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查报告

时间:2024-06-28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优)法律调查报告

  在生活中,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调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法律调查报告

法律调查报告1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改革的不断深入,卫生改革也逐渐进入关键时期。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是:医疗纠纷的发生伴随着卫生改革的进程而同步增长,已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近几年消协投诉统计中,投诉的数量一直排在前三位。这一社会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所以,希望通过这次调查,进一步了解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提出解决对策,更好地调整好医患关系,保护好医患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无锡市锡山区卫生局负责一家区人民医院、一家妇幼保健所、三家中心人民医院及九家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的管理监督活动,因管理督查人员少,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主要是在锡山区卫生局进行,采用查阅资料以及对该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访问的方法展开,在调查过程中,主要针对形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这几个方面进行调查。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医疗纠纷的成因

  1、医源性因素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的医院领导忙于抓经济创收,忽略了科学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个别医务人员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硬,服务不到位,甚至违章违规,擅离职守,以至在诊疗中发生失误,给病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此引发纠纷。

  2、误解性因素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患者要求医院提供更优更好服务的愿望是正当的,但有的患者和家属把自己到医院看病的行为完全等同于到商家消费,认为花了钱就该看好病,治不好病或者病人死了就认为是医院没做好工作,就是医院违约,医院的错,就应该减免费用甚至赔偿。医疗本身是一种高科技高风险的行业,人们对“高科技”都比较认同,而对“高风险”则认识不足,期望值过高,一旦疗效不好、有残缺或者死亡,往往误认为必定是医务人员出了什么差错。

  3、误导性因素

  医疗队伍也象其他社会群体一样确实存在某些害群之马,医疗纠纷中也确实有一些是医方的责任,这些都不容置疑。但是,在医患关系上,特别是在医疗纠纷中,病人作为弱者往往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同情,因而越发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加上有些传媒不当炒作,整个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损害,信任度下降。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一旦疗效不如人意,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可能是医务人员出了错,从而易于诱发纠纷。

  4、故意性因素

  个别心怀不轨的人为赖帐或敲诈,故意挑起纠纷。个别脾气暴躁者到医院看病闹事,甚至还有打骂恐吓医务人员和打砸医疗机构等报道。

  (二)、 关于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近年来,锡山区卫生局为了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进一步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锡山区的实际情况,对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采取了有力措施,使医疗纠纷都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没有发生大的事件和造成恶劣影响。

  1、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多数医疗纠纷通过前期的预防是可以“大事小化”的。

  (1)、狠抓医疗护理的管理,提高医疗护理的质量。医务人员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目的是救死扶伤,保障健康,杜绝医疗事故。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医务人员既要有高超的技术,强烈的责任心,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具体规定了“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这是医师在执行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2)、健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落实各项医疗管理法规,在诊疗工作中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是减少医疗纠纷、保证医疗安全、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仅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而且是从事医疗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所以,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医疗护理操作常规来规范服务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3)、加强医患沟通,确保医疗质量。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问题,促进疾病的转归,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4)、树立高尚医德,大力推行优质服务。要求医务人员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及“病人第一”的服务理念,努力做到“关爱病人,就是关爱自己;善待患者,就是善待亲人”,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同时,大力推行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方便病人康复。

  (5)、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依法行医是医务人员适应新规则自我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当前的医患关系既要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又要受法律的制约,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具备良好的医术的同时,要有依法行医的观念,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客观、真实、完整、详细地记录患者就诊时的身体状况、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情况,以及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必须向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完成告知书的签署,以尊重和保护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这样既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从根本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

  2、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

  虽然通过采取医疗纠纷防范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但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医疗纠纷仍不可避免,锡山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具体处理对策是:

  (1)、把握好处理医疗纠纷的主动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要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并遵循“小、慎、快”的原则。“小”就是努力将事态程度控制在最小,将知晓纠纷的范围控制在最小。“慎”就是处理纠纷的过程自始至终要谨慎,说话、表态都要谨慎,要留有余地。“快”就是处理纠纷要果断、及时,尽快与患方接触,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纠纷妥善处理好,把握好主动性。

  (2)、严格按程序办事,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思想工作。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始终坚持有理有节的原则,既理解病人及家属的感情,又不放弃原则。要积极主动、耐心地与患方接触和沟通,尽量消除误解,实事求是地查明真相,找出问题,分清责任。属于医方的,医院要勇于承担责任,以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属于患方的无理要求,一定要坚持原则,坚决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并妥善保管好病案文书等证据资料。

  (三)、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病人期望值过高,难以接受医疗高风险的事实有待纠正。医学本身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有医疗风险均由医院和医务工作者承担显然不公,长此以往,必将阻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把一种高风险的.具有探索性和科学性的工作看似完美无缺,要求医务工作者能治愈一切疾病,这超越了医学之所能,是对医学的片面认识。医生不是神仙,医院不是“保险箱”,希望病人、家属、社会能充分理解医疗是有风险的。

  2、医疗关系的定性不清。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患者是消费者,医院是经营者,医患纠纷的解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民法通则》为法律准绳。但应该看到医疗行为是特殊消费,带有社会救助和福利性质,必须特殊看待,不能等同于“狭义”的消费者概念。

  3、新闻导向问题。希望新闻媒体能够给医护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在对医疗纠纷进行新闻报道时,能客观公正。多报道医疗卫生事业中动人、感人的事迹,成为融洽医患关系的顺滑剂,而不是成为激化医患矛盾,激发医疗纠纷的催化剂。 四、调查体会和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医院和患者的市场意识也在唤醒,患者作为消费者的意识在日渐增强,要求得到更好的照顾和享受更多的权益,而医院作为经营者的意识却相对滞后,风险意识和维权观念薄弱,虽然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现较多难以应付的医疗纠纷。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20xx年国务院颁布了《医院事故处理条例》。《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提出了新的要求。

  结合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在防范处理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锡山区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理应从以方面加强:

  (一)加强对医患双方的道德教育,弘扬良好的道德观。

  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道德教育,要求医务人员以精湛的医疗技术、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还要加强患者的基本道德教育,严肃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要理解医疗活动的风险性和特殊性,在医疗纠纷发生时,一定要理智、客观地对待。

  (二)及时组织医疗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加强内涵建设,确保医疗安全 。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许多新的医疗法规,从法律角度对医疗活动行为和医疗纠纷进行了详细的定义。严格落实《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规范、科学地进行医疗活动,消除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的产生土壤,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权利不受侵害 。

  (三)建立新型医患关系,更新服务理念,实现“零距离”服务。

  新形势下的医患关系应该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平等参予合作的医患关系。如果医院不能尊重患者的权益,不能努力提高服务质素,从而提高病人的信

  任度 ,就很难避免误解性的纠纷;同样,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能尊重医务人员和遵守就医道德,不能调整好自己的就医心态,就容易发生误会和误解。因此,我们要求广大医务人员摒弃病人“求医”的旧观念,更新医疗服务的理念,换位思考,以人为本,实现“零距离”服务。以病人满意和赢得病人的依赖作为我们的服务目标,稳定和健康发展医院的医疗市场。

  (四)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扩大,医疗机构承受的特殊职业风险日渐加重,若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医疗机构和医生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造成心理紧张,对医院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由医患双方均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无论对医疗机构还是对患者方都会带来实效,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和医疗事业的长足发展。

  (五)医疗机构要聘请法律顾问

  医疗纠纷诉讼的增多,既影响了医院的声誉,又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还有可能影响其他患者的治疗,甚至造成新的纠纷或事故发生。为能够专业地、客观地、高效率地解决医疗纠纷案,医疗机构应该聘请法律顾问或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法律调查报告2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法律调查报告3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农业农村发展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仍然面临艰巨复杂的任务,刑事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出现,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所面临的执法环境也更加复杂。因土地征用、拆迁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不容乐观,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逐年上升,社会矛盾集中显现,尤其是在迁村并点及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等过程中,争权利,争资源,家族宗派势力明争暗斗,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优势,对多发易发案件的薄弱环节存在的社会问题深入分析,积极提出解决和预防对策,将各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和措施,积极开展建设新农村示范镇过程中的预防工作,使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于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的全过程,切实保障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新农村示范镇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笔者通过派驻各街检察室工作经历及走访座谈和实地调查,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试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作一些探讨: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村民的民主法律意识

  (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执政为民、依法办事、敬畏权力、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二)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突出抓好相关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对主管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的村委会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

  (三)是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发现涉及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迅速移送侦查部门查处,及时以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四)是深入分析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积极研究防治对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和宣传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预防破坏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村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的良好秩序,依法有序自由充分地行使权利。

