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的观后感
看完一部作品以后,从中我们收获新的思想,需要回过头来写一写观后感了。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庭审的观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庭审的观后感1
对于一个正在经历庭审的人,我当然知道这个剧有太多童话性的成分。但,我还是喜欢他。他满足了我一部分的心理诉求。
说实话,我一度很排斥法律这一部分。不想讨论案情,不想研究律法,不想看与律师什么的有关的部分。我自认为我的世界很大,只要我愿意,我立马可以调头走向诗和远方。
但,这只是自欺欺人。不是吗?我确实就是在这个泥潭中。而且已经一年半了。我无法再假装轻松的和路过的人讨论诗酒远方。
我该做的,是先自己或者让别人帮我从烂泥潭里出来。然后冲洗干净,继续上路吧。
这是我人生之路的一部分。不是转头就可以忽略的'。
我喜欢bull.他能激励代理人,在庭审中成长。别人的力量终究一时,自己的力量,才更为长久。不仅能够自保,还能够反击。胜者才有可能说原谅。
庭审的观后感2
最近,一个法庭审判的倡议备受关注——将其他人都禁止进入法庭审判,只允许记者和证人进入,可以在网上观看这些审判。尽管有些辩论声音,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这个新政策的许多见解。我也看到了这样的一场庭审,这让我对整个政策有了更深的思考。
首先,对于整个法庭来说,无庙尚不祭,一个庭审的受人瞩目不仅彰显出司法机关的公正与威严,更是一种传统,是文化和历史的脉络。而实现公开庭审的愿望,不仅能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也有助于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另外,现在的庭审坐井观天、闭门执法,不可避免地会让人产生“传说中的审判长”这种神秘、艰涩的信念。通过开放庭审,人们可以直接感受到法律是多么亲民、平易近人,而不仅仅是一堆“法律”和“判决”。
此外,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庭审不仅是一场展现法律精神和文化的盛宴,也是一次增长知识和扩大视野的机遇。在法庭内,你可以看到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辩论,即使你没有跟随普通诉讼程序,仍有机会与法官和律师展开密切而真实的交流。观看铁人法官们的'庭审,将为你提供学问到人性等各种方面的丰富信息。在我看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学习法律,但通过亲身观察庭审,往往更能让人真正理解法律、信仰法律。
然而,许多人仍然对庭审的公开表示质疑。首先,对于保密案件,如商业犯罪案件等,庭审不应公开。对于特别敏感的案件,警方可能会担心控告涉及谋杀、绑架和其他极端案件的人士会试图在网上发表威胁,从而使庭审的公开性更恶劣。此外,诉讼程序中的保密也是为了保护证人和受害者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庭审的标准必须参考现有的法律,法院必须明确宣称庭审细节的规定。
在我看来,从某种程度上说,庭审的保密原则并不能满足与之相同的道德、公正性、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原则。例如,在诉讼程序相关的新闻报道中,可能会包括来自案件的证据甚至是调查人员的姓名。然而,当受害者和证人需要公开委身时,这些人的安全应当处于一种“内部情况”的保护状态,而他们的生命或肉体受到威胁时,尤其需要重视其安全和保全。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暂停访问和审判,直到情况得到解决。
对于我来说,观察庭审也让我看到了中国法律对于某些案件的处理方式。无论是审判官聆听证人证言,还是审理一起恶性案件的庭审,都可以看到法律体系的专业性和先进性。此外,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被显示出来,让人们能够更加了解法律的真正性质。
总之,法庭审判的公开不仅可以让人们更加了解法律与法官,也成为政府机构展现诚信和信心的良机。最后,我相信,在不断完善的法制化的道路上,庭审的公开与透明是切实有效的,我们需要进一步推动和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定,全面实现严格的庭审程序和人权保障。
庭审的观后感3
时间:7月21日至8月25日
案子:20个(其中五天有事耽搁没去,一天没找到开庭的)
种类:
1 、民间借贷纠纷:
(1)个人与个人(共5个,2个缺席判决,3个到场,均未请律师)
(2)公司与个人(共10个,10个缺席判决)
2 、买卖合同纠纷:
(1)公司与公司(共2个,均请律师)
(2)个人与个人(共1个,未请律师)
3 、股权、股东身份确认纠纷:
(共1个,请了律师)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个人与个人(共1个,未请律师)
观感:
(1)庭审程序:宣读法庭纪律、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辩论、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2)缺席判决的因为没有请律师辩护,不需要调解,法庭进展速度很快,基本就是原告发言,被告缺席不再质证,进入下一程序,有时法官会当庭宣判,有时会择日宣判。
因为当事人对庭审程序不太熟悉,往往会过于重复陈述事实,法官会随时打断并要求其简化陈述。在提交证据时,当事人也经常感到不方便,需要法官不断提醒。
总之,缺席判决时的庭审没有辩论空间,基本感觉没什么借鉴意义。
(3)两方均到场的情况下法庭一般都会先问可不可以调解,一般两方都会答应先调解,但这些案子里只有一个最后成功调解没有开庭,其他调解均告失败,最终开庭审理。
调解成功的这个是个人与个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两方刚开始谈不拢,法官让其中一方出去,留一方进行说服,然后再叫一方进去协商,基本上就是告诉他们不开庭处理还有余地,开了庭的`话就按证据下判决,结果未必是他们所希望的。我还发现当事人对证据的保存一般都不是很完善,经常拿个复印件。
调解不成功的就是开庭审理了,其中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即便是公司与个人、与公司的案子,证据的保全都很不完整,拿着复印件的借条来起诉的数不胜数,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其尽快拿来原件,否则可能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在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庭审程序通常会更加顺利。我注意到一些辩护人在答辩时故意放慢语速,清晰地发音,以方便书记员记录。有些律师选择提交书面代理词或答辩状,而有些则不这样做。我觉得这种特殊关注书记员的记录速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还发现书记员似乎更喜欢这类律师。
两方律师在场辩护时有时会感觉很有含金量,有时觉得两方都在自说自话,这时候法官就会选择提出一些问题,引导两方对争议焦点进行回答。同时我发现对法条的争议要少,对事实的争议会比较多,经常会各执一词,争辩不休。有些当事人或辩护人说话吐字不清,听不清他在说些什么。
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一般不到场,有时会委派一个律师到场,对案件审理作用似乎也不大。
(4)证据一般都是一组一组进行质证,有时也会原告举证完毕被告再质证,一般取决于证据的多少。同时录音作为证据时常看到,可见人们维权意识也是越来越强。
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出示原件,出示复印件时必须得到另一方的认可,否则不会轻易采信。
总的来说,经过将近一个月的庭审,我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并且在实际操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现在我对法庭的氛围也不再那么紧张了,但还有很多地方我并不清楚或者不太明白,我需要依靠未来的经历来加深理解和掌握。
