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申请书

时间:2024-05-31 作者:Matthew 申请书 我要投稿我要下载

调解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解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1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王xx,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xx村二组,身份证号码:xxxxxx。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xx按照(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所欠债务的余款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自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2月1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800元。

  三、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自(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232元。

  五、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王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当场签收了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金额为680000元,被申请人王xx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并于20xx年12月10日前偿还余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需另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未按期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还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王xx在20xx年11月30日前并未偿还欠款,之后于20xx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偿还欠款人民币630000元。余款50000元人民币至今未付。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三月七日

调解申请书2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岁,电话:______________。

  1、申请请求:请求依法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民事纠纷一案。

  2、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20xx年xx月xx日下午15时开庭。因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同一时间代理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在外地、生病等),不能准时参加本案的庭审,故特依《民诉法》第146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4

  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实现治安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建设,根据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对于情节较轻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本意见所称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种纠纷。如因婚姻、赡养、扶养、抚育、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损害赔偿等引起的纠纷。

  (三)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在社区或家庭内部成员之间;

  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证据充分;

  3、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调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委托人民调解:

  1、雇凶伤人、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案件;

  2、行为人系惯犯,或系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

  3、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多人轻微伤的;

  4、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5、其他不能委托人民调解的。

  二、基本原则

  (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对于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对受托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管辖

  (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七)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自当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案件调处情况反馈公安派出所期间,不计入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四、工作要求

  (一)区公安机关和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支持和指导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选派一名专管民警担任所在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选派民警协助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三)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职业化程度,确保调解工作质量,经过委托调解程序的治安案件,要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完整、归档及时。

  五、其他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种文书,采用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的统一格式。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调解委员会相关规定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央、市政法工作会议关于“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要作用,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机构和职能

  (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联调委”)

  联调委设在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工作机构由本区的综治办、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分局、房地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总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道(镇)、行业调委会负责人组成,联调委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和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

  职责:

  1、受理并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和区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

  2、协助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3、协调纠纷涉及的职能部门进行或参加人民调解工作;

  4、负责联调委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5、召开联调委工作会议;

  6、配合区司法局对在联调委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工作室”)

  人民调解工作室是联调委下设的工作机构,设在区法院,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组成,对外以联调委名义调解民事纠纷,其业务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指导。如工作需要,其他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或法律服务志愿者等社会人士也可以承担部分工作室工作。工作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职责:

  1、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

  2、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

  3、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4、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5、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

  6、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

  7、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

  (三)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组(简称“指导组”)

  区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组是联调委下设的对内工作机构,有二名以上法官等人员组成。指导组组长由区法院审判业务庭庭长担任。

  职责:

  1、对工作室业务进行指导;

  2、负责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与工作室的工作衔接和协调;

  3、及时提供指导人民调解业务工作的统计分析等资料;

  4、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

  (四)其它调解组织

  承担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置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人数一般在二人以上。主任由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兼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职责:

  1、调解联调委转委托人民调解的纠纷;

  2、承担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3、根据联调委的建议,参加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部分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4、向联调委提供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分析;

  5、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

  按照“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属委托人民调解范围:

  (一)离婚纠纷;

  (二)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

  (三)继承、抚养、收养案件;

  (四)相邻纠纷;

  (五)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

  (六)损害赔偿纠纷;

  (七)拖欠水、电、煤费、物业费案件;

  (八)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

  第四条受理

  (一)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民事权利(诉讼)请求;

  3、有纠纷事实;

  4、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必须是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方式

  区法院在纠纷受理前(简称诉前)、纠纷受理后开庭审理前(简称审前)以及审理过程中(简称审中),均可进行委托调解。并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将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准备诉讼的民事纠纷委托或引导到联调委进行人民调解。

  1、当事人申请

  民事纠纷当事人向联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

  2、人民法院委托

  委托人民调解,均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三)程序

  联调委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分别不同情况开展受理工作:

  1、诉前

  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八类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向法院咨询或递交诉状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调解的意见或引导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的,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到联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并办理相关手续。

  联调委在接到人民调解申请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人民调解需用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2)指导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3)符合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登记。

  2、审前和审中

  区法院对已经受理的上述八类民事纠纷,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委托联调委进行人民调解,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工作室在接到委托人民调解的事项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人民调解需用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2)符合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登记。

  第五条调解

  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可由一名人民调解员独任调解,较复杂、疑难的纠纷,可由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或在指导组指导下进行调解工作。

  纠纷登记受理后,即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并分别不同情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一)诉前人民调解

