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4-03-13 作者:laurel 工作报告 我要投稿我要下载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以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至关重要。近年来,党中央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适应新要求,应对新挑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结合基层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学习借鉴各地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做法经验,思考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法律监督的职能,维护法制统一。

  一、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状—以翔安区为例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人大法律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各地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的要求,逐步完善备审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有序开展。下面,以翔安区人大常委会为例,作个简要说明。

  1、出台备案审查工作规程。20xx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xx年6月xx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xx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根据《监督法》及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关规定,20xx年10月,翔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xx市翔安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范围及程,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2、启动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实施后,区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3、20xx年—20xx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20xx年,区人大常委会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件;20xx年,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5件;20xx年,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件。

  4、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情况。对于收到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大办负责接受、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工作;根据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迄今为止,没有发现存在问题的。

  二、地方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一些不合法、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也屡有出现。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负有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1、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完善人大监督职能,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卓有成效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对于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2、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或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防止权力滥用,避免和减少随意增加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系重大。因此,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地方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遭遇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基层人大还是刚起步,仍然较为薄弱。

  1、审查范围界定难。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无疑是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必要的前提。但从各地的实践看,范围的界定问题一直得不到统一。如:以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作为备案审查范围的界定标准?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到底由谁来审查?对地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不该列入审查范围?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成为困扰和阻碍该项工作深入开展的羁绊之一。

  2、审查标准把握难。包括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实践中,关于合法性审查标准是比较清晰的,主要考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超越权限,有无限制、剥夺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情况,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等。但合理性审查就面临难题了。《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三种情形”中,“其他不适当的情形”是指“越权制定”或“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违法而不适当,不合理而不适当,还是两者兼指?如果是指不合理的不适当,不合理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这些标准很难把握。

  3、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备案审查的出发点是备案,落脚点是审查,只有通过细致的审查才能判断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但目前基层人大“备而不审”、“备档存查”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仅仅负责收文、登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则在登记基础上由各相关工委做形式上的审查。

  4、纠错程序实施难。有错必纠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从目前各地备案审查的结果看,审查合格率很高,发现问题、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情况较少,人大常委会启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的更是寥寥。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纠错法律制度,使纠错程序的实施比较困难。如果制定机关不依法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该如何处置;如果审查机关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而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5、备案审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较薄弱。备案审查工作专业性强,政治性、法律专业性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在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主要依托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数量、知识结构等方面,还无法与全面备案审查的新要求相适应,人大备审工作力量整体不足,所需专业人员更是匮乏,无法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为推动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多地基层人大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值得参考。有的地方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坚持适度提前介入,将“问题文件”处理在前,防患于未然;有的地方建立健全报送备案机制、主动审查机制、被动审查机制、督促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的地方将问题分为合法性、合理性、技术性等几类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结合我区人大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备案审查工作责任感

  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无论负责报备的机关,还是负责审查的机关,都应从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高度,不断增强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一方面,作为报备机关,要认识到备案不是可有可无的简单告知与存档,而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要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办理报备手续,做到“有件必备”。

  另一方面,作为审查机关,要认识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职责,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审查,审查不是搞形式、走过场,而是审实质,动真格,做到“有备必审”,进而依法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做到“有错必纠”,努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2、准确把握规定,拓宽备案审查范围

  正确把握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是顺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判断一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报备,不能拘泥于文件外在的形式名称,而应正确把握《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范围,着眼于文件的实际作用和功能。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秉持宪法监督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正确理解和把握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逐步拓宽报备范围,努力实现全覆盖,真正做到把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3、强化建章立制,规范备案审查运作程序

  一是完善报送备案机制。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核查通报等方式,督促文件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备,做到不漏报、不瞒报。有拿不准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与审查机构进行沟通。

  二是完善主动审查机制。按立法法修改后的新规定落实主动审查责任,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同时注意创新主动审查方式,尝试借助外力,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三是完善被动审查机制。细化审查建议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程序,推动被动审查工作规范化,依法启动规范性文件的被动审查。强化公民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公民权利诉求作为重要动力源泉,借助公民个案启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公民对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服,认为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当,法院就可以初步审查,中止当前的诉讼程序,而将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适当作为先决问题,依照程序提请相应备案审查机关予以审查。通过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发挥法院的职能优势,能有效解决审查动力不足的问题,大大激发备案审查制度活力,促进法律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是完善督促纠正机制。对通过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备案件,与制定机关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对不自行纠正的,依法提出审查意见,甚至依法予以撤销。

