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02-04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劳动者的调查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者的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者的调查报告

劳动者的调查报告1

  在这学期的11周时间里,我们组对西乡的一些工厂工人的个人收入分配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出51份问卷,收回51份,其中男性填写27份,已婚男性7份,未婚男性20份,女性24份,均为未婚。问卷分为收入和分配两部分,旨在分析收入和分配是否真实合理。问卷调查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了工厂职工的收入分配情况,基本达到了调查的目的。将对调查进行以下分析和报告。

  从调查数据的统计数据来看,它反映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部分收入在1000元左右

  基本收入在900元以下

  基本收入分为基本工资、福利费和奖金。根据调查数据,基本工资在800元以下

  68.63%,800-1000元19.6%,1000元及以上5.9%。至于福利费和奖金,有的工作人员没有这三项,说明有的工作人员收入只有底薪,没有其他收入补贴,即使有,也普遍偏低。47.05%的福利费在120元以下,31.37%在120-150元之间,21.56%在150元以上。很明显,百分比越来越小,福利费用在150元以上的人很少。奖金方面,58.82%有奖金,41.17%无奖金。就算有奖金,最高的在100元,只有一个人,其他的在50元30到30。

  (二)男性的基本收入略高于女性

  男27例,女24例。底薪800元以下的男性17人,占62.96%,女性18人,占75%。男性比女性小12.04个百分点。基本工资在800-1000元的男性5人(18.52%),女性5人(20.83%),1000元以下的男性6人(22.22%),女性只有1人(4.17%),比女性高18.05个百分点。这说明社会上还是存在性别歧视的。

  (3)其他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较小

  问卷设定的其他收入为投资与否和有没有兼职 两种。然而,结果表明,工厂的工人可能无法进行风险投资。在51份问卷中,有11人进行了投资,仅占9.8%。投资选项包括股票、债券、彩票等。结果,他们都没有选择投资股票和债券。彩票占多数,有4人,占投资者总数的80%,有1人,占投资者总数的20%。这反映了工厂的工人因为工资低,无法投资真正的投资项目。也许他们缺乏投资知识,不信任股票、债券等高投资,认为自己把血汗钱丢进了大海。至于彩票,可能是报纸的炒作,可能是人气的一种,对彩票的投入相对较低,即使不中奖,也只要几块钱,哪怕是个机会。正因为如此,彩票投资成为工厂员工的主要投资项目。当被问及是否有兼职时,大多数工人选择不做兼职,45人,占88.23%,而只有11.77%的人有兼职。但从兼职收入来看,兼职收入也是相当可观的,一个工人的兼职收入达到800元,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用双薪来形容。11个有兼职的人中,大部分兼职收入在100—500元的范围内,说明这个收入对于工厂工人来说可能是相当可观的,相当于工资增长37.5%。也可以在工作之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做一些兼职,也就是赚钱,充实自己。

  (4)男性的投资和兼职热情与女性相当

  在投资和兼职方面,男女比例相当。男性投资者3人,占11.11%,女性2人,占8.33%。投资项目都是彩票。男女都有一定的机会主义心理。他们都希望大奖落到自己头上,愿意为彩票事业做贡献。兼职男性7人,占25.93%,女性5人,占20.83%。可见两者的比例相差不大。工厂里的工人都想在业余时间赚更多的钱。800元的兼职工资是男的。虽然男女兼职人数相等,但男性兼职工资略高于女性,男性兼职工资在300-800元之间,女性兼职工资大多在200元左右。这大概和兼职的选择有关。男性可以做体力劳动,也可以做促销、面试等兼职。大部分女性做促销和面试。女性体力不如男性,兼职选择范围较小,导致女性兼职收入少于男性。

  二、费用一般在500—600元

  (1)餐费中低

  问卷显示,大多数人的伙食费在300元以下,少数人在300—500元,少数人在500元以上。在调查的51人中,300元以下的有37人(72.54%),占半数以上,300—500元的有11人(21.56%),500元以上的只有3人(5.9%)。300块钱的伙食费比较低,按每月30天计算,一天只有10块钱作为伙食费,而10块钱却要买一日三餐,你可以想象有多难。一份普通快餐也要5元,就算是饭堂里的大锅,也要3—5元。如果工厂工人每个月的伙食费在300元左右,几乎不会有额外的伙食费,每顿饭都要控制。

  (2)女性比男性节省更多的食物

  300元以下的男性18人,占66.67%,女性17人,占70.83%,300-500元之间的男性6人,占22.22%,女性5人,占20.83%,500元以上的男性3人,占11.11%。没有一个女人超过500元。男人在食物上的花费比女人多。根据我所在小组的分析,有以下几个因素:

  1.男人饭量大,菜太少,吃不饱;

  2.男性收入更高;

  3.男性体力劳动多,消化快,有的需要吃宵夜。

  但总的来说,男女的伙食开支还是比较平衡的。

  (3)学习成本低于50元

  对于工厂工人来说,学习无非是阅读和掌握,阅读杂志,学习一些时代新闻,丰富业余时间。51份问卷中,30元以内的25人,占49.01%,30—50元的7人,占13.73%,50元以上的9人,占17.64%。这说明工人工资低,学习成本低。同时也说明素质较低的劳动者没有意识到知识竞争的重要性。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许多工厂没有培训员工,也没有开设任何技术知识讲座。对于一些不看报不看书的工作者来说,没有学习成本,使得学习成本低。在学习费用方面,男女比例基本相同,30元以下的.男女比例分别为44.44%和54.17%,30—50元的男女比例分别为33.33%和25%,50元以上的男女比例分别为22.22%和20.83%。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工人在提高自身知识方面缺乏警惕和竞争意识。