庭审的观后感4
近期,我参加了全省第十期预备法官培训班组织的庭审观摩教学活动。该次庭审的内容是长沙中院就被告人被控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在法院从事了八年书记员工作的我来说,对于庭审现场、庭审程序并不陌生。而本着学习的态度、坐在旁听席上听庭还是头一回,因此此次庭审观摩与以往我担任庭审记录的案件审理相比,给我的感受更深刻、更具体。
此次庭审总的来说,我认为庭审程序合法,庭前准备充分,使得庭审达到了主审法官用语简洁、细节把握得当,思路清晰、引导得当的良好效果,并注意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此,我仅结合实践中的工作经验和此次庭审观摩的感受,就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谈三点浅显的看法。
一、庭前准备要充分,庭审程序要规范。
庭前准备工作必不可少,在程序性的工作准备到位的同时,阅卷也尤其重要。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庭前有很大一部分的时间是用在阅卷上的。这样可以使控辩双方充分了解争议的问题以及出现的新的事实或证据,充分的做好准备。对此,法院还可以适当的督促控辩双方阅卷,作好庭审准备工作。避免开庭时临时出现突发情况。比如说公诉人或被告人突然提出:“……问题请法院调查核实”,这样的问题提出来未免不科学,而且可能会加大案件审理的工作量,和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结。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就可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出现,有利于案件的“事实、证据辩论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庭审中用语要简洁、规范,同时又要便于被告人理解。
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很有限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很多文化水平都不高,还可能会有听不懂普通话的,或者连“回避”是意思都要另行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能够精准用语,让被告人既能听明白、又不显得累赘。同时,问话要简洁、明了、直接,这样可以节省有限的庭审时间,有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
三、庭审中要注意细节,主要有以下三点。
1、要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在庭审中,依程序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补充的意见,是否需要辩护人补充发表意见,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为被告人依法做出必要的提示。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但是也应当庭询问了被告人是否有异议。对一审的质证认证是否有异议。
2、要注重对庭审节奏和庭审氛围的'把握。对于一审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没有必要重复举证质证的,不进行重复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情绪激动容易失控的情况,审判长要给予提醒,以使被告人及时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3、要加强引导。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要清晰、有层次感,以便于控辩双方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所在。对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正面回应的问题,或者都没有及时注意到的新问题,可以及时归纳总结并以此适当的引导控辩双方。这样就可以避免当新的事实或问题被提出来时,另一方未及时的做出回应,导致事实没有查清,需要第二次开庭的情况发生。从而加重诉累,延长审理期限。
庭审的观后感5
这学期非常幸运参加了我院首次开设的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课程,诊所式学习最大的特点就是与普通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课堂上注重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已经完成了半个学期的课程,我对法律诊所的课堂教学方式有了更大的兴趣,觉得自己通过课堂的学习增长了许多实践性的知识。开学伊始,老师就告诉我们这学期将有机会安排我们到法院旁听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以增强我们对实际案件的分析能力,另外也真切的了解我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老师们的联系与争取下,本周一我们有机会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一知识产权案件。经过将近五个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有不少收获。
㈠: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分析
本案原告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公司),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基于侵权将中国文化传媒总社(被告一),广东中凯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中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音像(被告四)及北京图书大厦(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复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五十万元损失,返还违法所得,赔礼道歉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审理开始,我首先通过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及宣读书面答辩意见,了解了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是著名影星成龙的三部系列电影,分别是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续集及警察故事三之超级警察。因三部影片是陆续拍摄上映的,三部影片的著作权人香港星海传媒公司在几年前分别与被告一和被告四签订了影片的出版合同,其中被告一享有警察故事一VCD及DVD的出版权,被告四享有后两部影片的出版权。另外还与被告三签订了三部影片的委托发行合同。而后,被告三以合同方式将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广东中凯公司。由此看来,各方权力的取得似乎都是合理合法的。但问题就出现在,香港星海公司基于自己对三部影片的著作权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发行了套装的三部影片的DVD数码修复版光碟。而内地方面,中凯公司也基于之前享有的影片发行权在内地地区也发行了套装光碟,封面同样印有DVD数码修复版的标志。香港星海公司因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销售与自己同样商品,光碟封面及内部分别印有被告一至被告四的名称,认为五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将五被告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将无被告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被告一及被告四,他们分别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出版人。