  1、核对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调解征求意见书、申请书)是否齐全;

  2、向对方当事人征求人民调解纠纷的意见;

  3、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通知书”。

  (二)审前和审中人民调解

  1、核对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调解征求意见书、申请书)是否齐全;

  2、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通知书”。

  (三)调解文书制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参照司法部规范样式,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联调委印章。

  当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1、对诉前人民调解的,区法院应及时审查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2、对审前和审中委托人民调解的,区法院应及时依法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而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形是:

  1、即时履行,当事人要求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

  2、离婚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的;

  3、其他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形。

  对于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纠纷,受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做好调解笔录以及相应的文字记载。

  (四)调解不成

  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并连同相关材料退还法院,由法院审查立案和继续审理;如果是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

  1、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

  2、经调解多方努力,确实无法促成当事人和解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调解结案的。

  (五)调解反悔

  调解期间,遇当事人反悔而拒绝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视纠纷不同受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对因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其可依法继续诉讼;

  2、对由区法院在诉前委托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连同回复函,在二个工作日内退还区人民法院,由区法院依法审查立案;

  3、对民事纠纷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审前和审中阶段)委托的,联调委应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调解不成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连同回复函,退还区法院,由区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第六条回访

  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解决后,联调委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

  1、电话回访;

  2、委托回访,即委托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回访;

  3、实地回访,即对比较典型或复杂、重大的纠纷调解成功后,上门进行跟踪回访。

  第七条期限

  (一)诉前人民调解

  诉前申请或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在申请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登记受理,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进入调解程序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受理后的调解纠纷工作,一般在15日内完成,最迟不应超过30日。

  (二)审前和审中委托人民调解

  立案后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在收到委托的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登记受理,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并在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在15日内不能完成人民调解的,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法院同意的,或征求当事人及法院意见后获同意的,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委托人民调解期限自征求当事人意见并获同意或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之日起算。

  (三)回复

  对调解结果,“联调委”一般在调解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反馈,纠纷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调解结束后,立即反馈。材料同步退回。

  (四)回访

  “联调委”回访民事纠纷当事人,一般在调解结案后的一个月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附则

  本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负责解释。交通事故调解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创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缓解公交警基础警力不足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多的矛盾,及时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事故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调解法定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机构负责。

  (二)自愿选择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不得强制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符合人民调解机构受理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首选人民调解,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有责任劝导各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三)化解矛盾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及时调处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中主动与公交警部门、保险部门和人民法院联动,努力做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便民、高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市公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局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和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各区相应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和公交警部门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委员会主任。各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适当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具体负责各辖区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各县(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具体落实。

  四、案件受理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

  人民调解。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涉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须待伤员救治

  终结后申请人民调解。

  (三)经公交警部门调查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可持公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在管辖

  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四)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第三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收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

  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五、赔偿调解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调解结束。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

  (三)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在征得办案单位领导同意后,可邀请办案民警参加调解;办案单位也可视情指派办案民警主动介入损害赔偿调解。

  (四)涉及保险赔付额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调解员应提前通知理赔保险机构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六、工作制度

  (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可凭《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案卷材料调阅函》调阅公交警部门的相关案件材料,需要复印相关材料时办案单位应予以提供。

  (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日常使用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卷材料调阅函》、《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以及《受理调解案件登记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申请书》等格式化文书由各县(市)、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印制。

调解申请书5

  在填写下面的申请表前,本人保证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庭外和解制度告知书》的内容,并对自己的.申请承担责任。

  我申请第xx种和解方式(1、法官助理庭前调解;2、特邀调解员调解;3、商会调解;4、律师和解;5、保险公司和解)。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6

尊敬的贵司领导:

  我系本市某小学教师,现因隔壁居民孩子学习时晚上经常哭闹、打闹、影响我家孩子学习和休息,致使有损我家孩子身心健康和学习成绩的情况,本人曾通过多种方式劝导邻居,但均未见效,情况并未得到改善。因此,本人现在向贵司提出一份民事调解申请书。

  一、申请人:(本人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二、被调解人:(邻居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三、问题的简述

  本人与邻居同住一个小区,因隔壁孩子学习时的哭闹、打闹经常影响我家孩子学习和休息,我曾经多次做出劝导,但对方未能改善这种行为。事实上,其他小区的邻居也曾向邻居提出过类似的申请。我现在希望通过贵司的民事调解,能够达成共识,解决这个问题。