  4、明确备案审查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体系,既包括审查机关的审查责任,也包括制定机关的配合责任;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实体审查责任,也包括程序审查责任;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责任,也包括合理性审查责任;既包括审查机关违法审查责任,也包括不作为、延迟作为责任。

  一是审查主体在审查过程中的程序责任。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自身应严格遵循程序要求,该听取意见的要听取意见,该反馈的要反馈,该公开的要公开,否则应承担程序违法责任。尤为值得强调的是,审查应坚持社会公开原则。也就是说,从备案审查的起始阶段至进行审查和发布审查结果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等可予公开的内容时,不仅应向制定主体,还应向社会公开相关审查内容,将审查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促使审查行为合法有效。

  二是制定机关的配合责任。制定机关应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未在法定时间内报送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要求制定机关说明相关情况的,应予以积极配合协助。规范性文件在被确认撤销或改正后,制定机关有责任在法定时间内撤销或改正该规范性文件。因该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5、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备案审查能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和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

  首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队伍。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明确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其次,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对《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弄清楚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掌握工作尺度和工作方法。通过对《地方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审查能力。

  再次,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库,广泛吸收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参与,充分利用专家智库,为提高审查质量,深化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与水平。

  最后,要积极组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并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增强实效,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6、注重沟通协调,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要做好工作,需要各职能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一是人大内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备案文件接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常委会法制委负责备案件及审查意见的登记、综合和存档。

  二是报备机关与审查机关之间,即人大与政府、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审查机关内部,即人大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协调。

  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征求意见、邀请参与论证等方式,吸收人大代表参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度,把人民群众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结合起来。

  四是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广泛宣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扩大社会影响,为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2

  一、家庭道德建设工作的做法与经验

  1、通过活动挖掘树立道德模范典型。借助于妇联组织不同层次的妇女力量,深入挖掘发现先进典型。近年来,区妇联利用各种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挖掘典型、选树典型和推荐典型活动。认真开展先进评选推荐,在全区范围内筛选就业创业、社会公益事业、五好文明家庭、维权志愿者、助人为乐模范等精神文明典型。通过道德模范评选评选,选出事迹突出的模范,予以表彰奖励,并将他们的感人事迹在网站,媒体上公开,号召广大妇女同志都向他们学习。

  2、通过宣传宣讲推动家庭道德建设。区妇联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传统的家庭美德,推动家庭道德建设。近年来在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日报,连云港妇女网,江苏省妇女网等公众信息网广泛宣传道德模范人物的感人事迹。通过宣传她们的孝老爱亲、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等先进事迹,弘扬她们的高尚品德和正能量,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崇尚正气的浓厚氛围。通过身边的真人实事大力宣传家庭道德建设,用道德的力量感召妇女、鞭策妇女。

  3、运用文化活动弘扬家庭道德文化。“家庭道德建设归根到底是一种文化现象,把抽象的家庭道德规范转化为家庭成员的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是推进家庭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浦区妇联充分利用妇女大讲堂、亲子大讲堂、女企业家协会、区巾帼志愿服务队、区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和平台,围绕热点话题,坚持美德引领,邀请了成功的女企业家,举办了多期高品质的示范讲座。区妇联通过广场群众文化活动,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不断扩大家庭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家庭成员中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为促进邻里融洽、家庭和睦,提高群众道德素质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家庭道德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动着家庭,给家庭注入了现代文明的气息,催生着现代家庭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形成。同时,伴随着社会结构状况和运行方式的变化,现代家庭道德建设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问题。

  一是婚姻关系日益脆弱。近年来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是婚姻脆弱的突出表现,这一情况在全国都具有普遍性,沿海及发达地区更为突出。市场经济下金钱和物欲的腐蚀,试婚、傍大款、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恋、情人潮、家庭暴力等现象增多,单亲子女增多。不同性质的婚外情、家庭财产纠纷和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脆弱的重要原因。