  二、以检察机关设立的检察工作室为切入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是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全面铺开前,检察工作室根据日常巡回检察工作中所掌握的情况,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控告和举报反映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派出干警深入到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相对复杂的有关镇街进行深入的调研、摸底,详细掌握当地群众思想状况和社情民意。同时,检察工作室、反渎职侵权、反贪等部门与当地镇街党委、政府共同分析新农村示范镇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排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新农村示范镇建设过程中犯罪多发、易发的环节和重要岗位进行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为有利于在人员少的情况下发挥最大监督功效,在全面掌握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动态的基础上,制订出监督预案:

  (1)把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情况异常复杂、引发矛盾异常激烈,特别容易出现问题的村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2)把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情况相对复杂、引发矛盾相对激烈,可能出现问题的村列为巡回监督对象;

  (3)把能够确保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一般不会出现问题的村列为了解掌握对象。

  针对少数村可能出现阻挠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聚众闹事妨碍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等突发性情况,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提前制订出相应的应急预案,把各项应对措施做细、做扎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是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期间,检察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同时,也受理村民对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为维护正常的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过程中以、贪污、贿赂等手段破坏新农村示范镇建设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另一方面,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查明确属被错告、诬告的人员,及时进行澄清,依法维护受诬告、陷害者的民利,同时加强对诬告、陷害者的教育,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联系沟通,为党委的决策提供依据

  在服务和保障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和组织部门报告所掌握的有关情况,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把在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为有关部门解决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争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结束之际,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室要综合分析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情况,分析当前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撰写出调研报告。全面系统地分析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思考:一要确保新农村示范镇建设顺利进行,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二要做好利益分配,公开透明,保障村民权利;三要严格占地补偿分配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四是杜绝利用亲属关系谋取私利,确保分配公平公正;五要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顺利。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争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以各镇街成立的检察工作室为平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检察机关要深入基层,才能服务基层,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各镇街成立的检察工作室不仅有利于贴近、服务农民,扎根农村,及时为农民排解矛盾,从根源上解决矛盾,而且可以与镇街各部门配合,做好各项法律宣传工作,协助受理村民的申诉、和举报;协助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服务;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协助开展案件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协助了解反馈检察人员及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情况。在各镇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和、司法、调解、综治等部门的通力配合下,积极开展受理群众举报、接待群众来访、加强法制宣传咨询服务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法律监督服务工作。

  (2)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分流上访人员。前文所述,当前村民上访率呈现上升趋势。部分村民的上访事项属于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范围,但其由于不懂法、不信法而去政府办公室上访。这样,一方面占用了部门的资源,另一方面该事项不属于部门的权限,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所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协调、引导上访人员,便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也使上访村民了解检察机关的职权,正确疏通上访事件。

  (3)加强与公安基层派出所的沟通,监督基层派出所的工作。基层派出所是当前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部门,当农民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基层派出所。因此检察机关加强与基层派出所的联系,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走访派出所的方式,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调,一方面有利于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另一方面,通过信息互通,及时了解各镇街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状况等。

  (4)定期到各镇街农村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检察机关在各镇街农村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建立法律服务站,组织相关部门的干警,向农民讲解法律问题、解答相关事项,以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进而做到提前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同时,部分农村村民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了解相对较少,检察机关可以借此深入群众,大力宣传检察职能职责,增强检务透明度。

  (5)与农民建立帮扶关系。检察机关应该深入农村,与农民建立帮扶关系,从而进一步了解农民的心理状态、生活水平、相关诉求。从而使农民接受检察人员,相信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和各镇街建立帮扶关系,深入到农村,帮助困难农民,进一步了解农民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找到矛盾的症结,对症下药,服务于新农村示范镇建设。

  (6)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检察室这个平台,积极开展建设新农村示范镇过程中的预防工作,使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于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的全过程,切实保障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新农村示范镇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派驻各镇街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载体,是加强法律监督、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新举措,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维护和谐、保障民生的新途径,是检察职能向社会延伸、向基层延伸、向群众延伸的新探索。特别是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作用。

法律调查报告4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渐提升。离婚案件的增多给家庭的稳定带来了冲击,而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响了和谐的社会秩序。基于此,笔者针对目前离婚案件进行调查,通过了解婚姻状况,分析离婚案件突出的原因,从而提出相关有效的建议。

  一、离婚案件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报告主要就我院20xx—20xx年5年内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486件,其中离婚案件142件,占总案件的2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24件,其中离婚案件186件,占总案件的35%;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16件,其中离婚案件205件,占总案件的3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76件,其中离婚案件269件,占总案件的46%;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11件,其中离婚案件312件,占总案件的51%。

  (二)离婚案件处理方式

  20xx年:判决56件,调解79件,撤诉7件;

  20xx年:判决48件,调解126件,撤诉12件;

  20xx年:判决49件,调解144件,撤诉12件;

  20xx年:判决76件,调解179件,撤诉14件;

  20xx年:判决91件,调解197件,撤诉24件。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分布

  20xx年:20-25岁35人,25-30岁72人,30-35岁24人,35岁以上11人;

  20xx年:20-25岁42人,25-30岁94人,30-35岁32人,35岁以上18人;

  20xx年:20-25岁69人,25-30岁95人,30-35岁23人,35岁以上13人;

  20xx年:20-25岁84人,25-30岁116人,30-35岁36人,35岁以上33人;

  20xx年:20-25岁137人,25-30岁114人,30-35岁人34,35岁以上27人。

  (三)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xx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xx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xx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xx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从离婚案件占民事常规案件的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在民事常规案件中的比例已经超过50%,说明当前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二)离婚案件处理恰当

  从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虽然判决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是从其在整体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了在离婚案件中有效的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和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婚姻低龄化

  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分布来看,20-35岁年龄段的离婚人群较多。从20xx-20xx年间,该年龄段人群离婚数呈持续上升趋势,婚姻出现低龄化。

  (四)女性离婚比例攀升

  从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xx-20xx年间,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比例持续攀升,至20xx年,女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已经超过70%。这也说明了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及其法律意识的'增强,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形成目前离婚情况的主要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感情基础不牢靠

  离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妇,他们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从而因为一时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结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沟通,考虑问题不全面而轻易离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为例,他们接触异性的机会大,父母无法在身边监督,这样的恋爱自由产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随之而来的是“闪婚”、“闪离”。在社会调查中,离婚案件中婚前恋爱时间不满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离婚的占68%。

  (二)经济问题突出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则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旦经济基础不稳定,那么家庭、婚姻也会随之出现裂痕。目前,因为缺少充实经济来源而离婚的夫妇越来越多,他们对于物质条件的需求也逐渐提高。这种类似于成本与收益关系的经济活动,如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质量要求较高

  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为泡影。人们过高的追求高品质的生活,却又无法调和现实中的矛盾与冲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对婚姻失去希望,从而选择逃避,选择离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会地位低下,是社会中的弱者,今天,她们敢于发泄心中的不满,集中表现因男方问题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显著、普遍。离婚男性问题主要有大男子主义、存在婚外情、嗜酒赌博习惯、婚姻暴力等方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男性旧思想没有转变,视妻子为附属品,从而在婚姻关系中不平等对待。随着社会对妇女问题的重视,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们有权为自己做主,已经不需要通过自己的低声下气去换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对男人的种种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关离婚案件调查的建议

  经过对离婚案件的调查,我们应该以维持正常和谐的婚姻生活为己任,通过夫妻双方的相敬如宾与司法部门的有效调解,减少离婚事件的发生率。对此,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避免草率离婚

  婚姻并非儿戏,在产生离婚念头的过程中,要全面进行考虑。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产生离婚案件的婚姻危险期,在这阶段,双方要多加强婚后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既要看到对方的优点,也要检讨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问题,就贸然办理离婚手续,或许可以采用试离婚的方式。

  (二)加强诉讼调解

  作为司法机关,要清楚离婚案件始终,确保正常婚姻关系的延续,对此,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2、倾听当事人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所在;3、剖析当事人举证材料,找出矛盾来源,分清过错方;4、通过讲法律、讲事实、讲证据,化解当事人内心矛盾,以双方言和为目的。

  (三)加强司法宣传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释工作,不断深化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对婚姻的重视。司法部门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活动,通过庭审讲法作为平台,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贴近群众,用人们听得懂的语言阐释法理,树立人们对正确婚姻家庭观念的理解,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法律调查报告5

  调查时间:

  20xx年6月。

  调查地点:

  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调查方式:

  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

  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xx年春节期间,对大通县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大通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

  ,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

  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

  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

  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

  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学法考试等活动;

  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

  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4、重点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深入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实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并辐射影响到在企业内的农民工,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

  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法律调查报告6

  序言:

  水南镇位于赣州市的新城区,属于赣州市新规划的市政、办公中心区,其所辖的4个村中既有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民全部“洗脚上田做市民”的;也有部分土地被征用,处于“半农村半城市”(即城乡结合)局面的;还有离城市较远,基本保持了传统农村面貌的村庄。该镇的现状与新时期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大部分农村发展的现状是基本吻合的,即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以该镇为个案,对它的法律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可以基本看到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大部分农村在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困惑和不足的,笔者自20xx年7月随同江西理工大学暑期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重点队在该镇进行社会实践起,不间断地针对新时期农村的法律现状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等问题,对该镇干部及广大农民兄弟进行了较长期的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从得来的资料中,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农村的发展中,农村法制建设正面临着经济与法律相脱节、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间相互存在裂痕、法治与人治传统互相对立对峙、司法和行政貌离神合、法律宣传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现实困境,从而希望在以后的农村法制建设中能更多的关注到和走出这些困境,并针对个案农村所存在的这些现象,就新时期我国的农村法制建设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内容摘要:本文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为例,对当前农村法律状况、农民法律意识状况等进行了思考与分析,揭示出在当前我国农村的发展中,农村法制建设所面临的经济与法律的脱节、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痕、法治与人治传统的对立、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法律宣传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并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民法律意识提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认为应在发展经济、严格执法、人文执法;深入务实不懈地普法、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改良旧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与道德间寻找契合点等方面做出努力。

  关键词:隐患;农村良好秩序;困境;出路

  正文:

  20xx年的暑期,笔者有幸作为江西理工大学暑期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重点队的一员,在赣州市章贡区的水南镇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一名法学科的学生,面对那些开始直面的农村社会现状,笔者开始思考。也是从这次社会实践开始,笔者针对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后,各项事业都已获得长足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民的法律意识等,对水南镇下辖的4个乡村及各基层机关进行了较长期的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在调查结束后,笔者对那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整理之时,笔者的心情有些沉重。

  我国目前有9亿左右农民,这就意味着我们还有约3/4的国人生活在农村,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异常重要,而稳定是要法律来做保障的。一直以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生活水平与素质也普遍不高,有些政策传达到农村时也已经成了强弩之末,相对于被与法律时刻关注的城市而言,农村在其看似平静的表面下有着太多的隐患。在今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也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的,在这场变革中,在这个新时期,特别是在党中央极力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今天,农村的各项工作都在热火朝天的开展的,而同时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也开始不断暴露出来,农村基层干部强行征地、先富起来的农民在外重婚等报道时常见于报端,农村法律现状令人担忧亦可见一斑,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也开始展露其冰山一角,从笔者的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到,在相对较富裕的章贡区水南镇有约40%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约25%的认为法律不可信,20%的认为在走投无路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对身边的制度产生了迷惑,有57%的农民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仅有43%的认为不是,且不说村规民约是否完全体现了缔约者的真实意思,但这组数据却真实的表明:农民对“法”的产生程序是陌生的。因为陌生,所以心存畏惧,所以难以接受。综合笔者一个月内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结合个人所学知识,“窥一斑而知全豹”,笔者认为法律在农村遭遇到困境:

  困境之一:经济与法律的脱节

  相对于城市而言,当前农村的发展严重滞后。经济上,整体贫困;精神上,极度贫乏。农民的生活节奏缓慢,思想上与外界接触较少,原始的农耕方式依然盛行,而作为现代文明的法律则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环境才能大展拳脚,落后的农业经济决定了法律所倡导的法治观念与人权观念在农村将被抵制,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前大多农民只是单纯的注重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而忽视乃至漠视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农民依然习惯着对权力的绝对服从,这些都是因为贫困落后的经济。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只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铸就相应的健全完善的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取得发展,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法律所需的实施环境尚还差着很大距离;同时多年的农村建设现实也让我们看到,农村的`建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与重视,由此可想而知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农村存在和发展是何等的举步维艰。有资料显示:离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经济越多样化,农民越富裕的乡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较高,法治的进行也相对的较好。此次在对处于赣州新市区规划中的南桥村和距城区约有5公里之远的高楼村的调查走访,也证实了这一观点。落后乡村更多的保留了小农经济形式及其思想意识,虽然改革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对它们造成了冲击,但在短期内还无法从根本上消灭它们,而小农意识的狭隘与自私恰恰与法律所追求的追求自由平等是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同时,落后的经济所带来的贫穷也导致了法律在乡村传播的艰难,在水南镇最富裕的南桥村,笔者可以在村民家中看到村民所需要的一些单行法律规范,而在该镇最为偏远的高楼村,笔者即使在村委会也未能见到多少法律法规资料,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经济上是否宽裕是个很大的因素,一个人只有手中有了“闲钱”,才可能会去考虑接受生存以外的事情。

  困境之二: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缝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讲究以礼立国、忠孝廉耻,由于水平的相对低下,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部分“传统道德”在农村依然大有市场,封建礼教、宗族观念等依然还是广大农民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有一个现实我们必须正视:在农村,由于缺乏“法治”的经济基础,法律进入农村和在农村的传播更多地表现为蛮横的移植和强制的灌输。这样被传播的法律势必是无法与农村实际完美结合,结果,“法律”不仅没有给农村秩序和稳定,反而破坏了原有秩序,打破了原有平静,带来了人心惶惶。由于在农村已有千年的历史,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在意识上、表现上等与农民的素质水平、农村的现实环境相符合,农民反而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而不习惯于服从法律。从本次调查的数据上看,约52%的农民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社会秩序的是道德,约有43%的农民认为应该是良好风俗,只有24%的农民明确表示是法律(数据是对走访、问卷的结果统计所得,问卷允许多项选择)。我们无意去怪罪农民,缺乏经济基础的法律在农村犹如无根之木,它难以让人对它产生信仰(这里面自然有普法不到位的因素,下文再述),而且在同一问题的解决上,农村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似乎也比法律来得更切合实际,更深入人心,更合理有效。信守传统道德的农民也更愿意相信伦理常情,他们多是以人论事,而非以事论人,在他们的观念里,好人永远是好人,坏人永远是坏人。他们认为,一个人的好坏,一件事的是非,用道德伦理就能一下分清,根本就是与法律无关,在农民的宗族观念里,发生在家族、家庭内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头的事”,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事情等都与外界没有关系,那又怎么需要外界力量的进入呢?!笔者在调查过程中曾有妇女这样问道:我家老公喝醉了酒或者在外受了气回来就打我,打我满身是伤,但他后来会给我钱叫我医疗所看看,这算不算犯法啊? 在笔者告知她的,这是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等法律,你可以去法庭或者请求帮助时,那些妇女往往表现出来的是“不可思议的表情”,他们认为:是自己的老公打了自己,而且已经给钱并叫去医疗所了,那还能是违法啊,还要去法庭啊。在农民的潜意识里, “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而是一个骂名,谁动了就会被人说三道四,指手画脚,丢家里人、族内人的脸,甚至还可能要受到族规的惩罚。“私了”往往是广大农民最愿意做出的选择,而这一选择正是小农意识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结合,同时与“打官司”这一“公了”手段背道而驰的。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常常被人这么问道:这样的事要他多少钱才不亏呢?这样的事我该不该付这么多钱?面对这样的问题,笔者往往无法坦荡地作答。由此可见,与贫穷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目前还残存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而此刻,它们也正在农村与现代法律意识相对峙,在两者之间有一条深深的沟,它需要由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基础的相应思想来弥补。

  困境之三:法治与人治传统的对立

  由于法律在农村的苍白与无力,法治在农村的实行也是举步维艰,在农村的传统道德观念中,人们更愿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与服从一个被神化了的人,说出这些话,笔者并不觉得他们很可笑,中国历来是实行人治的,讲究的是服从,历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只设定义务而极少设立权利,几千年的传统中,法律只是一个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立足点与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以实现有效统治为既定目标,而忽视其公共管理职能,将法律的权威牢牢地与“统治者”的德行与威信捆绑在一起,法律似乎忽视了“法律该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效(近十年来相继制定、修改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规正在开始使这种局面大有扭转),农民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实惠,只会让他们对政策法律产生厌倦情绪。同时国家多年来城乡分治的做法和农业与非农业区别明显的户籍制度,城市居民与农民待遇不同的传统,也严重压抑了农民的思想,闭塞了农民的视听,这也使得农民对法律怀有失望情绪。而对权力充满追逐与崇拜,表现为对行政的害怕和绝对服从,对领导的感恩戴德和顶礼膜拜。在农村总不缺乏这样的场面,某户农民的冤屈被“平反”了,该农民往往会对过问过此案的干部送这送那,甚至上门下跪感谢,他们认为是这个干部个人帮助了他们,是这个干部手中的权力拯救了他们,而非法律,同时有一点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人治社会并不总是产生“坏官”,它也会有“好官”,当他们握有权力的时候(人治的社会环境往往使他们的权力难以受到制约),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惩恶扬善,超越法律,带来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他们那种依靠行政权力净化社会风气的行为所表现出的人格魅力,亦被老百姓所津津乐道,心悦诚服,五体投地,直至在心中升华为神,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北宋时期的包拯与明朝嘉靖年间的海瑞了,他们都是生活在人治社会之中,但是他们做了老百姓所希望的事情,在乎并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这也就是民间为什么对“包青天、海青天情怀”久久不能释怀原因了,然而,人治下的稳定、秩序、公正、繁荣都是暂时的,要想保持长期稳定,就必须建立制度,实行法治。