  四、调解请求

  1. 我希望通过调解,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态度,缓解我们之间的矛盾和不快。

  2. 我请求邻居家长自觉地控制好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不再让孩子的行为和声音影响到我的家人,给我们家庭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3. 如果邻居家长不配合,我希望贵司能够提供更为有效的`辅助指导,帮我们解决这个问题。

  五、其他

  1. 依据相关法律,我所提出的民事调解申请书完全合法,且申请人已全权委托该调解请求。

  2. 由于本人与邻居之间的这类矛盾是非常普遍和常见的,因此选择通过调解进行协商。我相信,通过调解,我们之间的问题很快就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3. 此份申请书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不足,请您给予批评指正。

  4. 申请人本人保证所陈述的事实和要求是真实和合法的。

  这里,我在此申请调解并请您给予关注与支持,谢谢您的配合!

调解申请书7

xxxx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xxx,性别x,年龄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址或单位:xxxxxxxxxxxxx

  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8

尊敬的江西益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位领导:

  您们好!

  20xx年6月9日本人购凯旋广场小区房,经贵公司摇号,本人选择该小区21栋楼房三楼一套房,面积132.23平方米,另外贵小区赠送客户31平方米,合计163.23平方米,本人原定需购的房子,由于贵公司销售部的胡彬将本人原定购三层楼房已出售,后改成二层房售给本人,造成本人损失,本人坚决不同意购二层房,经本人多次找贵公司负责人(石总,销售部胡彬)交涉,后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贵公司将该小区30栋楼房由本人选择购买,本人选择30栋1505,我选好此房之后,贵公司(石总、销售部胡彬、财务)都已签字盖章认可,将保留本人是30栋1505第一购房人,保留3万抵陆万元,结果就在10月1日公开发售的当天上午10点左右,贵公司销售部的胡彬、张璐两人为了达到自己个人的利益,又把本人30栋1505号房卖给他人,多次造成本人严重的精神与经济损失,我是真心想在贵小区

  买一套房子居住,现在多次把我该买的.房子卖掉,既然贵小区的房子如此红火,那我只有把钱拿回来,但拿钱回来,我只需要一个小小的要求,要求贵公司我3月份交了贰万元诚意金,8月份又交了1万元诚意金,两次合计3万元诚意金,当时说是3万元抵6万元,还有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贰万元整,合计8万元整。

  希望贵公司各层领导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把这件事解决,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并衷心地祝愿贵公司各位领导幸福安康,一生平安,生意红火,财源滚滚。

  申请人:洪风菊

  20xx年10月20日

调解申请书9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与患者关系:

  邮政编码

  □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须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全部合法继承人。)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因诊断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号或门诊病历号)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xxx医疗损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xx元,并减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币xx元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xx元的费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或补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或补偿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此医疗纠纷即告终结。

  三、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火化尸体,自收到甲方所给付的xxxxxxx人民币赔偿(或补偿)款之后,此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申请书10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xx月x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调解申请书11

  原告方:________

  被告方:________

  原告王小燕、谢翠云、黄婷、黄媛诉被告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同意和解,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和费用为: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原告谢翠云生活费10545.68元、原告黄婷生活费12052.20元、原告黄媛生活费22597.88元、丧葬费8015.52元、误工费387元、交通费8372元、住宿费1440元和货物运费损失20xx元。上述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

  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核减,双方最终确定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

  二、上述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结。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损害赔偿费,则原定核减部分将不予核减,仍须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赔偿费用。

  三、本案法院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因诉讼费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诉时即已预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所需承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代理人:xxx

  20xx年3月2日

调解申请书12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民族 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1、 2、 3、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解申请书13

  _______________农仲案[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号

  申请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写明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首席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调解申请书14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通信地址:江北区红旗河沟通中信银行大厦8楼<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廖正远律师转);联系电话:1366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 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 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 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 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 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调解申请书15

  原告方:王小燕谢翠云黄婷黄媛

  被告方: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小燕、谢翠云、黄婷、黄媛诉被告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同意和解,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和费用为: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原告谢翠云生活费10545.68元、原告黄婷生活费12052.20元、原告黄媛生活费22597.88元、丧葬费8015.52元、误工费387元、交通费8372元、住宿费1440元和货物运费损失20xx元。上述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

  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核减,双方最终确定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

  二、上述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结。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损害赔偿费,则原定核减部分将不予核减,仍须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赔偿费用。

  三、本案法院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因诉讼费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诉时即已预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所需承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Matthew