  二是血亲纽带不断松弛。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工作和生存压力较大,生活节奏快,亲子间缺少共同话题,难以沟通。加上对子女普遍存在溺爱现象,缺乏合理的`引导和正面的批评,致使许多孩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心理承受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差。血亲纽带松弛,直接导致“孝子错位”与“厚小薄老”,家庭关系中普遍以儿孙为轴心,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降低,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开始逐步丧失。另外,“丁克家庭”和“空巢家庭”日益增多,“空巢家庭”的增多,使老人晚年孤独、寂寞、悲哀,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是邻里关系渐趋冷漠。人首要的关系是家庭,但家庭不是悬在空中,而是存在于社区中的。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所以邻里关系是社区中一种最基层的关系。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小家庭的普遍存在,无线通讯和电子媒介的日益发达,原来拥有地缘优势的邻里之间的来往和沟通减少,有的甚至“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家庭与家庭之间缺乏应有的团结互助和友爱精神。一些乱扔垃圾、公共利益、财务借贷等造成的邻里纠纷数量日渐增多,据法院统计,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20%是邻里纠纷而导致矛盾激化。

  三、家庭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家庭道德建设重在通过先进文化引领,在先进文化的引领下,家庭成员的道德素质会有所提升,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就会逐步形成。

  1、以学习培训引领家庭道德文化的构建。要以学习型家庭建设为抓手,结合“女性素质提升”工程、家庭道德教育宣传实践月活动,妇女大讲堂、留守流动儿童书屋为平台,顺应广大妇女和家庭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通过举办各类培训讲座、讨论座谈、读书活动、演讲征文、宣讲报告等学习方式,推广终身学习、互动学习、快乐学习的理念,提高妇女和家庭成员素质,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家庭学习蔚然成风。同时通过婚姻家庭指导中心、维权驿站等机构,提供情绪疏导、婚姻家庭关系指导、法律援助、权益维护等服务,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法律知识,力争源头预防和化解因不懂法、不懂生活艺术而导致的婚姻家庭纠纷。提升道德鉴别力,形成健康、文明、向上、和谐的良好家风。

  2、以特色活动推动家庭道德建设的深化。为使家庭道德建设保持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要依托妇联宣传教育阵地和丰富多彩的活动载体,以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重点,持续做好妇女和家庭的思想道德教育。妇联组织要积极探索和把握家庭道德建设发展规律,抓住每年“三八”节、母亲节、六一节、建党节、国庆节等节日契机,组织开展“最美母亲”评选,“美德进我家”、道德模范评选、“五好文明家庭”评选等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培树表彰各类优秀典型。组建家庭健身队、巾帼文艺宣传队等若干家庭志愿者队伍,建立妇女文化活动点、家庭文化中心户,开展“美在家庭”、“家庭文化艺术节”、“家庭文化展示”、“家庭运动会”等贴近群众需求、贴近实际的群众性文化活动,针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单亲母亲等特殊群体开展各类关心关爱、扶贫帮困的巾帼志愿服务活动。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文化建设中的优势,不断延伸家庭美德建设,提升家庭道德修养,突出家庭文化的特色和亮点,打造家庭道德建设新模式。

  3、以典型宣传营造家庭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为了更好的宣传与发展家庭道德建设,要利用在丰富多彩活动中评选出的好事迹新典型组成宣讲团,到街道、社区、乡村等地方宣讲,引导广大家庭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要充分发挥具有贴近百姓、强力渗透优势的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拍摄电影、文艺晚会、专栏宣传等多种方式,坚持放开宣传妇女和家庭先进典型,从而使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够潜移默化地感受道德氛围。通过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正能量来教育家庭成员尊老爱幼,夫妻互敬,和睦邻里,建设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20xx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等待观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薄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开展。审查规范性文件,必须要有相对专业、经验丰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才。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也缺乏有这方面专长的人才,因此,难于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四)经验不多,难于借鉴。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目前各地都处于摸索、探讨阶段,因此,如何建立相应的备案接收、登记审查以及向社会公开等制度,如何建立完整的备案数据库,如何对不适应客观发展要求或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如何执行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度等,均未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管理流程,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没有范例可鉴,没有经验可取,没有典型可学,是造成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处于空白状态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与思路