  (4)其他零星费用在100—150元

  问卷调查的其他零星费用,包括房租、水电、服装、娱乐和娱乐费用,统计显示大部分工人在100—150元。受访者表示,大多数工厂主为员工提供住房,只需支付水电费。因此,工人的支出负担减少了很大一部分,大部分在100元以下,其中30人,占60%,100—150元的13人,占26%,150元以上的8人,均为男性,占14%。每个月,工人在服装上的花费超过50元。也就是说,工厂里的工人几乎都是少男少女。谁不喜欢美?辛苦一个月买一两件新衣服是常事。30人每个月50元的服装支出超过59%,17人30—50元支出33.33%,30元支出不到8%的只有4人。这个比例比学习成本高一点,但是可以理解。大部分娱乐休闲费用在50—100元,13人花费100元以上,占25.5%,20人花费40%在50—100元,18人花费35.3%在50元以下。一般工厂工人不会去高级娱乐场所娱乐。大家一起吃喝唱歌很正常,费用50—100元。

  (5)余额在200-500元之间

  工厂工人的月收入全部减去所有费用,余额大多在200—500元。月余额200—500元,所以年余额2400—6000元。这几千元都是每个工人一年的积蓄,但有些工厂工人可能达不到这个数字。月储蓄200元以下的有12人,占23.5%,200—400元的有19人,占37.25%,400元以上的有20人,占39%。

  第三,男性平衡略高于女性

  男性余额多在400元以上,女性余额多在200-400元之间,说明男性余额略多于女性。余额200元以下男性7人,占25.93%,女性5人,余额200-400元男性7人,占25.93%,女性12人,余额400元以上男性13人,占48.15%,女性7人,占29.17%。这个结果应该不足为奇。之前的收支数据可以说明这一点,男性比女性的余额略大是合理的。

  有关问卷内容的所有信息都已报告。在分析和比较调查统计数据后,我们小组认为:

  (1)工厂员工应该在业余时间做更多的兼职,这样可以提高他们的费用和平衡。

  (2)工厂要奖罚员工,对表现好的给予奖金,以调动工人的积极性,不要一刀切。

  (3)工厂员工要多了解各方面,丰富文化生活,提高竞争力。

劳动者的调查报告2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针对消费者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的事实,我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对x商品市场,进行了调查。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

  一、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此外,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

  (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严重侵犯和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根据x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xx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件数为318868件,其中投诉商品质量问题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xx年第一季度,广西区各地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质量的投诉就有1789件,占投诉总量的63.4%。贵州省各地消协在20xx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3787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2743件,占投诉总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协在20xx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28734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14792件,占投诉总量的51.48%。

  (二)电信、汽车、医疗、商品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价格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

  如20xx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价格问题方面的投诉就有274件,占总投诉的9.7%,与20xx年同比增长45%。其中电信145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52.9%,与去年同比增长163.6%;商品房24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8.8%,与去年同比增加24%件。贵州省各地消协20xx年上半年消费者对价格的投诉206件,占投诉总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协20xx第一季度受理的价格投诉335件,占投诉总量的5.26%。

  (三)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

  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著名的欧典地板事件和全国牙防组认证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条款难以遏制,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在一些行业、宾馆、超市、酒店、商场等继续以不平等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最高赔偿额为100元”,“降价、中奖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等。

  此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和维护尊严权也时常受到各种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xx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了消费者人格尊严被侵犯方面的投诉7件。贵州省7件,占投诉总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协27件,占投诉总量的0.42%。

  综上所述,目前,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20xx年3月12日,中消协将其于20xx年起联合全国45个省市对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国如此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相树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单个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

  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二)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

  根据《消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款规定似乎为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权的靠山。由于实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就纠纷解决办法达成了仲裁协议。而现实生活中,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很少有经营者主动愿意或积极配合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因此,在客观上,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打击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此,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发生消费纠纷后,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然而,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就只好自认倒霉了。

  (三)《消法》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力度不够

  《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惩罚性的只有《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经营者拒不接受调解,消费者最终还是要通过打官司才能获得此赔偿。因此,此条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导致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到处都有。

  三、促进“消费和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消费纠纷中,一方为实力雄厚的企业,另一方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个人。因此消费诉讼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必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的解决消费纠纷。二是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起消费者诉讼的积极性。

  (二)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由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国民生活水x的提高和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当前各国在消费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对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让违法的经营者得不偿失,再也不敢涉足违法经营。

  (三)制定《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借鉴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规定,规定公用事业部门等垄断行业在与消费者订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时,必须履行保护消费者的承诺,否则,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合同,规定交易合同中与消费者保护契约相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

  (四)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潜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现代的消费涉及的面较广,特别是那些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地域广,受害的消费者也多,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消费者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属性。如果在消费者诉讼中,仍然以“直接利害关系”限定消费者诉讼的主体范围,可能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保护公众及社会利益。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费诉讼,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这就解决了我国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导致的消费者公众利益受害无从救济与热心公益事业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五)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消费者协会把“消费和谐”作为20xx年年主题。所谓“消费和谐”,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平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要促进消费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前,x职能部门要把好注册审批关,从源头上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后,工商、质检、卫生防疫、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量降低消费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绝不能互相推诿。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建议赋予消费者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此外,我国各级人民x应充分保障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和人员,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真正成为消费者x的可靠对象和信赖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