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承诺书

时间:2022-05-18 承诺书 我要投稿

【精选】食品安全承诺书4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承诺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食品安全承诺书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选】食品安全承诺书4篇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1

  食品安全与全社会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更是我们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的责任。为确保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凯宴美湖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坚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高于一切的思想,始终遵循“出品即为人品,卫生就是生命”的价值理念,把食品安全工作置于各项工作首位。

  二、牢固树立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时刻牢记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三、遵守“诚实可信”的商业道德,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牢固树立“卫生诚信”观念,坚决遵守食品准入制度。将“卫生诚信”作为凯宴美湖生存发展的`根本,树立起“放心餐饮”的品牌形象,让消费者吃得更安全更放心;严格把好原材料采购供应验收关,建立购进、销售和验收的可追溯制度。

  五、持照、持证守法经营。食品卫生严格实行“食品五四制”,从采买到制作严格做到:材料不合格不入库,材料不合格不制作、材料不合格不外端、材料不合格不上桌。厨房实行“五常”管理,即“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以达到清洁化、规范化、卫生化、日常化、快捷化的要求。

  六、严格把好原材料的操作关,确保加工经营的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切实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保证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农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制作品。

  七、严格把好从业人员健康关,做到上岗人员必须具备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严格把好餐具用具消毒关,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确保餐饮环境布局合理、卫生消毒设施齐全。

  八、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意识,自我约束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2

  承诺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产品的质量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3、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就餐场所醒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4、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货、登记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乳及含乳制品、禽畜类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脂、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重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健康相关产品严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关,建好台帐。不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采购、使用来路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猪病害猪肉及其制品。

  5、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

  6、粗加工、切配、烹调、库房(冷菜、面点间、水吧)等用房及设施、设备齐全,正常使用。冷菜(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生、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绝不混放,严防交叉污染;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食品及原料贮存隔地离墙,分类摆放。

  7、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48小时留样制度。

  8、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作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3

xx镇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我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本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按照备案后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决不无标或随意降低标准生产。

  二、保证原辅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决不使用发霉、变质或含有毒素、有害物以及被有害物污染的原料、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和添加剂。

  三、保证食品加工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的厂房或场所等生产环境整洁干净。保证食品包装材料、贮存、运输、设备等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四、决不销售过期、霉烂、变质、掺杂掺假的'食品,决不冒用他人商标和厂名、厂址。

  五、建立“五公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承诺书、县乡村及本企业食品监管人员名单和监督投诉电话)“五台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台账、原辅材料、包装物进货验收台账、产品质量自检和监督检验结果登记台帐、产品出入库登记及销售流向台账)。

  六、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七、自觉接受监管员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对食品的定期抽检和监督检验。按时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 篇4

  作为家庭的一员,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础,事故是痛苦的根源;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不仅仅是家庭中的一员,也是企业的一分子,安全不仅仅 是我的权利,更加是我对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从事线缆行业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 企业生产电气设备多,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多,高速旋转机械多,特种作业多,劳动条件 和环境相当复杂,本身潜伏着诸多不安全因素,潜在的危险性大,工作中稍有疏忽,潜在的危险会转化为人身事故.因此,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 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

  3、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不在生产场地吸烟。

  4、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 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5、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6、自觉接受企业、部门、班组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自觉执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要求的各种安全措施,不抱侥幸心理。

  7、支持企业质安部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

  8、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 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0、积极参与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承 诺 人: 日 期:

  为了个人的安全健康,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为了企业的稳定发展,本人在工作中,自愿签订并遵守以下承诺:

  1、本人在上岗前,已接受本单位: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纪律教育、HSE管理制度教育、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2、本人在上岗前,已接受安监等部门举办的:危化品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或特种设备操作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3、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以人为本、安全为天。

  4、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情况下,本人自愿接受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人员的安全检查与监督、自觉接受企业管理。

  5、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出入库管理规定》等,自觉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6、增强自我保持意识:在工作中做到“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我不伤害自己”。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不延误时机。

  8、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9、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承 诺 人(签字): 工种: 所属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

  市安监局与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是严格执行《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合法、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四是加强生产事故防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

  五是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六是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是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