  困境之四: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

  笔者在乡村调查的过程中曾经遭遇过这样的事情:当笔者在乡村采取随机聊天的方式进行调查时,每一位村民都乐意与你聊,海阔天空,对你问的问题无问不答,但是当笔者掏出调查问卷,请求配合就问卷题目进行回答(注:问卷中的问题与笔者随机聊以及座谈等所问的问题基本相同)时,被调查的村民多半面有难色,接二连三的推脱。这是为什么呢?笔者分析认为:这与农民多年来形成畏官、害怕因为反映问题而被打击报复的心理分不开,因为无论你农民以什么方式反映问题,最后总会落到官员手上,为什么?因为农民往往看到执法的官员就是法,行政长官能够调动司法……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司法历来就是与行政合一的,这一体制,使后来中国的执法者与老百姓都产生了一种极其错误的思想:司法,原本就该是行政的附庸。这一思想,不仅使司法在实现独立的路上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之上,行政手段横加干涉司法工作的场面屡见不鲜,而且行政司法权限不明,时有冲突。同时这种行政司法各自权限不明的现象,不仅在基层农村大行其道,而且在许多内陆城亦普遍存在,它主要表现为:基层法检自身无人事自主权,无财政决定权,这些权力全在地方政府手中,如此情况下,原本该有司法机关来行使的权力,被移植到行政机关手中,或者司法听命于行政的指挥,行政命令可以抵制、更改甚至替代司法判决,司法的终极权威形象如同纸糊,而司法似乎也惟有依附于行政才能“有序发展”,一旦司法与行政发生冲突,其处境将十分危险,生存亦将成为问题,司法对行政的依赖性,使行政很容易干预司法,导致司法不公,且由于在监督体制上存在缺陷,虽然宪法规定司法监督行政,但基层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状,又如何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益呢?所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独断专行层出不穷,致使农民不相信法律,无意诉诸法律,而对行政手段解决争端带着憧憬,从而形成基层司法的巨大障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在纠纷发生时、在权利被侵犯时,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信访,而非寻找法律援助。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基层司法有所忧患。在我国的信访体系中有一种极为奇特的类型:诉讼类信访。且不说诉讼当事人去信访是否可以得到他想要的效果,单就他们的那种心态就已十分耐人寻味了——他们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来影响司法,以加重其在诉讼中胜诉的砝码。

  困境之五: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普法徒具形式

  调查中,有很多村干部询问我们是否能够给开一些法律课程,对一些涉农法规进行讲解。询问其原因,答是:有些法律,我们知道是有这么一部法,知道有那么一个名称,但是里面的内容并不是很清楚,或者知道一些内容,但不能理解或者害怕理解有误。看着他们恳切的表情和悲痛的诉说,笔者不禁思考:法律到底是怎么走向农村的?在改革开放后,从中央到地方,都确定了经济建设这个这一工作中心,农村的经济建设亦热火朝天,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结构等热潮一再掀起,政府在这些方面也是大费心思、不遗余力。然而,这些仅仅只是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基层要么忽视漠视了,要么就是流于形式,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建设亦不例外。的确,法治环境的形成需要厚实的经济基础作支撑,但却也不能允许某一段时期成为一个“法律盲区”。我们看到,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的并不好,其所谓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简单地将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条在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的黑板上一写了事;要么就是在广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听众,有没有听懂;要么编个册子,到各村或个生产小组一发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册子的命运如何了。就这样,一部法律,在其传播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认识与理解上的断层。再则,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对普遍现象进行专业化的高度概括总结得来,是语言的精华,如此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送法下乡”,又如何能使农民理解法律,农村接受法律呢?又如何能指望农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能得到大的提高呢?笔者无意责怪基层政府在经济建设上的高度热情和在精神文明建设上的漫不经心,也无意否定基层农村在经济上所取得巨大成就。笔者认为:欠缺一定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农村将使我国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受到巨大挑战!没有一个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与维护是难以建立起高速稳定的发展体系的!

  法律在农村的发展,已面临一定困境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长期忽视这一现状,将会导致农村文明与现代文明的脱节,那么如何解决上述困境,改变农村、农民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薄弱的局面,为法律在农村开一条新路,使其能真正深入到基层,被每一个人所熟悉并运用,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社会加以重视和用心解决!本文旨在指出法律在农村所遭遇到的困境,并从一个法学科大学生的视角出发,试图找到一些走出困境的路,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出路之一: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尽快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人文执法

  正如前文所述,经济基础是法律文明的保障和基石。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提高农村的物质文明水平,在法律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已无须累言了。但是,在加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又如何来保证农村的法制建设呢?笔者认为:这种物质文明与法制文明的矛盾可以立法来调和。既然中国在很多领域一向实行城乡分治的做法,为何司法就不能变更一下其一直以来一律平等的司法立法价值取向呢?将更多的法律关怀给予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同时,在司法执法上,对于那些并无太大恶劣影响的涉农案件,能否向农民一方稍稍倾斜?就如同法律更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样,对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多一些人文关怀。使农民对法律怀有感情,在法律上找到归属感,使法律赢得民心,这也符合“法律的道德观”,现代法律的最终价值取向不应该是管制与束缚,然后树立权威,成为让农民畏惧的统治工具,而应该是从公正人文秩序等理念出发来维护、确立、保障、服务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做一个亲民者、民亲者。

  出路之二:深入务实不懈的普法,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

  在前文中,我们已知农村普法长期以来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致使农民对法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法律在农民眼中就是一个空架子。故而,就必须要改变现在的普法形式,笔者认为:首先,使普法者对即将“下乡”的法律进行揣摩研习,使其对该法的规范意义价值原则等一系列法的整体观念有深入的了解。为普好法选好材,以免普错法,乱普法。其次,结合本地农村的特色实际,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送法下乡,其目的只有一个: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农村扎根开花繁茂。再次,普法要有重点分步骤的进行,农村至今还依然还存在“敬人”的思想。普法,可以从德高望重者、取得一定成就者等人开始,并有效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来扩大普法的效果。最后,发展教育。此应该成为重点,法律说到底都还是一种意识,主观世界里的东西,只有头脑开放了,才可能真正被人接受,教育旨在开发大脑,提高下一代农民的思想意识水平,为法律在农村的遍地开花做准备。我们清楚,法律意识的产生寄托于一定思想意识水平的存在,故而,作为人类思想的塑造工程的教育,便重任在肩了。

  同时,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也可达到一定的普法效果,而且甚至可能改变千百年来法律在农村及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多年来对贫穷的深刻体会和对小康的强烈向往、追求,使农民对个人利益看的很重,正确的执法,将能使法在维护农民的切实利益上展开其功能,诚信有效地执法则将使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在现实中得到及时兑现,这样,将使农民感受到用法律来维护权利是有利的是方便有效的,他们也才肯于用法来维权,正如XXX教授所说:如果我们能够把法制、民主、自由解释成和农民们密切相关的能给他们权利、给他们尊严、给他们发展机会的东西的话,那么我相信农民们是不会那么冷漠的。

  出路之三: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

  千余年来实行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流毒一直波及到今天,至今,基层行政与法检关系依然暧昧,行政机构不仅远比司法机构庞杂,而且职能上多变,虽然权限较小,却也可以随意插手司法,越权行为几近家常便饭,如此情况下,如何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信访等方式得来的行政命令可以对抗甚至推翻取代司法判决,这样,司法的权威性又该从何而来?司法的生杀大权掌握在行政手中,使宪法赋予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难以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这也就不难怪为什么腐败官员屡查屡有了;同时,农民对行政命令的相信与依赖,也使司法障碍重重,这样往往也就造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西方有谚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给当事人和社会所带来的伤害远比十次平反所带来的安慰要大。因此,划清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实现和维护司法独立并有效监督地方行政是当务之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明确各个行政机构的职能,避免职能的冲突与重叠,消灭争相管辖现象,确定行政越权、司法违法的责任及其承担,将有效消灭行政意志在司法领域中的横行,维护法律公正正义,净化审判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将有效的维护司法的终极权威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心里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出路之四:改良旧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与道德间寻找契合点