第二类包括被告二及被告三,他们分别先后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人。其中二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权力从被告三转移到了被告二身上。第三类则是被告五,它属于此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销售者。对于第三类被告来说,在整个案件中可能是涉及的法律关系最简单的一类。图书大厦作为该音像制品的销售者,与中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发行商广东中凯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关系,图书大厦通过合法渠道与中凯签订合同,将成龙电影套装光碟购入以供销售。即使广东中凯提供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与其建立了长期商业往来关系的图书大厦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购入的方式,都可以推断其为合法产品。可以说,即使产品造成了侵权,作为图书大厦方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最多也只是因过失所致。因此,若判定该套光碟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图书大厦可以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返还违法所得即已销售的光碟的价款的侵权责任。而作为第一类被告来说,用他们的话来说“有点冤”。在法庭辩论阶段,广东中凯一代理人已承认被告一中国文化传媒总社及被告四天津音像作为出版人是其在制作光盘时将其名字加在封面及光盘上的。依据的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庭审整个过程中双方提供的情况,被告一及被告四的名称应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标注在本案涉及的产品上。应该说,即使产品已造成侵权他们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我看来,本案中最重要,对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最关键的就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们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与被告二三对事实的阐述,应该可以基本明确的得知,原告对于此三部电影的音像制品的发行权通过多次的授权已转让与被告三广东中陆手中。而后被告三又与被告二广东中凯签订了授权合同,中陆将对于这三部电影的所有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在合同中,双方具体说明了授权的内容及产品制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通过对于被告的分类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判断此案件是否存在侵权,就要将注意力放在被告二和被告三之间的授权合同中。广东中凯是否发行了侵权产品就要看其是否超越了被告三的授权范围实施了越权的`行为。进一步,要判断被告二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就要看在二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具体事项是怎样的规定的。其授予的权力是否及于发行此三部影片的DVD光碟。依据庭审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被告三已将三部电影的发行权完全授予了被告二。所以被告二发行三部电影的DVD光碟是合法行为。但此案件复杂之处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独家发行的所谓的套装DVD光碟是数码修复版这一新的形式。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争点就从被告二的行为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进一步具体细化为DVD数码修复版光碟是否不同于DVD光碟,发行DVD数码修复光碟是否产生了一项新的著作权。
当然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然双方为了驳倒对方争取法官的认同,摆出了各种理由,而主要都是通过论述技术及载体的相同或不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原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画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改善了电影的播放质量。庭审中原告采用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提供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详细讲解了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而被告二则认为无论采用了什么先进技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相同的,无论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以DVD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在我看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忽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一定的差别,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造,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面向大众的一种形态。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需要具备独创性。看来无论是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向大众的一种载体。DVD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虽然技术有所改进,但载体确实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我认为,发行DVD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东中凯并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发行,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力,不属于侵权行为。