  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备案审查条例的备案审查机关和主体是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市、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法规定行使职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认真贯彻监督法,稳妥启动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稳妥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监督法关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正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使这项监督工作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是市、县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授权和要求,制定了全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利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开展。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掌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启动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稳妥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合法性,就是审查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主要表现有作出旨在抵消有关法律性文件精神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中的明确规定不抵触,但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不允许地方规定的;明显搞地方保护主义,分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等四种情形。在重点审查合法性的同时,要认真审查适当性、协调性。审查适当性,就是审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目的的合法性、管理措施的不可替代性、管理措施与管理效果的价值相称性。审查协调性,即不同机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4

  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二)设立办事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很难发挥审查监督作用。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组织、调研、取证、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任务。为此,有条件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与监督法相适应的备案审查监督队伍。没有条件的市、县可考虑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兼职的备案管理员,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事务工作。在办公室设立备案管理员,有利对外接收文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备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据调查,目前由于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都比较少,因此,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分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同时,市、县人大常委会要配强机关工作人员,在各专门委员会、各工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要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体建设,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增加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的专业人才,以保证审查的质量。

  (三)依法规范程序,扎实推进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和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所以市、县既要按法律规定积极实施,又要认真对待,稳妥处理,扎实推进。要建立健全机制,依法规范程序。规范程序、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制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纠错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每年年初,政府要把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及时提交人大常委会,便于及早安排审查。在审查时,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政府沟通,了解情况,反馈意见,尽量达成共识,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奠定基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意见,如制定机关接受意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则审查可告停止。审查中对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要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沟通,把问题搞准。

  (四)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市、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原则。无论是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还是同级政府的决定、命令,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一旦撤销,就会失去效力,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严肃、慎重地对待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工作,不能草率从事。经审查,符合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对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维护。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应及时与上级人大常委会沟通,把问题搞准,再作决定。二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工作规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时,都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充分审议和讨论,最后通过表决,按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出决定。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随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入,加强对有关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备案审查报什么、怎么报,审什么、怎么审,具体问题如何处理,启动审查、撤销程序怎么操作,这些环节和程序,是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每一位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功。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着重在弄明白、真掌握上下功夫。只有努力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具体工作人员的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才能真正适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才能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贯彻监督法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组织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听辅导报告,或派人到自治区参加监督法培训班学习。通过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办法,全面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审查工作人员的审查能力,使其在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时能提出切实可行、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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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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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以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至关重要。近年来,党中央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适应新要求,应对新挑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结合基层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学习借鉴各地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做法经验,思考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法律监督的职能,维护法制统一。

  一、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状—以翔安区为例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人大法律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各地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的要求,逐步完善备审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有序开展。下面,以翔安区人大常委会为例,作个简要说明。

  1、出台备案审查工作规程。20xx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xx年6月xx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xx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根据《监督法》及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关规定,20xx年10月,翔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xx市翔安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范围及程,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2、启动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实施后,区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3、20xx年—20xx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20xx年,区人大常委会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件;20xx年,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5件;20xx年,收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件。

  4、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情况。对于收到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大办负责接受、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工作;根据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迄今为止,没有发现存在问题的。

  二、地方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一些不合法、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也屡有出现。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负有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

  1、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完善人大监督职能,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卓有成效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对于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2、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或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防止权力滥用,避免和减少随意增加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系重大。因此,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地方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遭遇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基层人大还是刚起步,仍然较为薄弱。

  1、审查范围界定难。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无疑是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必要的前提。但从各地的实践看,范围的界定问题一直得不到统一。如:以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作为备案审查范围的界定标准?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到底由谁来审查?对地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不该列入审查范围?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成为困扰和阻碍该项工作深入开展的羁绊之一。

  2、审查标准把握难。包括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实践中,关于合法性审查标准是比较清晰的,主要考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超越权限,有无限制、剥夺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情况,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等。但合理性审查就面临难题了。《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三种情形”中,“其他不适当的情形”是指“越权制定”或“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违法而不适当,不合理而不适当,还是两者兼指?如果是指不合理的不适当,不合理的尺度又该如何把握?这些标准很难把握。

  3、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备案审查的出发点是备案,落脚点是审查,只有通过细致的审查才能判断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但目前基层人大“备而不审”、“备档存查”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仅仅负责收文、登记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则在登记基础上由各相关工委做形式上的审查。