已认证

发布于:2024-05-31

联系方式: 145****0037 点我反馈

调解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解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1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王xx,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xx村二组,身份证号码:xxxxxx。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xx按照(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所欠债务的余款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自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2月1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800元。

  三、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自(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232元。

  五、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王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当场签收了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金额为680000元,被申请人王xx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并于20xx年12月10日前偿还余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需另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未按期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还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王xx在20xx年11月30日前并未偿还欠款,之后于20xx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偿还欠款人民币630000元。余款50000元人民币至今未付。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三月七日

调解申请书2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岁,电话:______________。

  1、申请请求:请求依法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民事纠纷一案。

  2、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20xx年xx月xx日下午15时开庭。因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同一时间代理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在外地、生病等),不能准时参加本案的庭审,故特依《民诉法》第146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4

  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实现治安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建设,根据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对于情节较轻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本意见所称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种纠纷。如因婚姻、赡养、扶养、抚育、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损害赔偿等引起的纠纷。

  (三)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在社区或家庭内部成员之间;

  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证据充分;

  3、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调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委托人民调解:

  1、雇凶伤人、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案件;

  2、行为人系惯犯,或系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

  3、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多人轻微伤的;

  4、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5、其他不能委托人民调解的。

  二、基本原则

  (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对于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对受托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管辖

  (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七)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自当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案件调处情况反馈公安派出所期间,不计入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四、工作要求

  (一)区公安机关和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支持和指导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选派一名专管民警担任所在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选派民警协助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三)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职业化程度,确保调解工作质量,经过委托调解程序的治安案件,要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完整、归档及时。

  五、其他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种文书,采用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的统一格式。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调解委员会相关规定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央、市政法工作会议关于“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要作用,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机构和职能

  (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联调委”)

  联调委设在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工作机构由本区的综治办、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分局、房地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总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道(镇)、行业调委会负责人组成,联调委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和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

  职责:

  1、受理并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和区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

  2、协助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3、协调纠纷涉及的职能部门进行或参加人民调解工作;

  4、负责联调委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5、召开联调委工作会议;

  6、配合区司法局对在联调委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工作室”)

  人民调解工作室是联调委下设的工作机构,设在区法院,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组成,对外以联调委名义调解民事纠纷,其业务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指导。如工作需要,其他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或法律服务志愿者等社会人士也可以承担部分工作室工作。工作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职责:

  1、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

  2、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

  3、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4、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5、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

  6、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

  7、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

  (三)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组(简称“指导组”)

  区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组是联调委下设的对内工作机构,有二名以上法官等人员组成。指导组组长由区法院审判业务庭庭长担任。

  职责:

  1、对工作室业务进行指导;

  2、负责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与工作室的工作衔接和协调;

  3、及时提供指导人民调解业务工作的统计分析等资料;

  4、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

  (四)其它调解组织

  承担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置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人数一般在二人以上。主任由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兼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职责:

  1、调解联调委转委托人民调解的纠纷;

  2、承担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3、根据联调委的建议,参加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部分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4、向联调委提供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分析;

  5、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

  按照“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属委托人民调解范围:

  (一)离婚纠纷;

  (二)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

  (三)继承、抚养、收养案件;

  (四)相邻纠纷;

  (五)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

  (六)损害赔偿纠纷;

  (七)拖欠水、电、煤费、物业费案件;

  (八)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

  第四条受理

  (一)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民事权利(诉讼)请求;

  3、有纠纷事实;

  4、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必须是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方式

  区法院在纠纷受理前(简称诉前)、纠纷受理后开庭审理前(简称审前)以及审理过程中(简称审中),均可进行委托调解。并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将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准备诉讼的民事纠纷委托或引导到联调委进行人民调解。

  1、当事人申请

  民事纠纷当事人向联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

  2、人民法院委托

  委托人民调解,均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三)程序

  联调委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分别不同情况开展受理工作:

  1、诉前

  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八类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向法院咨询或递交诉状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调解的意见或引导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的,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到联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并办理相关手续。

  联调委在接到人民调解申请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人民调解需用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2)指导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3)符合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登记。

  2、审前和审中

  区法院对已经受理的上述八类民事纠纷,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委托联调委进行人民调解,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工作室在接到委托人民调解的事项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人民调解需用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2)符合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登记。

  第五条调解

  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可由一名人民调解员独任调解,较复杂、疑难的纠纷,可由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或在指导组指导下进行调解工作。

  纠纷登记受理后,即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并分别不同情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一)诉前人民调解