当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原因。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目光一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在港澳地区发行过后必然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即将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部分经济损失。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毕竟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相同产品时及时与中凯公司协商,通过双方谈判已取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㈡: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举证难问题的分析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犯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力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用以计算赔偿额的具体规定。但通过观看今天的庭审,不难发现条文虽规定的具体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为系属侵权行为。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清楚的。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到底能有多大的市场,能获得多少利润都会因为夹杂的各种商业因素而很难得到确切的答案。我想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个规定看似是在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却不一定小。拿本案原告来说,广东中凯到底发行了多少套装光碟,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如何,已获取多少利润,都是其无法获知的。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能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依据时,原告也只能说我们无法获知被告获利的数目,依次按法律规定提出了最高额五十万元的赔偿请求。虽然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这或多或少的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有可能引起原被告对公平裁判的猜疑。我想是否可以在确认案件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利用职权搜集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比如销售清单之类能确定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的证据。这样一来,法官可以依据客观的证据加以判案,以避免自由裁量带来的弊端。
㈢:对于法官能力的思考
这次庭审除了带给我法律及具体制度上理性的思考之外,另一方面也通过亲身观看法官审案,看到了一名法官应具备的素质及自己在诸多方面的欠缺。首先,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备很强的控制法庭审理节奏的能力。法官作为法庭上的主持者,需要将整个庭审的速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要将有限的法庭审理时间合理的分配到庭审的各个阶段,根据案情事实的复杂程度,案件争议点的多少及解决的难易程度,将时间分配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不要在调查阶段花费大量时间最后导致辩论阶段仓促进行双方对争点没有发表足够的意见。这次庭审给我的感觉似乎就有些前松后紧,调查阶段法官给了原被告充分的发言时间来阐述他们的观点。但有时则会出现双方不停的重复述说自己的观点或者对本不重要的事实争论过多,导致后来的辩论阶段,法官需要不得已的打断原被告的发言以节省庭审时间。另外,作为一名法官在整个庭审中要保证自己的头脑一直处于集中且清晰的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会在庭审之初找到案件的各种争点,并通过庭审的进行不断缩小争点的范围已使法庭审理集中在对案件处理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不但要组织法庭审理,还要密切关注当事人双方对于争论问题所抱态度的变化,不断调整法庭审理的内容,已使法庭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最主要的问题以尽快解决案件。在将近五个小时的庭审中,我会不停的开小差,开始注意力会比较集中,但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注意力会慢慢的松懈下来,到最后甚至一点都听不进去。回来后想想,假如我是这个案件的法官,我的这种庭审状态真是有点可怕,我可能会把整个庭审弄得一团糟。我开始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的欠缺,这其实与平时课堂上注意力的松懈有关。在自己累时,很容易就懈怠自己,虽然在学校这不会造成太大的后果,但一旦这种状态形成了一种习惯或者一种做事的态度,那就不再是小事了。所以,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约束自己,在课程还没有结束时,无论自己有多累,都要要求自己坚持下去,要注重在点滴小事上培养自己办事严谨认真的态度,训练自己的长时间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能力。
㈣:对律师能力的思考
这次庭审因涉及的被告较多,因此在法庭上可以看见不同程度律师的发挥。这让我进一步意识到一名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对于一个案件的成败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次旁听过程中我比较关注的律师有四位。原告的前两位律师,以及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律师。原告方的第一位律师给我的感觉就是非常的稳重,在法庭上处变不惊但缺点则是话语不够简练,重复阐述内容容易造成法官的反感。被告二的律师虽口才不是很好,但在我看来他的经验是很丰富的,而且善于把握案件的重要问题,话虽不多但有恰如其分。以上两位律师所具备的优点我想也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应该具备的,并且也是我今后应注意培养的能力。然而律师之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则是原告方的那位干练的女律师。她与被告三的律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对比让我深深地感觉到口才,法庭上对于紧急问题的应变能力,对于法律之外多方面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于自己代理的案件的所抱有的认真态度对于一名优秀律师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原告方的这名女律师发言时声音洪亮,语言表达干净简练,思路清晰,这使法官及在场的每一位人都能很容易的理解其要表达的观点。另外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在举证阶段,当原告第三位律师的举证方式被法官拒绝后,她能够在一瞬间改变本方的举证方式,用一种法官习惯的方式进行一一举证,而且过程中有条不紊,对于被告的质证对答如流。无论涉及案件的问题又多么琐碎多么具体,她都了解且很快作出答复。在涉及光盘制作技术方面的问题时更是体现出她准备工作的充分性。我想她一定是在案件准备阶段作了大量的功课,将那么专业性的问题了解的那样清晰。这种对于案件负责的态度确实是当代律师行业中所欠缺的,也是我所欠缺的。而与她相比,被告三的代理律师则显得差很多,法庭上发言断断续续,很多情况下都不能回答出法官或者对方律师提出的质疑。最让我接受不了的就是她似乎对案件没有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有许多具体问题都不了解,当法官和对方要求其回答时她的回答就是“这个我不太清楚”,“这个我不懂”,“我得回去问问”之类推卸责任的话,我想这一方面是她的能力问题,但在我看来,她与原告律师的差距更重要的来源于态度。对于案件的不认真对待造成了她在庭上糟糕的表现和不利的局面。我一直很喜欢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人在能力上的欠缺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和勤奋来弥补的,但要是在态度上就不端正,不重视,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办好。当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也是如此。所以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我会更加注重自己这方面的培养,无论事情大小,都要用认真的态度去对待,都要尽力把它做好。
