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遗产分配协议书3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遗产分配协议书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遗产分配协议书 篇1
甲方:向进超、秦大珍
乙方:唐代兴、唐浩彬
一、 基本事实
1、甲方二人系夫妻关系,乙方二人系父子关系,乙方唐代兴系甲方女婿,乙方唐浩彬系甲方外孙。
2、甲方之女,乙方唐代兴之妻,唐浩彬之母向丽蓉于20xx年3月患精神分裂症,于20xx年5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乙方唐代兴之父家(丰都县三合镇沙湾路148号1幢7-2)坠楼至死。
3、乙方唐代兴与向丽蓉于1995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后于1997年8月18日生育子唐浩彬。后由于唐代兴与向丽蓉夫妻感情破裂,于20xx年4月24日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居委雪玉一支路69号附1-2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3.46平方米归向丽蓉所有,并于20xx年5月25日变更为权利人向丽蓉。后在20xx年4月26日唐代兴与向丽蓉又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复婚登记)。
4、死者向丽蓉在离婚后向其二姐向丽蓉借人民币5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地板砖,尚未归还。
5、唐代兴在20xx年3月向向丽蓉的大姐向丽华借人民币5000元用于妙股用尚未归还。
二、遗产
1、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一支路69号附1-2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3.46平方米)估价为30万元人民币。
三、法定继承人
父亲:向进超,母亲:秦大珍,丈夫:唐代兴,儿子:唐浩彬。
四、经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分割协议:
1、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一支路69号附1-2号住房归向进超、秦大珍共同所有。
2、由向进超、秦大珍补偿给唐代兴、唐浩彬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人民币(150000.00元)。
3、向丽华的借款5000元由唐代兴偿还。
4、唐代兴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配合向进超、秦大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履行方式:
1、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由甲方支付乙方现金捌万元,其余的'由甲方交中证人保管,待该房的变更登记结束后,甲方领到房屋产权证时,中证人方能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2、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乙方必须将向丽蓉的身份证、火化证、户口簿,该房的水、电、气卡交给甲方。
六、该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三合法律服务所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xx年九月二日
遗产分配协议书 篇2
被继承人:王友廉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王友廉女士于20xx年5月9日因病身故,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签署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后均不得违背协议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三、各继承人自愿协商确认,将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街 号房屋进行分割,遗产具体分割如下:
儿子: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儿子: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女儿: 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以上所分割方法是在整个房屋及地皮出让后的所有收入(即现价值总额)下计算分割,不得隐瞒,任何一方不具备购买或擅自出让的权利,必须由三位继承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整个房屋及地皮处理。
四、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具体为:
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 街 号私产房屋一套;市值人民币共计 元(大写)。
五、经各继承人同意,为方便办理拆迁货币化补偿及其他买卖相关事宜,继承人和继承人有偿放弃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作为应分得相应遗产份额的补偿,继承人: 一次性给予继承人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和一次性给予继承人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六、以继承人和继承人出具的补偿款收条(签字、印手印)作为凭证,否则视为继承人给予的货币补偿没有履行。
七、如有继承人单方违背本协议内容,视为其自动放弃继承权及其他继承人给予的货币补偿,剩余继承人将其放弃部分等份分割继承。
八、经各继承人同意,如协议签署后发生纠纷,以本协议内容作为司法机关析产凭证,本协议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签署,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继承人各执一份,证明人各执一份,签字、印手印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签字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证明人:
证明人:
签约地点:哈尔滨市道外区号 签约时间:年 月日
遗产分配协议书 篇3
甲方: 姜
乙方: 胡
甲、 乙双方系被继承人 胡志远 妻、子,现甲、乙双方针对遗产继承问题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遗产范围:
经甲、乙双方确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下:
1、 位于国棉社区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3㎡.地址为武汉市汉阳区红旗村168号2楼3号;
2、 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一套,建筑面积30.38㎡.(甲方提供的数据)地址为汉阳区五里街五合村6栋29号1-1室.
二、遗产分配方案:
1、位于国棉社区房产现由于即将拆迁,拆迁款金额约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2、位于七里庙房产现评估价约为8500元/㎡,总价值金额约为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
3、位于国棉社区房产由甲方继承办理拆迁手续,乙方将予以协助办理.针对国棉社区房产,甲方折价补偿给乙方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345,000元),余款由甲方所得.在办理完拆迁手续后,拆迁款到账后一个工作日以内,甲方将补偿款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345,000元)汇给乙方指定账号;
4、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由甲方继承;
5、甲、乙双方在收到各自相应的拆迁款项后将再无任何利益瓜葛。
三、违约责任:
1、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分配遗产,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守约方的损失;
2、位于七里庙原二印房产的面积如与以上面积不相符,以上分配方案将不成立。并且位于国棉社区的房产拆迁款全额由乙方继承;
3、甲方如未按照规定时间内将款项汇给乙方指定账号,甲方每逾期一日,将按照补偿给乙方款项的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范围内进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
3、为保证本协议表达的意思的真实性,由双方共同信任的两位见证方对协议书的签订过程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予以见证;
4、本协议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与两位见证方各持一份;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见证方:
签约时间: 乙方: 身份证号:见证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