  1、核对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调解征求意见书、申请书)是否齐全;

  2、向对方当事人征求人民调解纠纷的意见;

  3、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通知书”。

  (二)审前和审中人民调解

  1、核对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调解征求意见书、申请书)是否齐全;

  2、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通知书”。

  (三)调解文书制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参照司法部规范样式,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联调委印章。

  当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1、对诉前人民调解的,区法院应及时审查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2、对审前和审中委托人民调解的,区法院应及时依法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而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形是:

  1、即时履行,当事人要求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

  2、离婚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的;

  3、其他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形。

  对于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纠纷,受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做好调解笔录以及相应的文字记载。

  (四)调解不成

  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并连同相关材料退还法院,由法院审查立案和继续审理;如果是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

  1、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

  2、经调解多方努力,确实无法促成当事人和解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调解结案的。

  (五)调解反悔

  调解期间,遇当事人反悔而拒绝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视纠纷不同受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对因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其可依法继续诉讼;

  2、对由区法院在诉前委托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连同回复函,在二个工作日内退还区人民法院,由区法院依法审查立案;

  3、对民事纠纷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审前和审中阶段)委托的,联调委应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调解不成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连同回复函,退还区法院,由区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第六条回访

  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解决后,联调委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

  1、电话回访;

  2、委托回访,即委托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回访;

  3、实地回访,即对比较典型或复杂、重大的纠纷调解成功后,上门进行跟踪回访。

  第七条期限

  (一)诉前人民调解

  诉前申请或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在申请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登记受理,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进入调解程序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受理后的调解纠纷工作,一般在15日内完成,最迟不应超过30日。

  (二)审前和审中委托人民调解

  立案后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在收到委托的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登记受理,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并在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在15日内不能完成人民调解的,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法院同意的,或征求当事人及法院意见后获同意的,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委托人民调解期限自征求当事人意见并获同意或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之日起算。

  (三)回复

  对调解结果,“联调委”一般在调解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反馈,纠纷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调解结束后,立即反馈。材料同步退回。

  (四)回访

  “联调委”回访民事纠纷当事人,一般在调解结案后的一个月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附则

  本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负责解释。交通事故调解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创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缓解公交警基础警力不足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多的矛盾,及时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事故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调解法定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机构负责。

  (二)自愿选择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不得强制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符合人民调解机构受理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首选人民调解,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有责任劝导各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三)化解矛盾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及时调处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中主动与公交警部门、保险部门和人民法院联动,努力做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便民、高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市公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局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和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各区相应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和公交警部门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委员会主任。各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适当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具体负责各辖区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各县(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具体落实。

  四、案件受理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

  人民调解。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涉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须待伤员救治

  终结后申请人民调解。

  (三)经公交警部门调查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可持公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在管辖

  内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四)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第三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收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可在管辖的交通事故人民调

  解工作室(站)申请人民调解。

  五、赔偿调解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调解结束。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

  (三)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在征得办案单位领导同意后,可邀请办案民警参加调解;办案单位也可视情指派办案民警主动介入损害赔偿调解。

  (四)涉及保险赔付额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调解员应提前通知理赔保险机构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六、工作制度

  (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可凭《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案卷材料调阅函》调阅公交警部门的相关案件材料,需要复印相关材料时办案单位应予以提供。

  (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站)日常使用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卷材料调阅函》、《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以及《受理调解案件登记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申请书》等格式化文书由各县(市)、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印制。

调解申请书5

  在填写下面的申请表前,本人保证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庭外和解制度告知书》的内容,并对自己的.申请承担责任。

  我申请第xx种和解方式(1、法官助理庭前调解;2、特邀调解员调解;3、商会调解;4、律师和解;5、保险公司和解)。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6

尊敬的贵司领导:

  我系本市某小学教师,现因隔壁居民孩子学习时晚上经常哭闹、打闹、影响我家孩子学习和休息,致使有损我家孩子身心健康和学习成绩的情况,本人曾通过多种方式劝导邻居,但均未见效,情况并未得到改善。因此,本人现在向贵司提出一份民事调解申请书。

  一、申请人:(本人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二、被调解人:(邻居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三、问题的简述

  本人与邻居同住一个小区,因隔壁孩子学习时的哭闹、打闹经常影响我家孩子学习和休息,我曾经多次做出劝导,但对方未能改善这种行为。事实上,其他小区的邻居也曾向邻居提出过类似的申请。我现在希望通过贵司的民事调解,能够达成共识,解决这个问题。