以上便是我这次旁听庭审后各方面的感想和感受。说实话当初并没有料想到一次简单的庭审活动能带给我这么多的收获,我想这些点滴收获对与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是非常受用的。因此我要感谢两位老师,是您们给我提供了这样一次好的学习机会。另外还要感谢老师能留这份作业各我们。说实话,当时听说还要写庭审感受真是有点不情愿,觉得这是一件很麻烦的事。但写完后却觉的并不是我想的那样,将感受写出来看似是件麻烦的事,但写的过程中却成为我理清思路,二次思考的过程。若不按老师的话将感受写下来,也许这些感受只能在脑海里停留一阵然后就渐渐淡忘了,写后我才知道,这不仅是感受的一种外在表现方式,同样也是一种强化加深的过程,通过书写时用恰当的语句来形容自己的感受,分析自己的观点,也使自己对问题有了更深层次更成熟的思考,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想法和观点,是之前没有想到的。通过旁听活动,我越发的喜欢这种学习的方式,希望老师还能给我们更多的机会深入到案件中和法庭中去。
庭审的观后感6
观看过庭审现场后,我首先对庭审的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庭审程序:开庭准备——庭审。
其中开庭准备包括: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宣布请法警入庭执行职务——书记员宣布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到庭——书记员再次宣布法庭纪律。庭审: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异议权——审判长告知义务——开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宣判——闭庭。
我观看的是一件产科医生被殴打的案件,被害人是一名年轻的产科男医生刘胜伟,被告人则有三人分别是在该医院接受剖腹产的'一名女子的丈夫张德胜,产妇哥哥及其丈夫战友庞成伟和胡韦恒。产妇丈夫张得义无意中看到了医生刘胜伟在其妻子做剖腹产时偷瞄了妻子一眼,认为医生偷看了他妻子的隐私部位,因此对其耿耿于怀,最终因此大打出手。
庭审过程没有出现被告人余被害人之间的争辩吵闹。被告人先是被一一质问犯案过程,结果被告人所述与摄像机所拍下画面基本属实,然后被告人的辩护人和代理人也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辩护,接着就到了公诉人提问的阶段,被告人张得义承认是自己主使另外两人去打人的,而另外两人一个是想为自己的妹妹出气,另一个则仅仅为了战友间的义气去帮忙。接着张德义又道出了自己打人的原因,但被害人则回答说自己只是做自己该做的事,并没有偷看什么,并且当时在动手术的两位女医生说她们做的是剖腹产,不会暴露病人的隐私部位,至此被告人终于显露出后悔的语言。然后被告人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然后法庭辩论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起诉人和辩护人围绕这次打人是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人展开了辩论,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借故生非,发泄情绪的主观态度明显,应属于寻衅滋事罪;而被告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是有原因,针对特定的某个人实施的暴力,应属于故意伤害罪。
经过法院合议,最终法院以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恶劣为重,以寻衅滋事最最终判给了德义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庞成伟有期徒刑两年,胡伟胜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接着法官宣布闭庭。
审判结束了,张德义因自己的一丝猜疑而伤害了一名年轻的医生,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出生的孩子。案子结束了,但他留给人们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结束。
庭审的观后感7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地融入数字化和互联网化。而法律领域作为社会管理和治理的基石之一,也不例外。庭审公开网的推出,突破了传统司法审判封闭的局面,也给我们带来了全新的观察司法的方式。近段时间,我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关注了一些庭审案件,并在此做出一些个人看法。
首先,庭审公开网的推出,可以说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方式,让大众可以第一时间地了解到司法审判的真相。在这个数字化时代,网络已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首选方式,而庭审公开网的推出,则直接把法庭带到了人们的居室。不少人可能觉得,“司法审判与自己无关,也不需要关注”,但是通过庭审公开网,在电脑前、手机前,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每个庭审案件的实际情况,了解到法官审理案件时的态度和举止,进而促进了法治的建设。
其次,庭审公开网的推广,也可以理解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措施。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误解、误判、升级等情况,而这些情况有时候会引起公众的不满,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通过庭审公开网,人们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的形式,直接了解到法庭内外发生的事情,直接看到证人、当事人、律师的面部表情、言谈举止,也可以消除一些对司法审判的质疑和猜测,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而且,庭审公开网的推广,也为律师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庭审公开,律师的辩护技巧、形象形象、表达能力都将得到更好的锻炼和展示,而且还可以直接受到公众的评价,推进了“公正即廉洁、精通法律、办案有方、口才流畅”的律师形象。另外,在庭审公开网上,律师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最后,庭审公开网的推广,对于司法审判的外部监督和内部自我检讨,也带来了一些启示和帮助。通过庭审公开网,公民可以有更多的.机会担任观察员,了解和监控审判的公正和透明程度,并及时发起维权和申诉。另外,庭审公开网的推广,也可以促进法院内部的清晰醒目,在不断的观察、检讨之后,检视不足之处,调整不当之处,以此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总之,庭审公开网的推广,不仅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公正、公平、透明司法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举措。虽然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但只要我们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未来的社会和国家一定会更加和谐、稳定和繁荣。