  4、纠错程序实施难。有错必纠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从目前各地备案审查的结果看,审查合格率很高,发现问题、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情况较少,人大常委会启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的更是寥寥。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纠错法律制度,使纠错程序的实施比较困难。如果制定机关不依法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该如何处置;如果审查机关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而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5、备案审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较薄弱。备案审查工作专业性强,政治性、法律专业性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在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主要依托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数量、知识结构等方面,还无法与全面备案审查的新要求相适应,人大备审工作力量整体不足,所需专业人员更是匮乏,无法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为推动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多地基层人大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值得参考。有的地方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坚持适度提前介入,将“问题文件”处理在前,防患于未然;有的地方建立健全报送备案机制、主动审查机制、被动审查机制、督促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的地方将问题分为合法性、合理性、技术性等几类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结合我区人大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备案审查工作责任感

  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无论负责报备的机关,还是负责审查的机关,都应从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高度,不断增强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一方面,作为报备机关,要认识到备案不是可有可无的简单告知与存档,而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要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办理报备手续,做到“有件必备”。

  另一方面,作为审查机关,要认识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职责,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审查,审查不是搞形式、走过场,而是审实质,动真格,做到“有备必审”,进而依法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做到“有错必纠”,努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2、准确把握规定,拓宽备案审查范围

  正确把握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是顺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判断一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报备,不能拘泥于文件外在的形式名称,而应正确把握《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范围,着眼于文件的实际作用和功能。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秉持宪法监督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正确理解和把握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逐步拓宽报备范围,努力实现全覆盖,真正做到把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3、强化建章立制,规范备案审查运作程序

  一是完善报送备案机制。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核查通报等方式,督促文件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备,做到不漏报、不瞒报。有拿不准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与审查机构进行沟通。

  二是完善主动审查机制。按立法法修改后的新规定落实主动审查责任,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同时注意创新主动审查方式,尝试借助外力,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三是完善被动审查机制。细化审查建议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程序,推动被动审查工作规范化,依法启动规范性文件的被动审查。强化公民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公民权利诉求作为重要动力源泉,借助公民个案启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公民对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服,认为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当,法院就可以初步审查,中止当前的诉讼程序,而将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适当作为先决问题,依照程序提请相应备案审查机关予以审查。通过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发挥法院的职能优势,能有效解决审查动力不足的问题,大大激发备案审查制度活力,促进法律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是完善督促纠正机制。对通过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备案件,与制定机关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对不自行纠正的,依法提出审查意见,甚至依法予以撤销。

  4、明确备案审查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体系,既包括审查机关的审查责任,也包括制定机关的配合责任;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实体审查责任,也包括程序审查责任;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责任,也包括合理性审查责任;既包括审查机关违法审查责任,也包括不作为、延迟作为责任。

  一是审查主体在审查过程中的程序责任。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自身应严格遵循程序要求,该听取意见的要听取意见,该反馈的要反馈,该公开的要公开,否则应承担程序违法责任。尤为值得强调的是,审查应坚持社会公开原则。也就是说,从备案审查的起始阶段至进行审查和发布审查结果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等可予公开的内容时,不仅应向制定主体,还应向社会公开相关审查内容,将审查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促使审查行为合法有效。

  二是制定机关的配合责任。制定机关应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未在法定时间内报送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要求制定机关说明相关情况的,应予以积极配合协助。规范性文件在被确认撤销或改正后,制定机关有责任在法定时间内撤销或改正该规范性文件。因该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5、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备案审查能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和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

  首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队伍。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明确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其次,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对《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弄清楚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掌握工作尺度和工作方法。通过对《地方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能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审查能力。

  再次,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库,广泛吸收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参与,充分利用专家智库,为提高审查质量,深化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与水平。

  最后,要积极组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并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增强实效,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6、注重沟通协调,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要做好工作,需要各职能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一是人大内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备案文件接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常委会法制委负责备案件及审查意见的登记、综合和存档。

  二是报备机关与审查机关之间,即人大与政府、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审查机关内部,即人大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协调。

  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征求意见、邀请参与论证等方式,吸收人大代表参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度,把人民群众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结合起来。

  四是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广泛宣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扩大社会影响,为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2