  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护者,二者相辅相承,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和谐平安,然而,道德终究只能作为法律的辅助手段发挥作用,而不能与法律相对抗,同时法律亦要遵循公序良俗之原则,不可任意践踏和破坏乡村良好道德,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相应经济基础的欠缺,法律往往是以蛮横生硬的方式进入农村,由于缺乏磨合,法律在农村的处境如同在夹缝般左右为难,原生的农村道德与外来的现代法律发生冲突在所难免,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先发生了。如何排除这些磨合期中的弊端,使农村秩序在法律的调教下重新回归良好,将是下一步农村工作与法律工作的重点。笔者认为,改良旧道德,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将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农村中常有这样的“悖论”:恶媳妇虐待善婆婆,丧尽天良,天理难容;丈夫得知后,痛打恶媳,大快人心,天经地义,符合道德。然而,这种家庭暴力行为却违反了法律,——这时,道德与法律便发生了冲突,这又该一谁的标准为“标准”呢?当然是法律了,当前农村还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道德判断标准,现存的道德多是松散的,片断式的,还无法让每一个人都接受、信服,而法律则不同,法律中含有道德,它是最普遍的、最基本的道德,是被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法律是由人们选举出的代表制定的),以社会中大多数人的道德观为准,既不是少数精英的道德观念,也不是个别落后分子的道德判断,所以,也可以说,法律是对大多数人的尊重与宽容。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而某一地的道德风俗可能只适用于该地,将它推广到各地是不现实的。也有人说在城市成功实践的法律也只适用于城市,在农村也将难以施行,是的,法律与道德一样,都不是万能的,都有自身的局限性和受到时间上的限制。然而,法律作为基本的道德标准是为大多数地方大多数人制定的,这就注定了法律将在大多数地方得到普及,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只是时间问题而已,而不像道德风俗,各地都有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农村,不能要求法律去“将就”农村道德,而应该在农村建立一个以法律为核心的新道德体系。法律与道德并非敌人,两者应当共生共存,相得益彰。一切重在进化与改良。

  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的全面小康,离不开广大农村的发展与进步以及广大农民兄弟法律意识的提高,否则依法治国就无法得到全面落实,“法制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完全实现。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有九亿人口是在农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改善农村的法制环境,实现农业与农村工作法治化,其意义与责任不可谓不大,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时期,尽快实现农村的法制现代化,将能尽可能的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早日实现我国社会的全面小康,而农村法制现代化的实现,通过调查,笔者认为应该早日摆脱目前农村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经济与法律相脱节、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间相互存在裂痕、法治与人治传统互相对立对峙、司法和行政貌离神合、法律宣传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将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极为不利,并将阻挠国家科教兴国、兴农战略的实施,阻碍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摆脱这些困境,而使农村法制建设得到顺畅、快速、高效的进行?笔者在文章中提出应在发展经济、严格执法、人文执法;深入务实不懈地普法、诚信正确有效的执法;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改良旧道德、建立新道德,在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间寻找契合点等方面做出努力。而且我们也可喜的看到,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对农村社会的影响日益加深,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逐渐深入,那些在这场变革与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农民,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巨大的渴求,这也就更加要求每一个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者、执行者要早日摆脱农村法制建设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使农村法制建设得到顺畅、快速、高效的进行。

法律调查报告7

  如今,国家全体人员的生活水平都有所提商,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现象大有好转,但是有些地区的农民们虽然法律意识较以前有所增长,仍然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调查,主要体现在以几方面:

  (一)维权手段不足,维权成本过高。

  不少农村消费者虽然对自己所购商品有疑虑,想通过投诉讨个说法,但按规定必须先到相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而当地县市级技术鉴定部门由于资金、设备、人员等原因,所鉴定商品范围很小,很多产品无法得到法定机构的鉴定,只能到外地去鉴定,除了昂贵的鉴定费用不说,还要耗时费力。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做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但对消费者来说,花几元钱购买的商品,却要用10倍甚至于百倍的钱去鉴定,谁来承担这个风险?有类似困扰的城市消费者为数都不少,农村消费者更是望而却步。正是由于产品质量鉴定程序、费用以及鉴定检测功能、范围的限制,不少农民只好放弃所购商品的'技术鉴定的打算,其投诉也很难得到圆满解决,同时,法院诉讼费用高、期限长、程序复杂,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于是,很多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就自认倒霉,默默忍受,根本不去投诉。

  (二)维权能力不强,维权意识淡薄。

  由于农村消费水平还很低,农民的购买力还很有限,其消费目的还是以实用为主,对商品的安全性能、卫生指标等考虑得不多,“便宜货”成了首选;一些经营者自身都是农民出身,对商品知识、法律知识的了解都很有限,往往只从一个角度考虑:我进的货有人买,至于质量怎样,是不会考虑的。这些都为成本低、价格低的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市场提供了温床,使得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市场得以泛滥。而且广大农村消费者受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往往缺乏辨别能力,对所购商品质量的优劣、真假分辨不清,特别是农资产品种类、型号复杂,执法人员识别都很困难,加之造假者的造成假技术日益先进,产品仿真程度高,宣传起来说得天花乱坠,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上当自然是在所难免。同时,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淡薄,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却因交通不便、花不起钱或商品金额小、嫌麻烦、怕耽误农时而不愿去维权部门检验取证,还有不少人保护消费证据的意识不强,在购买商品时很少索要发票等消费凭证,导致维权举证时有理难辨,吃“哑巴”亏。

  (三)部门配合不够,维权缺乏合力。

  尽管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整治农村消费市场秩序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仍存在许多缺位。一方面,农村市场执法部门不健全,执法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分工职责交叉,多头执法、责任不清,食品安全监管有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等部门,农资市场监管涉及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往往出现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局面,使得农村消费市场监管工作“既越位又缺位”。从而让假冒伪劣商品“上山下乡”有了许多可乘之机,也给农村消费维权留下了更多的隐患。而且,有的投诉涉及到鉴定,特别是涉及到多个部门时,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法律调查报告8

  一、调查目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二、调查时间:20xx年4月12号至6月20号

  三、调查地点: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

  四、调查对象: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居民

  五、调查方法:通过访谈进行调查

  六、调查内容

  (一)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通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花戏楼社区居民。所被调查的的居民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研究生之间,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因此他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4、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访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访谈的调查方法。

  (二)社会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1、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是面向花戏楼社区居民的。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及获得途径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部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部分;对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纠纷解决途径部分;对居委会的认识和评价部分。为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调查者的思想和观点,在访谈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尽量做到浅显易懂。

  2、访谈的`基本情况

  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

  (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居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

  (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七、调查结果: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八、建议:

  1、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进社区工作,就是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可以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士做好“法律进社区”,以及大力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是个家,建设靠大家”。要努力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建立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社区为依托,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法律进社区,社区将从三类人群进行普法教育,从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识。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居委会、调解委员会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居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九、结语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调查,使我了解到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依法治国的方针还需继续贯彻到底,只有不断提高我国居民乃至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的好处才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义的先进性才能更好的展现在世人的面前,社会才能和谐安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共同致力于创造中国的世纪华章。

法律调查报告9

  有关××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基于××和**的股东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第××条和第××条的安排,在本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 指由××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 指××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公司“ 指××公司,一家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XXX1811982XXXXXX。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公司询证;

  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所有××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年××月××日××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公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一)××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1 ××公司的设立

  1.1.1××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公司于××年××月××日设立时,其申请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 ×××万 货币 ××%

  ××× ×××万 货币 ××%

  ××× ×××万 货币 ××%

  合计 ××× 万 100%

  1.1.2××公司的出资和验资

  根据××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

  1.根据湖南XXXX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湘xxx所验字(20xx)第×× 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一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年××月××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2.根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所验字(20xx)第×× 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二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

  ××年××月××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1.1.3对××公司出资的法律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根据××公司的章程,其××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是在三年内分三次到位,此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公司有关人员陈述,××公司的此种出资方式系经当地政府许可,但本所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地方政府无权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悖的政策,目前该种出资方式的合法性不能成立。

  1.2 ××公司的股权演变

  1.2.1××年股权转让

  根据××年××月×× 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变更情况表,××年××月××日,××公司的股东×××先生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先生,××年××月××日,上述股东变更已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之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所占比例

  ××× ××× ××%

  ××× ××× ××%

  合计 ××× 100%

  1.2.2本次股东变更的法律评价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1.2.3××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为以下x名自然人:

  (1)股东×××,男,身份证号为××××××××××××××。

  (2)股东×××,男,身份证号为××××××××××××××。

  1.3 ××公司的存续

  1.3.1××公司的存续

  (1)××公司现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住所位于×××,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