庭审的观后感8
(1)庭审程序:宣读法庭纪律、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辩论、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2)缺席判决的因为没有请律师辩护,不需要调解,法庭进展速度很快,基本就是原告发言,被告缺席不再质证,进入下一程序,有时法官会当庭宣判,有时会择日宣判。
由于当事人对庭审的诸多不熟悉,有时太过重复事实,法官会随时打断要求其精简;让其提交证据时也会诸多不便,需要时时提醒。
总之,缺席判决时的庭审没有辩论空间,基本感觉没什么借鉴意义。
(3)两方均到场的情况下法庭一般都会先问可不可以调解,一般两方都会答应先调解,但这些案子里只有一个最后成功调解没有开庭,其他调解均告失败,最终开庭审理。
调解成功的这个是个人与个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两方刚开始谈不拢,法官让其中一方出去,留一方进行说服,然后再叫一方进去协商,最终成功。基本上就是告诉他们不开庭处理还有余地,两方各让一步就行,开了庭的话就按证据下判决,结果未必是他们所希望的`。我还发现当事人对证据的保存一般都不是很完善,经常拿个复印件,也没有按手印的纸条来起诉打官司,其他证据一概没有。
调解不成功的就是开庭审理了,其中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即便是公司与个人、与公司的案子,证据的保全都很不完整,拿着复印件的借条来起诉的数不胜数,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其尽快拿来原件,否则可能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同时因为对庭审的不熟悉,他们一般都会在发言不到位时被法官打断,要求其说重点。
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庭审程序要相对更顺利一些,我发现有些辩护人在答辩时语速会刻意放缓,吐字清晰,方便书记员记录,有些律师提交书面代理词、答辩状,有些则不。特意照顾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我觉得给我的映象是很的,我发现书记员似乎也更喜欢这类律师。
两方律师在场辩护时有时会感觉很有含金量,有时觉得两方都在自说自话,这时候法官就会选择提出一些问题,引导两方对争议焦点进行回答。同时我发现对法条的争议要少,对事实的争议会比较多,经常会各执一词,争辩不休。有些当事人或辩护人说话吐字不清,听不清他在说些什么,我自己感觉我有时根本没搞清呢庭审就结束了,也不知道法官清楚了没,要怎么判决。
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一般不到场,有时会委派一个律师到场,对案件审理作用似乎也不大。
(4)证据一般都是一组一组进行质证,有时也会原告举证完毕被告再质证,一般取决于证据的多少。同时录音作为证据时常看到,可见人们维权意识也是越来越强。
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出示原件,出示复印件时必须得到另一方的认可,否则不会轻易采信。
总的来说,听了这将近一个月的庭审,对程序问题有所理解,实际操作上也有获得一些经验,对法庭也没有那么紧张,但也有许多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需要日后凭着经历去理解、掌握。
庭审的观后感9
今天在网上观看了《庭审现场》栏目关于“南京630特大交通肇事”的一集节目。这期节目引发了我许多的思考。这期节目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开庭以后,公诉人陈述了被告张明宝的犯罪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对被告提起诉讼。之后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自述过程中,张明宝提到,事后在医院的血液检测表明,他是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肇事的,自己当时意识并不清楚。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提出以下证据,来表明被告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
1、刑事摄影照片;
2、目击证人证言;
3、物证:酒精检验证明;
4、交通事故检验评估分析,
5、法院民事裁定书,赔偿证明。(江宁是区政府先行垫付赔偿金)6。深度醉酒7。伤者的从轻处罚申请书。
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就《刑法》第11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即被告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进行了辩论。之后被告再次自我陈述,表达了自己的歉疚之情。
20xx年12月18日,法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此案系重大刑事案件,鉴于被告再意识到自己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主观上并不希望或积极追求。所以对被告从轻处罚,依照《中北京交通大学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客观的讲,如果张明宝就是仅仅一个小包工头,他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而且自己也是发自内心的歉疚。而且极力地想挽回自己的.过错,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所以对他从轻处罚也算是合理合法的。一审宣判后,肇事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我认为,造成这次灾难的,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监管力度的不足。中国也有自己关于酒后驾车的法律法规,然而许多时候人们都忽略了起作用,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机关,也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在近些年,中国的许多公共机构在职人员已经习惯了所谓的“有张有弛”,对人民群众玩弄这些“文武之道”,而对自己的职业,却毫无责任心,只为应付领导检查,只为提高自己表面上的业绩!在事发之前,张明宝已然有了几十次的肇事记录,然而他却依然照常开车,没有受到过什么实质性的、有分量的处罚。这显然也是酿成这次特大肇事的一个重要原因。
庭审的观后感10
通过这个学期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对于课本的知识可以通过不断的记忆与做练习来巩固与提高,但是一切的理论都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更是需要进行实践。学期中的这次庭审观摩,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虽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但是通过对整个法庭庭审过程的观看,在观众席的我看到了法庭上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各自的角色职责分配,也对以前学的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对这个案件也想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 清早,同学们乘坐大巴车来到去雨花区法院,由于司机师傅没有认清路,导致我们部分同学迟到,所以当我们到达庭审现场的时候,案件已经进行了部分审判程序,我们很遗憾的没有完完整整的听完这次庭审。