  四、调解请求

  1. 我希望通过调解,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态度,缓解我们之间的矛盾和不快。

  2. 我请求邻居家长自觉地控制好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不再让孩子的行为和声音影响到我的家人,给我们家庭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3. 如果邻居家长不配合,我希望贵司能够提供更为有效的`辅助指导,帮我们解决这个问题。

  五、其他

  1. 依据相关法律,我所提出的民事调解申请书完全合法,且申请人已全权委托该调解请求。

  2. 由于本人与邻居之间的这类矛盾是非常普遍和常见的,因此选择通过调解进行协商。我相信,通过调解,我们之间的问题很快就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3. 此份申请书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不足,请您给予批评指正。

  4. 申请人本人保证所陈述的事实和要求是真实和合法的。

  这里,我在此申请调解并请您给予关注与支持,谢谢您的配合!

调解申请书7

xxxx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xxx,性别x,年龄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址或单位:xxxxxxxxxxxxx

  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8

尊敬的江西益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位领导:

  您们好!

  20xx年6月9日本人购凯旋广场小区房,经贵公司摇号,本人选择该小区21栋楼房三楼一套房,面积132.23平方米,另外贵小区赠送客户31平方米,合计163.23平方米,本人原定需购的房子,由于贵公司销售部的胡彬将本人原定购三层楼房已出售,后改成二层房售给本人,造成本人损失,本人坚决不同意购二层房,经本人多次找贵公司负责人(石总,销售部胡彬)交涉,后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贵公司将该小区30栋楼房由本人选择购买,本人选择30栋1505,我选好此房之后,贵公司(石总、销售部胡彬、财务)都已签字盖章认可,将保留本人是30栋1505第一购房人,保留3万抵陆万元,结果就在10月1日公开发售的当天上午10点左右,贵公司销售部的胡彬、张璐两人为了达到自己个人的利益,又把本人30栋1505号房卖给他人,多次造成本人严重的精神与经济损失,我是真心想在贵小区

  买一套房子居住,现在多次把我该买的.房子卖掉,既然贵小区的房子如此红火,那我只有把钱拿回来,但拿钱回来,我只需要一个小小的要求,要求贵公司我3月份交了贰万元诚意金,8月份又交了1万元诚意金,两次合计3万元诚意金,当时说是3万元抵6万元,还有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贰万元整,合计8万元整。

  希望贵公司各层领导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把这件事解决,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并衷心地祝愿贵公司各位领导幸福安康,一生平安,生意红火,财源滚滚。

  申请人:洪风菊

  20xx年10月20日

调解申请书9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与患者关系:

  邮政编码

  □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须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全部合法继承人。)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因诊断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号或门诊病历号)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xxx医疗损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xx元,并减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币xx元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xx元的费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或补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或补偿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此医疗纠纷即告终结。

  三、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火化尸体,自收到甲方所给付的xxxxxxx人民币赔偿(或补偿)款之后,此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申请书10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xx月x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调解申请书11

  原告方:________

  被告方:________

  原告王小燕、谢翠云、黄婷、黄媛诉被告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同意和解,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和费用为: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原告谢翠云生活费10545.68元、原告黄婷生活费12052.20元、原告黄媛生活费22597.88元、丧葬费8015.52元、误工费387元、交通费8372元、住宿费1440元和货物运费损失20xx元。上述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

  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核减,双方最终确定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

  二、上述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结。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损害赔偿费,则原定核减部分将不予核减,仍须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赔偿费用。

  三、本案法院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因诉讼费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诉时即已预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所需承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代理人:xxx

  20xx年3月2日

调解申请书12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民族 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1、 2、 3、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解申请书13

  _______________农仲案[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号

  申请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写明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首席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调解申请书14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通信地址:江北区红旗河沟通中信银行大厦8楼<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廖正远律师转);联系电话:1366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 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 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 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 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 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调解申请书15

  原告方:王小燕谢翠云黄婷黄媛

  被告方: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小燕、谢翠云、黄婷、黄媛诉被告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同意和解,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和费用为: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原告谢翠云生活费10545.68元、原告黄婷生活费12052.20元、原告黄媛生活费22597.88元、丧葬费8015.52元、误工费387元、交通费8372元、住宿费1440元和货物运费损失20xx元。上述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

  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核减,双方最终确定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

  二、上述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结。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损害赔偿费,则原定核减部分将不予核减,仍须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赔偿费用。

  三、本案法院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因诉讼费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诉时即已预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所需承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