  (2)根据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年检情况,该公司已于××年××月××日通过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的年检。

  1.3.2××公司存续的法律评价

  根据××公司的章程及其年检资料,其目前合法存续;但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其章程,其第三期出资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因此,aa在受让其100%股权后,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剩余的×××万元出资的义务,否则××公司的存续将存在法律障碍。

  (二)××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2.1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章程是在××年××月××日由××公司最初设立时的三位股东制定的;根据到目前为止××公司提供的资料,××年××月××日,由于二期出资××万元的到位,××公司股东会对章程第7条进行过修改;此后于××年××月××日,由于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会对章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2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该公司设有股东会、执行董事一名和监事一名。

  2.3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经理一名。其中,×××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监事,×××为公司经理。

  (三)××公司的生产设备和知识产权

  3.1 ××公司的`生产设备

  根据××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评报字[20xx]第××号《评估报告书》, ××公

  司的生产设备的评估价值为××元人民币。

  3.2 ××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公司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也未提出任何商标、专利申请。

  本所律师未得到任何有关××公司《企业保密协议》或保密制度的材料。

  (四)××公司的土地及房产

  4.1土地使用权

  4.1.1土地租赁

  根据××与××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书》, YY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的××亩土地租赁给QQ的全资子公司使用,期限为20年,租金为××万元,全年租金上限为×××万元。

  4.1.2土地租赁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的承租土地的主体为YY的全资子公司,而××公司并非××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应获得QQ有限公司对此种情况的书面确认。此外,cc有限公司将其无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没有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存在疑问。

  4.2房屋所有权

  4.2.1房屋状况

  根据××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评报字[20xx]第××号《评估报告书》, ××公司共拥有房屋建筑物××幢,建筑面积××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项;评估价值为××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的陈述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所有房产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4.2.2房屋状况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房屋由于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其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

  (五)××公司的业务

  5.1 ××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

  5.2 ××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

  5.2.1有关生产经营的许可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年××月××日,××公司取得××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化学品生产企业核定证明材料》,证明其生产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5.2.2有关的环保验收

  ××公司×××× 吨/年××生产项目于××年××月××日得到了当地环保部门关于同意通过验收的意见。

  (六)××公司的贷款合同与担保

  6.1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无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6.2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无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七)××公司的税务问题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其目前主要执行的税种和税率为:

  (1)增值税

  按17%计缴。

  (2)所得税

  按33%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附加费

  按增值税的3%计缴。

  (八)××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经本所律师审查,×× 年××月××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店分局对××签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正在使用的××设备中承压设备未进行登记注册等行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限1个月内改正,罚款××元。

  ××公司未提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资料。根据××公司的陈述,其将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出具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书面状况说明或承诺。

  (九)××公司的保险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其以下财产设置了保险:

  (1) ××年××月××日,××公司为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货)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年××月××日至××年×× 月××日。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

  (2)车牌号为××和××的运输工具已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

  (十)××公司的劳动用工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其目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为××名。如果本次收购为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贵公司将接收××公司原有的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继续履行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

  本所律师要求:

  本报告系基于贵公司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XXXX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

  本报告谨供贵公司及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谨致

  商祺!

  承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法律调查报告10

  一、前言部分

  本人于5月x日至7月x日在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人:蒋友才

  时间:5月x日至7月x日

  地点:苏州万杰装饰公司

  调查方法:走访职工

  二、事实部分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年代中期,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年至20××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

  (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公司共有职工三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3,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

  20××年至20××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由于现行规范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而在实际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劳动者发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许多争议,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认识标准不统一,也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

  问题第一,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立法层次过低,认定标准难以统一。

  5.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再如对“上下班”行进路线亦未有明确定义,缺乏易操作性。

法律调查报告11

  在中国不断与世界扩交流,全面建设农村的今天,法律开始走进并更近的影响农民的生活,那么,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如何呢?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意识的状况又如何呢?这些都是我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急切想了解的问题,于是趁着暑假的机会,在我的家乡韶关市的几个乡镇展开了此次的社会调研。

  一、调查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图

  现在,我国已进入了法制社会的时代,农村的日常生活不仅涉及到经济,还涉及到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这些都必须用法律来调整。通过对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尽管每个地区各有差异,但也可致了解),意识也希望通过了解,能加强和增进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的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地

  调查对象分别是韶关市犁市镇、长来镇、北乡镇在农村生活的居民,所被调查的人员概在1865岁之间,文化程度在小学至本科之间,无文盲。所以,可以保证调查问卷的真实性,以及回答我问时理解问题的能力。

  三、调查的程序

  此次调查主要用的是问卷调查和问相结合的调查方法。不过仍是以调查问卷为主,问为辅的调查方法。

  四、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因为考虑到本次调查问卷的调查对象主要都是农村居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尽可能做到浅显易懂。在爸爸的助下,这次的调查共发问卷60份,每个村各20份。采用当场回收的方式,60份全部回收,但有4份没按要求填写,所以,最后的有效问卷为56份。

  以下是我的调查问卷:

  1、你对法律知识了解多少?

  a、该了解的都了解了12.8%

  b、不太了解65.3%

  c、不了解21.9%

  2、您觉得法律能维护您的切身利益吗?

  a、能,我对法律非常有信心10%

  b、不能,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18.3%

  c、现在还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31.7%

  d、说不好40%

  3、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

  a、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40%

  b、带上一群人,拳头解决17.5%

  c、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气吞声10%

  d、拿钱私了32.5%

  4、您觉得您的法律意识强吗?

  a、很强20%

  b、一般72%

  c、不强18%

  5、您觉得法律和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关系?

  a、关系密切55.8%

  b、关系不35.82%

  c、没关系8.33%

  6、您在日常生活中,会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吗?

  a、严格遵守47.5%

  b、部分遵守28.3%

  c、有时会14.12%

  d、对法律规定不了解10%

  7、您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吗?

  a、知道,并且十分清楚9%

  b、体知道48.8&

  c、我只是知道什么不犯法26.7%

  d、不知道,做人靠的是良心,别的无所谓16.4%

  8、您觉得影响我国法律有效执行主要原因是:

  a、法律本身没有足够的权威11%

  b、执法机关执法不严18%

  c、一些领导干部不守法65%

  d、多数人对法律尊重不够6%

  9、公交车上您刚好看到有两个小偷合伙正在从一老人家挎包里偷东西,您会:

  a、马上制止4.82%

  b、如果别人出面制止里,我也会忙16.9%

  c、做暗示提醒,引起别人或者被偷者的注意56.7%

  d、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2.32%

  10、对于一个跟你关系特别好的朋友,向您借700块钱,答应两个月后还,您会要求他写借条给您吗?

  a、关系那么好,不用写58.6%

  b、应当写16.48%

  c、写不写都无所谓21.8%

  d、说不清5.2%

  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和就一些调查问卷的内容和村民交流,回来通过一系列的据分析,概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总的来说,法律,现代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曙,法律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十分有限,权利意识非常淡薄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

  根据调查问卷结果的分析,以及联系近年来媒体披露的量案件,都可了解到不少人的脑子里的法律意识仍是空白的,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严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去报案;也有一些像有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借款不写借条,总以为家是熟人,是朋友,不会出问题,而一旦出了问题,又无凭无据,无法求得法律的保护;更有甚者,一些村会的干部的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决本村发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使得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

  因为法律的普及逐渐深入农村,部分村民一般都还是能肯定法律的价值的。可是,还有许多村民对相当部分的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现行法律调整的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动地去了解法律,从而用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赋予的检举权、控告权还不甚了解。

  (3)妇女的法律意识更为淡薄,且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广农村,应该特别是在偏远的山村里,多数的妇女经济上还不能够立,走不出家庭的圈子,也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家庭也时有发生,妇女受歧视、受虐待、受摧残的事时有发生,但她们却忍气吞声,不会拿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以上现象的分析:

  在我国农村,多数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知识面窄,谈不上什么系统有条理的学习法律法规,广农民获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广农民的头脑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触犯刑事的`行凶、抢劫、盗窃等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也并非无知到杀人是否偿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们仍然铤而走险,这纯粹就是,法律意识的问题了。虽然,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但犯法的自然是法律意识不高。但很多懂法的也依旧如此。在农村里,一些普法教育单单靠形式化、表面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散发些传单,而这些根本就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我觉得针对以上的现象,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此来提高广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

  现在的传媒的力量是巨的。各类传媒应该要加法律的宣传力度其。通过电视、电影或是其他的文艺作品以直观的方式入手,来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这个方面,宣传机构、普法机构应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2、应让有关部门编写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

  广的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都偏低,像枯燥的法学理论肯定不适应他们,所以要编写出适合广农民的法律学习资料。在我们的农村里,各类案件时有发生,法律宣传的素材应该讲并不缺乏,只是说没有下力气、下功夫去收集整理他们。编写宣传材料,最好是法律条文结合实际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摄农村生产生活与法律相关的短片电视剧,贴近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样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

  首先,这支队伍应该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熟悉基本的法学理论。同时,他们也应该要熟悉农村、农民的日常生活,知道农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么,农民经常发生的纠纷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每逢普法的宣传日,搞好法律咨询活动,散发宣传资料。普法队伍得长期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促进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4、有关部门在普法教育上还应适当投入

  因为像编写教材、发行书籍,建立专业的普法队伍、定期下乡,所有的这些都是需要资金支持的。而且,我国的农村地域广阔、条件也是千差万别的。首先,在村会里,就应该设立专项资金,订一些相关书籍、报刊杂志,一来可以供村干部学习,起模范带头作用;二来形成一个良好的学法氛围。其次,还可以用村里的传统办法,比如办壁报,做一些宣传的栏,把最新的法律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民。

  5、一些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应做好表率工作

  因为目前,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触目惊心的违法现象在报刊、电视,特别抒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时候,他们就会产生一种误解,对法律权威性的误解。所以,领导机关、执法机关应该要以自己的实际行为为广的农村居民做出表率!