关于这个案件,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原告和两名被告组成了联保体共同向银行贷款,联保体贷款即是若干名具有共同资质的当事人共同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存在必须以缔结相关合同为基础,联保体内的个人相互为联保体内的其他人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三名当事人在贷款到期的情形下,由于两名被告暂无法偿还银行本利,所以身为联保体中的一方的原告便履行其连带责任产生的义务,替两名被告偿还了所拖欠债务,其后当原告向两名被告追偿时,遇到了一定阻碍,遂发生了民事纠纷,诉至法院。
就案情而言,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是一个比较简单常见的民事纠纷,且案件为一审案件,所以法院在审判时适用了一审时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环节采用法官独任制,但须由书记员记录。当事人在审理日应当携带所有证据到庭。
开庭时,法官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点,经当事人确认后,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确定争点、调查证据、进行辩论可以一并进行,没有固定的顺序,不受普通程序顺序的制约。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结合本案来看,案中的两名被告由于各自的原因无法到庭参与庭审,所以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则无法展开,原告的代理律师依程序进行了举证,而法官也针对双方的诉讼请求确定了争点,由于被告的`缺席,法官宣布暂行休庭,择日再审。
通过这次对于一则民事纠纷庭审的观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关注。而民事诉讼法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更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否则民诉法将会变成一堆毫无生命力的程序规则,单纯地记忆规则,脱离了实践,久而久之将会使得自己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丧失,造成所学不能为所用。所以在以后学习的过程中,我会更加珍惜实习、法院旁听的机会,将学到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中。
庭审的观后感11
这是我上大学以来参加的第一次“庭审”,是在我们学校的人文学院的“模拟法庭”,而我是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的,就是被告一方,第一次接触有茫然、又紧张,由于可下的功夫下得不够足,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但是从中的感触也是挺深的,心灵的一角还是被这庄严的法庭震撼到。
首先是开庭阶段,当我们旁听人员在观众席上坐定下来,这时候书记员讲话了。书记员首先查明了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了法庭规则,并请公诉人、辩护入庭,再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当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这里当我看到证人出庭了,我顿时心生感动。且想偌大的一个中国,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可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人被“千呼万唤”都仍不出庭作证。而这个小小的模拟法庭却让彰显了法律被付诸实践的可贵之处。
接下来,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了被告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以及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查明被告人的情况自古以来就是审判最开始的必经程序,这也是案件事实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后,审判长宣布了案件的、起诉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这些看似繁琐的程序却恰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保证着诉讼的公平正义。
第二阶段是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对罪名定性应该准确,而看我们同学们自己写的起诉书,听了之后,我在心中也是暗自叫好,这三年学习法律绝不是在纸上谈兵,而是活学活用。然后是被告人陈述,再分别讯问了各个被告人,接着是控辩双方申请举证,发问、询问证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或有关笔录并进行质证,再由法庭核实证据。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阶段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互相辩驳的活动。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再由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fwd qw.辩护,最后控辩双方进行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各抒己见,让案件事实在辩论过程中越发显得明朗,对如何适用法律来定性法官也是心中有素了。。
第四阶段是当事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之前,给当事人以最后陈述的权利,使其还有一次为自己充分辩解的机会。
最后就是宣判程序,由审判长宣读审判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我在这次模拟法庭上对于刑事诉讼过程的感悟,刚刚学习完民事诉讼法,我还没有完全的掌握,但是我知道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要健全,要完善,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是必然的。我相信,在全民的努力下,中国的法制会更好的。
庭审的观后感12
这个剧集整体的立意还是不错的,之前看律政剧,第一次感受到“模拟陪审团”的震撼力是因为《律政狂鲨》,不过《庭审专家》显然又和《律政狂鲨》不一样一点,不但技术分析手段随着科技进步而提升了,而且融入了更多心理学的元素,这个也是我最喜欢的。
西方庭审流程当中的陪审团真的是一个很有趣的存在,他们的判断在很多时候和法律是无关的,这让庭审变成了一出舞台剧,律师们要辩论的其实并不是法律,而是如何通过自己的表演来让陪审团做出有利于己方的选择。
说真的,有的时候真的'想去西方考一个律师执照,去用言词“感染、打动”陪审团这件事情对我实在太有诱惑力了。
我在想,是不是因为西方觉得他们的法律太过于刻板,所以才会在法律专业人士之外有引入了“陪审团机制”这一道德准则的裁决单位,或者陪审团就是为了让庭审结果出现更多的不可控的变化……
《庭审专家》拍的很不错,主题也很严谨,可是看完一季就觉得有些审美疲劳了,大概是因为缺少主线吧……,不会再看后面几季了,保留一个美好的印象吧……
庭审的观后感13
这个东西其实其他律政剧里面也有搞过的,金牌律师里弄过很多,傲骨贤妻也弄过一次来着,记不太清了。这部剧的模拟法庭是我见过的最高科技的一个,也是最费钱的一个。
为什么其他律政剧没有用模拟法庭。
一个是没有如此片这样设计出了一个准确率高到惊人的程序来挑选出镜子陪审员,二是非常现实的',太贵了好吧!