  一、家庭道德建设工作的做法与经验

  1、通过活动挖掘树立道德模范典型。借助于妇联组织不同层次的妇女力量,深入挖掘发现先进典型。近年来,区妇联利用各种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挖掘典型、选树典型和推荐典型活动。认真开展先进评选推荐,在全区范围内筛选就业创业、社会公益事业、五好文明家庭、维权志愿者、助人为乐模范等精神文明典型。通过道德模范评选评选,选出事迹突出的模范,予以表彰奖励,并将他们的感人事迹在网站,媒体上公开,号召广大妇女同志都向他们学习。

  2、通过宣传宣讲推动家庭道德建设。区妇联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传统的家庭美德,推动家庭道德建设。近年来在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日报,连云港妇女网,江苏省妇女网等公众信息网广泛宣传道德模范人物的感人事迹。通过宣传她们的孝老爱亲、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等先进事迹,弘扬她们的高尚品德和正能量,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崇尚正气的浓厚氛围。通过身边的真人实事大力宣传家庭道德建设,用道德的力量感召妇女、鞭策妇女。

  3、运用文化活动弘扬家庭道德文化。“家庭道德建设归根到底是一种文化现象,把抽象的家庭道德规范转化为家庭成员的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是推进家庭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浦区妇联充分利用妇女大讲堂、亲子大讲堂、女企业家协会、区巾帼志愿服务队、区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和平台,围绕热点话题,坚持美德引领,邀请了成功的女企业家,举办了多期高品质的示范讲座。区妇联通过广场群众文化活动,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不断扩大家庭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家庭成员中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为促进邻里融洽、家庭和睦,提高群众道德素质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家庭道德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动着家庭,给家庭注入了现代文明的气息,催生着现代家庭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形成。同时,伴随着社会结构状况和运行方式的变化,现代家庭道德建设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问题。

  一是婚姻关系日益脆弱。近年来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是婚姻脆弱的突出表现,这一情况在全国都具有普遍性,沿海及发达地区更为突出。市场经济下金钱和物欲的腐蚀,试婚、傍大款、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恋、情人潮、家庭暴力等现象增多,单亲子女增多。不同性质的婚外情、家庭财产纠纷和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脆弱的重要原因。

  二是血亲纽带不断松弛。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工作和生存压力较大,生活节奏快,亲子间缺少共同话题,难以沟通。加上对子女普遍存在溺爱现象,缺乏合理的`引导和正面的批评,致使许多孩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心理承受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差。血亲纽带松弛,直接导致“孝子错位”与“厚小薄老”,家庭关系中普遍以儿孙为轴心,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降低,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开始逐步丧失。另外,“丁克家庭”和“空巢家庭”日益增多,“空巢家庭”的增多,使老人晚年孤独、寂寞、悲哀,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是邻里关系渐趋冷漠。人首要的关系是家庭,但家庭不是悬在空中,而是存在于社区中的。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所以邻里关系是社区中一种最基层的关系。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小家庭的普遍存在,无线通讯和电子媒介的日益发达,原来拥有地缘优势的邻里之间的来往和沟通减少,有的甚至“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家庭与家庭之间缺乏应有的团结互助和友爱精神。一些乱扔垃圾、公共利益、财务借贷等造成的邻里纠纷数量日渐增多,据法院统计,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20%是邻里纠纷而导致矛盾激化。

  三、家庭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家庭道德建设重在通过先进文化引领,在先进文化的引领下,家庭成员的道德素质会有所提升,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就会逐步形成。

  1、以学习培训引领家庭道德文化的构建。要以学习型家庭建设为抓手,结合“女性素质提升”工程、家庭道德教育宣传实践月活动,妇女大讲堂、留守流动儿童书屋为平台,顺应广大妇女和家庭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通过举办各类培训讲座、讨论座谈、读书活动、演讲征文、宣讲报告等学习方式,推广终身学习、互动学习、快乐学习的理念,提高妇女和家庭成员素质,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家庭学习蔚然成风。同时通过婚姻家庭指导中心、维权驿站等机构,提供情绪疏导、婚姻家庭关系指导、法律援助、权益维护等服务,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法律知识,力争源头预防和化解因不懂法、不懂生活艺术而导致的婚姻家庭纠纷。提升道德鉴别力,形成健康、文明、向上、和谐的良好家风。