  通过这次实地的社会调研,让我从中学习了很多。也要特别的感谢我的父亲,是他,教会我怎样去分析调查问卷的数据。也是通过这次的社会调研,我从中了解到了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在读本科生的努力方向:那就是决不能仅仅拘泥于书本的知识,更要把从书本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当中去。

  通过这次关于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现状的调研,也让我深刻认识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我坚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法律之花一定会在广农村结出累累硕果的!

法律调查报告12

  在目前全国上下进入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如何?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状态又如何呢?为了解现今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更好地加强和增进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我们选择几个乡镇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农民法律意识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目前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县农民法律知识贫乏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改观,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体来看全县农民的法律意识依然相对淡薄,传统意识较浓,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法律素养低,害怕打官司,对法律缺乏信任,薄情优先于法。从走访的人员和媒体披露的大量案件来看,在一部分农民的脑子里的法律意识仍是空白,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严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者想寻求法律保护,确不知道该如何着手;也有一些像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借款不写借条,总以为大家是熟人、朋友,不会出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又无凭无据,无法求得法律的保护;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决本村发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使得触法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选票,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而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3、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产生的原因

  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知识面窄,谈不上什么系统的有条理的学习法律法规,广大农民获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广大农民头脑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触犯刑律的行凶、抢劫、盗窃等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也并非无知到杀人是否偿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们仍然铤而走险,这纯粹就是法律意识的问题了。

  三、针对以上的现象,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现在的传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类传媒应该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或是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以直观的方式入手,来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这个方面,宣传机构、普法机构应义不容辞的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2、号召有关部门编写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广大农民的文化水平都偏低,枯燥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肯定不适应他们,所以要编写出适合广大农民的法律学习资料。在我们的农村,各类案件时有发生,法律宣传的素材应该讲并不缺乏,只是说没有下大力气、下功夫去收集整理。编写好宣传材料,最好条文结合实际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摄农村生产生活与法律相关的电视短片,贴近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样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首先,这支队伍应该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熟悉基本的法学理论。同时,他们也应该要熟悉农村、农民的日常生活,知道农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么,农民经常发生的纠纷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每逢普法宣传日,搞好法律咨询活动,散发宣传资料。普法队伍得长期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促进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法律调查报告13

  摘要:本次调查以"大学生法律意识"为主题,通过调查、分析等方法的运用,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分析,进一步了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情况.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调查

  法律是维护我们正当权利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如何?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如何?笔者带着这些疑问对湛江师范学院的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20xx-12-1我们对天津理工大学工商系进行抽样问卷调查.调查的对象学生,调查方式是无记名调查,人工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二、调查方式和结果

  问卷结果如下:

  (1)你生长在 ()

  A、农村 74%B、城市19%C、农村、城市兼有7%

  (2)在你的所有经历中,曾经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A、有 25%B、没有75%

  从以上的数据中,不难看出:大部分的大学生还没有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当自己的正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没有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这一问题更明显地体现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这一群体.

  (3)你能否区分违法和犯罪? ()

  A、能 23%B、不一定能31%C、分不清0D、大部分情况能56%

  (4)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

  A、有了法律知识但联系实际就不会用31%

  B、法律知识不足 42%

  C、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 27%

  (5)你是否会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A、会,经常11%B、偶尔63%C、一不小心会听说些 22%D、不会,没那精力3%

  只有11%的大学生经常了解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3%的大学生根本不会去了解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这也说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以为法律离自己很远,可懂可不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关部门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6) 你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吗?( )

  A、三个月 22%B、六个月48%C、一年30%

  这一选项的结果让我们知道还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时间.可见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并不多.

  (7)你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我有麻烦首先想到法律途径解决,没有法律我就没有办法生活;22%

  B、比较重要,我有时会尝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13.48%

  C、一般吧,我基本不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除非迫不得已;30%

  D、没觉得有作用0

  从中我们发现只有22%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很重要,并主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有13.48%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比较重要,但只是有时会尝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而30%的大学生不会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反映了虽然我校的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8)超市的人员要求你被搜身,你会怎样做? ()

  A、拒绝80%B、如果对方态度强硬就只好接受 0C、完全接受20%

  (9)假如你亲人欠基金会的钱没能力还偿,基金会连同民政局来把你亲人抓去关起来,说要拿钱来还才放人,你会怎么做?()

  A、吞声忍气,凑钱去把人领回来7%B、到民政局去理论,要求放人 15%C、去求基金会的人 0D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你亲人的人身自由权78%

  (10)当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是工作时,你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吗?()

  A、有67%B、没有33%

  通过调查,我们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的了解,从(8)、(9)、

  (10)的结果可以发现:还有少部分大学生不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1)缺乏主动性

  根据调查了解,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会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他们认为学好专业知识,锻炼好各方面的能力,将来能找到一份好工作,也就可以了,不必浪费那么多的时间去学习法律知识.而且,法律知识又是那么的枯燥,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学生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是要求考试过关就行了.逐渐形成不良的风气,很难提起学习的兴趣.大多数大学生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2)缺乏远见性

  "人无远虑,必有后忧."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那么,即使是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懂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根据调查,很多大学生没有这种意识,只是觉得大学的时间很自由,想做些自己喜

  欢的事情,不想再像高中那样过.直到毕业后,要签合同、要买房子等,才知道懂得一些法律知识是那么的好.

  (3)缺乏实践性

  在调查的过程中,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好象真的离我们很远,我们在课堂学到的知识长时间不用,缺少实践,很快也就忘记了.在我们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这门课,详细地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却没有经实践考验.他们只是学习一些理论知识,却不懂得如何运用,只是流于形式.

  (二)教师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

  除了法律专业之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很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地看自己的喜欢的课外书,只要保持安静也就可以了.也没有向学生讲明白到底法律有多重要,基本按照教学大纲来讲述书本上的知识.老师不够重视,学生也会跟着偷懒.这样大学生学到的法律知识就更少了.

  (2)课堂气氛不活跃

  法律知识相对其他学科而言,比较枯燥,大多数情况下,老师只是按教学要求讲课,很少和实际结合,以至课堂气氛不活跃.

  (四)建议

  (1)提高认识

  学习法律知识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信仰等.在课堂教学中,可以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可以打破课堂教学局限,组织主题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法律的重要性,更能激发学习的欲望.

  (2)加强学习

  除了课堂教学,还可以运用多种方式,让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如法律知识竞赛、法律主题活动等,这样效果会比课堂教学好很多.