弄一次模拟法庭的花费是多少,数据分析要花多少。
尤其是镜子陪审员实在有点扯,真能做到要花好多钱。
很多人尚且逃避陪审员义务,更何况这个。主要按照剧里的设定,这些人不是专业做镜子陪审员,而是根据案子的真实陪审员挑选出来的,所以一般都是有正经工作的,甚至华尔街人士。
所以要这些人突然陪着一路审讯下来,有时一个案子可不是两三天就可以结束的好吧。势必是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生活,所以价格也不便宜。
还是会继续看,但内心还是会一直吐槽好扯的,因为太贵了这么搞。
庭审的观后感14
辩护权,通知新证人到庭,举出新证据,重新勘验,最后陈述的权利。并告知其必须如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其次是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认罪。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然后由辩护人发问,最后由法庭提问。然后由检查机关出示证据,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然后由其确认证据。整个法庭调查阶段就结束。再次辩是大家都很期待的法庭辩论阶段,由于被告已经认罪,所以双方就量刑问题上陈述了意见,没有太多的言辞交锋。最后,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虽然这个案子比较简单,事实的认定也比较清楚,被告也承认其控罪,整个庭审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但是作为一个旁观者的我却还是很有一些感触的'。尤其是结合平时老师上课时说的问题,更是深有体会。
但是听完这个案件后,突然一点也没有了要成为法官或者检察官的欲望。觉得这样的场面很没有意思,也觉得怪怪的,一种说不出的感觉。虽然法官挺帅的,很多女生回来后都很花痴的表示他好有气质,不过我也觉得,的确如此。检察官,即公诉人,刚开始对她印象挺好,但是到了阶段,突然间语气就变得非常凶悍,非得置犯罪人于死地的感觉,辩论虽然一套一套的,但是形象立马在我心中毁灭。辩护律师,一个剪着齐刘海的中年妇女,呵呵,感觉作用还是有点的,当事人对公诉人、法官的意见一直都是毫无异议,只能通过辩护律师来替当事人辩护了。虽然这次的律师没让我觉得有多厉害,可能是因为案件的原因吧,但是觉得她的形象还是不错的。
最后再谈一下法庭的择日宣判。法庭一般都选择择日宣判。可以说是为具体了解研究案情争取了时间。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宣判与审判间隔时间太长,其间受到的舆论压力以及各种其他因素的干扰也会明显增多,事实上是不利于独立审判的。今天,明显可以看出法官是很想下班了,坐在主审法官的位置上的他却一直不停地看着手表,到了最后更是直接说"好了,关于争论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调查认定,审判到此休庭,择日宣判。"不懂要怎么评价。对了,坐在主审法官旁边的还有两个老头,美其名曰"人民陪审员",我不懂其中的作用如何,反正书上写的是挺好听的。
庭审的观后感15
20xx年4月17日,带着第一次观摩庭审的兴奋之情,我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对庭审的流程的观摩,学习到一些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增加自己对所学专业的了解。
在我观摩的3场刑事审判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无疑是“刘凯信用卡诈骗案”,这个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刘凯在20xx年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银行2万余元,并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催收2年仍不归还,公诉人以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告定罪,被告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三方同意后法院决定走简易程序处理此案件,而公诉人鉴于被告被逮捕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并且其亲属朋友已在开庭前在法院的名下为其交付欠款,认为可从轻处理。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辩护人声称被告人是因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法律意识,无法辨别银行的催收电话而导致的欠款,再者被告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希望法庭能减轻罪行,反应迅速的公诉人则驳回了辩护人因被告文化水平低无法辨别而希望减刑的判罚,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透支使用信用卡2年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应积极的去偿还欠债而不是主观上的恶意占有,逃避。最终,法庭的审判长结合双方意见,讲审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送。 在去旁观庭审前自己也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前准备阶段、开庭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陈述阶段、评议宣告判决阶段。这些程序是最基础的,以前我总认为按照这些法定的程序一步步往下进行就好了,但是真正的旁听过后才深刻感受到,庭审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并且自己的知识如此匮乏,有些术语完全不懂,比如简易程序,回避原则,不可归责等等。此外,这次的旁听的一些细节也使我看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对原告和被告权利的重视,以及我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视和期望。在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也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各项权利;在经得大家同意走简易程序时,审判长也耐心的为大家解释简易程序的法律效应,并在此确定大家的选择;在宣告判决时也提醒公诉,被告双方在什么样的期限内若不服判决可在此上述。这些方方面面的细节都使我们感受到了国家以及工作人员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切实工作。
在这场庭审中,有一个有意思的小插曲,就是被告人也许是为了在审判长面前更“形象生动”的展现自己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他的双手一直交错在胸前搓弄,然而,严厉风行的审判长厉声呵斥被告人,说“你面对的是一个法院,希望你能尊重法律,把你的双手放下,不在再玩弄双手了!”,这虽然只是一场庭审中一个小小的细节,但这却让我为之一振,鸡皮疙瘩都起来了,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和法警们严格的检查,更重要的应该是在庭审中的每一个人都讲法律二字放在心中最崇高的地位,从心底里真真正正的.去敬畏法律,才能在生活中实实在在的遵守法律!
总之,在这次庭审过程中我受益匪浅,这些不是在书本上,老师的口述中可以学得到的。旁听这场诉讼我亲身目睹了庭审的基本上全部的程序,使我对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粗略的了解了一遍。最精彩的应该是在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还有法庭辩论阶段。想起了一段话:“其实做为一个公诉人,并不和香港电视剧出庭那样,跌宕起伏,字字珠玑。法庭是辨,是事实之辩,更是法律之辩,证据之辩。”也许律师会有带着感情色彩与事实不太关联的言辞,但是作为一个公诉人,淡定、坚定,是出庭最基本的风范。心中的正义,便是我们国家公诉人所自信凭借的最好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