没有违反自己曾签署过的任何其他合同或者协议。

  第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所做出的说明及保证是虚假的,即构成违约。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如下:

  1)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擅自注册、行使本应由甲方享有的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4款约定的报告、协助义务的,延误或妨碍甲方取得或保持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保密义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乙方违反对管理信息的保密义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如果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和制止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根据甲方管理制度的规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视情节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警告及相应的经济处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劳动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知识产权协议书15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 达成以下商标代理协议:

  二、甲方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天内将人民币 ( 元)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乙方在收到 甲方款项后开始启动上述商标申请、版权登记代理工作。

  三、甲方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最终批复以商标 局所发文件为准。

  四、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上述商标申请代理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生效期间,若甲方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方式传真并邮寄通知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 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接到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审查文件通知或证书后及时转送给甲方,具体时间以商标局发文寄给乙方收到 为准。

  六、商标申请后,如果被商标局部分驳回或全部驳回,需申请复审,或者商标被异议需要答辩,或者该商标被别人先申请进入公告期需提出异议等,不属本协议代理范围。

  七、商标查询不具法律效力,只供参考,商标经过查询,不等于能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能否获准,由商标局决定,如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乙方所收取的费用概不退还。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甲方收到商标局审查文件通知或证书、版权登记证后自动终止,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委托合作协议书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