  (3)重视实践

  学以致用,学到的东西要用实践来检验其是否正确.只有经起检验,才有意义.尽量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才华,增加对法律知识的认识.(1)你生长在 ()

  A、农村B、城市C、农村、城市兼有

  (2)在你的所有经历中,曾经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A、有B、没有

  (3)你能否区分违法和犯罪? ()

  A、能B、不一定能C、分不清D、大部分情况能

  (4)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

  A、有了法律知识但联系实际就不会用

  B、法律知识不足

  C、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

  (5)你是否会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A、会,经常B、偶尔C、一不小心会听说些D、不会,没那精力

  (6) 你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吗?( )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

  (7)你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我有麻烦首先想到法律途径解决,没有法律我就没有办法生活

  B、比较重要,我有时会尝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C、一般吧,我基本不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除非迫不得已;

  D、没觉得有作用0

  (8)超市的人员要求你被搜身,你会怎样做? ()

  A、拒绝B、如果对方态度强硬就只好接受 0C、完全接受

  (9)假如你亲人欠基金会的钱没能力还偿,基金会连同民政局来把你亲人抓去关起来,说要拿钱来还才放人,你会怎么做?()

  A、吞声忍气,凑钱去把人领回来

  B、到民政局去理论,要求放人

  C、去求基金会的人

  D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你亲人的人身自由权

  (10)当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是工作时,你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吗?()

  A、有B、没有

法律调查报告14

  一、调查目的:

  现在,我国已进入了法制社会的时代,公民的日常生活不仅涉及到经济,还涉及到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这些都必须用法律来调整。通过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尽管每个地区各有差异,但也可大致了解),意识也希望通过了解,能加强和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的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调查程序:

  此次调查主要用的是问卷调查调查方法。发放问卷,当场收回。

  三、调查问卷结果及分析:

  第一题从整体上评估被调查者的法律意识程度,以便迅速掌直接把握被调查者实际情况。从第一题的回答情况来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仅有的人认为自己了解的法律知识少,相反,有的人认为对我国法律了解比较多。

  第二题从法律的执行程度出发,调查公民对现形法律的满意程度。从问题的答案来看,大多数人还是比较满意的,有20%.的人认为一般和差,说明我国法律执行状况还应该继续改革深化,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题延续第二题对执行状况的考察,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法律执行不足的具体原因。从调查结果看来,认为“一些领导干部不守法”的人最多,占;其次是“法律本身没有足够的权威”,占;“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占20%;“多数人对法律尊重不够”,占。就整体而言,说明我国封建法律意识残余还大量存在,“官比法大”.“情比法大”的思想依然存在,还有好多人对法律关心较少,缺少主人翁意识。

  第四题调查我国公民对法律完善程度的认识,以评估其法律意识。调查中显示超过一半的人都认为我国法律比较完善,近四成认为基本完善,只有少数人认为不完善和很不完善。这同时也反应出我国立法工作做的比较令人满意。

  第五题将法律与公民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从切身利益出发,调查公民对法律信心度的认识。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调查者对法律充满了信心。当然也有的受调查者认为法律不能不能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这说明了我国法律在现阶段确实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还有很多值得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六题调查公民法律意识的来源。调查结果显示,来自学校和家庭所占比重最大,都占到。来自社会和其他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分别占和20%。说明家庭和学校是我国公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社会及其他方式也占一定的比例。这要求我国应继续加大在家庭学校的宣传力度,同时,拓宽现有方式,积极寻求新方式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

  第七题研究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其结果显示认为法律重要的占认为道德重要的占。可见结果不容乐观。法律的地位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道德在我国公民的心中还是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的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心中还根深蒂固。

  第八题从公民生活出发调查公民在实际生活中面对法律时的反应。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的占,大部分遵守占有时会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占。虽然严格遵守的占大部分,但不遵守的和不了解的也大有人在。

  第九题主要调查当公民面对紧急情况时做出的反应。此项结果不容乐观,明哲保身者占了,说明我国公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小农思想仍有一席之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麻木思想愈演愈烈。

  第十题主要调查公民的契约意识程度。当朋友向自己借钱时认为应当写的不足四成,大多数人都有不用写和无所谓的思想。就此问题而言,我国公民契约意识不强,相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相距甚远,这对我国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利。

  第十一题主要调查当发现领导干部违法时,我国公民的反应情况。此项调查结果也不容乐观。只有一半的人能向上级领导举报,利用法律渠道去法院起诉的仅占,而有的受调查者采取“忍忍算了”的消极心理。我国公民对的法律意识比较消极。

  第十二题直接从诉讼出发,通过调查公民对诉讼的态度以间接判断公民的法律意识。结果显示有过半的人认为打官司正常,的受调查者认为打官司值得鼓励,然而有的受调查者认为打官司是斤斤计较,虽然比重不算大,但同样能反映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亟待提高。

  第十三题继续深入研究十二题中关于法律诉讼的问题,调查公民心中打官司胜利的重要条件。其中的受调查者认为法律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其次便是认为金钱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占20%的比重,认为律师和与法官关系是打赢官司重要条件的分别占和。这也体现出了现在社会上还大量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我国还并没有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第十四题调查公民最想了解的法律。结果显示想了解宪法的受调查者占,居于首位,其次是劳动法占20%,刑法占,民法。说明我国公民对宪法了解的兴趣较弄,但同时也呈现出需求多元化的特点。

  第十五题延续第十四题的研究,调查公民心中认为最有帮助的法律。结果依然是宪法居首位,占,体现了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的地位,其次是民法占,劳动法占20%,刑法占。我国应继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面对普通公民,投其所好,多样化宣传。

  四、总结:

  总的来说,法律,现代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律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十分有限,权利意识非常淡薄。主要表现在: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2)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

  (3)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应用意识

  针对以上的现象,我觉得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此来提高广大公民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

  2、应让有关部门编写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

  3、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

  4、有关部门在普法教育上还应适当投入

  5、一些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应做好表率工作

法律调查报告15

  一、实践背景及意义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形成,法律文明的重点也将从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转变。城乡法制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广泛而深刻的实践,具有直接参与的特点。

  这次我以隆尧县城及其所辖下的毛尔寨村作为缩影点。通过对隆尧县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状况的调查,了解现今隆尧县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隆尧县城乡居民的居民法律意识,减少法盲。通过这次调查,使得法律知识得到普及,隆尧县城乡居民的法律意识也在提高,进而使城乡居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此推动隆尧县的法制化发展的进程,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二、问卷分析与总结

  本次调查问卷共发放了二百份一共回收了二百份,回收率达到了百分之百。经过此次问卷调查我们发现:虽然城乡居民的法律素质总体较好,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1、绝大多数居民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匮乏

  与以前相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整体而言仍然是很薄弱的。现实生活,相当一部分居民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不够全面,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居民们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权,有的人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而有些人“以暴制暴”。在抽样调查中,设问“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时,回答“经常”的占29.5%,回答“很少”的占64.5%,回答“没有”的占6%。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很少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反映我国城乡居民法律意识薄弱。在回答“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时,回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占9.5%,回答“用武力解决”的占33%,回答“通过关系解决”的占38%,回答“感觉很委屈但是认为也是没办法的事”的占19.5%。由此可见,居民很少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制化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权益合法的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在调查中,我发现居民的法律知识很匮乏,绝大多数居民表示对法律知识,特别是与平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完全不了解,而且也很少主动去了解法律知识,在“你对我国法律体系了解吗?”这一个问题中,选择“非常了解”的占5.5%,选择“一般般(了解不全面的)”的占67%,证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完善,法律意识也慢慢地深入到城乡居民的心里。然而选择“一点都不了解”的占27.5%。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仍然有些人对我国法律体系一无所知,试问居民法律知识匮乏,对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明确,怎么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2、居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单一

  随着国家的普法力度的增强,借助现代各种传媒手段,法律知识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多,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广,相应的居民可以借助多种方式快速便捷地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在我的调查中发现,居民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单一化。从“你一般通过哪些方式获取法律知识?”这一问题的回答中我了解到,通过媒体(电视、报纸杂刊、互联网)的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比例是71.5%,通过通过阅读法律的书籍的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比例是9.5%,通过和亲朋好友聊天的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比例是11.5%,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比例是7.5%。从数据上可以看出,媒体已经成了居民了解法律的主要工具,居民通过看电视、报纸杂刊,上网能够迅速获取国家的法律动态,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地居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呈现单一化。居民获取法律知识途径狭窄潜移默化中也影响着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丰富。

  通过这次调查,我对隆尧县城乡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状况有了更深的了解,城乡居民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匮乏,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单一,这种状况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实施。为了让我们的国家变成一个法制化的国家,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首先,应该加强文化教育,提高居民文化程度。在调查中,我发现文化水平低的居民要比文化水平高的居民法律意识弱、法律知识少。其次,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在调查中发现,多数居民喜欢通过参加法律宣传活动来学习法律知识。

  这样也就增加了居民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也希望司法机构能够采取更多有效的措施,让“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理念深入人心,推进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三、实践感言

  通过这次实地的社会实践,让我受益匪浅。既加强了我的社会实践能力,又丰富了我的社会实践经验,既培养了我关心社会热点问题的兴趣,又提高了我今后融入社会的能力。同时也要特别的感谢我的同学们,他们帮助我分析调查问卷的数据。也是通过这次的社会调研,我从中了解到了作为一名通信专业的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还是很少的,法律意识也很淡薄。所以我以后的努力方向就是不仅要学好我的专业知识,还要更多地去了解法律知识,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通过这次关于我国城乡居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状况调研,也让我深刻认识到提高城乡居民法律意识以及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我坚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法律之花一定会在广大农村结出累累硕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