  2、以特色活动推动家庭道德建设的深化。为使家庭道德建设保持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要依托妇联宣传教育阵地和丰富多彩的活动载体,以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重点,持续做好妇女和家庭的思想道德教育。妇联组织要积极探索和把握家庭道德建设发展规律,抓住每年“三八”节、母亲节、六一节、建党节、国庆节等节日契机,组织开展“最美母亲”评选,“美德进我家”、道德模范评选、“五好文明家庭”评选等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培树表彰各类优秀典型。组建家庭健身队、巾帼文艺宣传队等若干家庭志愿者队伍,建立妇女文化活动点、家庭文化中心户,开展“美在家庭”、“家庭文化艺术节”、“家庭文化展示”、“家庭运动会”等贴近群众需求、贴近实际的群众性文化活动,针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单亲母亲等特殊群体开展各类关心关爱、扶贫帮困的巾帼志愿服务活动。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文化建设中的优势,不断延伸家庭美德建设,提升家庭道德修养,突出家庭文化的特色和亮点,打造家庭道德建设新模式。

  3、以典型宣传营造家庭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为了更好的宣传与发展家庭道德建设,要利用在丰富多彩活动中评选出的好事迹新典型组成宣讲团,到街道、社区、乡村等地方宣讲,引导广大家庭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要充分发挥具有贴近百姓、强力渗透优势的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拍摄电影、文艺晚会、专栏宣传等多种方式,坚持放开宣传妇女和家庭先进典型,从而使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够潜移默化地感受道德氛围。通过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正能量来教育家庭成员尊老爱幼,夫妻互敬,和睦邻里,建设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20xx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等待观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薄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开展。审查规范性文件,必须要有相对专业、经验丰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才。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也缺乏有这方面专长的人才,因此,难于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四)经验不多,难于借鉴。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目前各地都处于摸索、探讨阶段,因此,如何建立相应的备案接收、登记审查以及向社会公开等制度,如何建立完整的备案数据库,如何对不适应客观发展要求或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如何执行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度等,均未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管理流程,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没有范例可鉴,没有经验可取,没有典型可学,是造成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处于空白状态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与思路

  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备案审查条例的备案审查机关和主体是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市、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法规定行使职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认真贯彻监督法,稳妥启动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稳妥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监督法关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正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使这项监督工作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是市、县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授权和要求,制定了全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利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开展。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掌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启动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稳妥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合法性,就是审查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主要表现有作出旨在抵消有关法律性文件精神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中的明确规定不抵触,但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不允许地方规定的;明显搞地方保护主义,分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等四种情形。在重点审查合法性的同时,要认真审查适当性、协调性。审查适当性,就是审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目的的合法性、管理措施的不可替代性、管理措施与管理效果的价值相称性。审查协调性,即不同机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4

  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二)设立办事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很难发挥审查监督作用。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组织、调研、取证、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任务。为此,有条件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与监督法相适应的备案审查监督队伍。没有条件的市、县可考虑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兼职的备案管理员,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事务工作。在办公室设立备案管理员,有利对外接收文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备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据调查,目前由于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都比较少,因此,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分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同时,市、县人大常委会要配强机关工作人员,在各专门委员会、各工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要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体建设,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增加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的专业人才,以保证审查的质量。

  (三)依法规范程序,扎实推进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和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所以市、县既要按法律规定积极实施,又要认真对待,稳妥处理,扎实推进。要建立健全机制,依法规范程序。规范程序、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制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纠错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每年年初,政府要把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及时提交人大常委会,便于及早安排审查。在审查时,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政府沟通,了解情况,反馈意见,尽量达成共识,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奠定基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意见,如制定机关接受意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则审查可告停止。审查中对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要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沟通,把问题搞准。

  (四)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市、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原则。无论是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还是同级政府的决定、命令,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一旦撤销,就会失去效力,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严肃、慎重地对待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工作,不能草率从事。经审查,符合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对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维护。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应及时与上级人大常委会沟通,把问题搞准,再作决定。二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工作规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时,都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充分审议和讨论,最后通过表决,按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出决定。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随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入,加强对有关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备案审查报什么、怎么报,审什么、怎么审,具体问题如何处理,启动审查、撤销程序怎么操作,这些环节和程序,是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每一位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功。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着重在弄明白、真掌握上下功夫。只有努力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具体工作人员的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才能真正适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才能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贯彻监督法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组织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听辅导报告,或派人到自治区参加监督法培训班学习。通过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办法,全面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审查工作人员的审查能力,使其在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时能提出切实可行、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