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4-10-20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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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1

  水,是生命之源,自来水更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和特殊产品,在城市建设与人民生产、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供水企业与其它企业的最大不同之处是,要对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负责,要对整个城市的每分每秒负责。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转,整个城市就将陷入瘫痪。因此,供水企业经营与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的秩序稳定正常。

  然而,由于供水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有着基础性、社会性、特殊性、垄断性的诸多特点,供水企业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供水,保证水质,不断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供水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是单独的企业行为,而是与整个社会活动和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供水企业的效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其它企业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加之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大、经营成本高、回报周期长的特性,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供水企业的效益都不容乐观。据建设部20xx年对全国85家较大规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状况的调查显示,20xx年1—3季度,这85家供水企业经营亏损的为59家,占到统计企业的近70%,亏损额达5亿多元,而未参与调查的为数众多的中小城市供水企业的经营状况则更加令人担忧。总的来说,我国供水企业呈全行业亏损局面,究其深层次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更多的则属政策层面因素影响,本文将结合我县供水工作实际,试论几点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性质介定模糊

  长期以来,我国对供水行业基本上是实行由政府垄断经营的管理体制,企业由政府建,领导由政府派,资金由政府拨,价格由政府定,实行的是政企高度统一的管理模式,供水企业也被人们普遍看作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公用事业组织。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这种高度统一的政府管理模式对集中大量资金投资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民饮水卫生健康,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高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这种体制所引发的.弊端成为影响供水企业发展的一大桎梏。由于供水行业的公益性、特殊性、垄断性、单一性和区域性的特点,至今在体制上究竟属企业型还是事业型尚无定论,全国各地水司有企业型的,有事业型的,也有隶属行政部门的供水管理处,但不论如何定性,事实上都是“四不像”:说是企业,又承担了相当的政府职能,其产品价格由政府严格控制,缺乏企业应有的经营自主权;说是事业吧,又享受不到国家应有的待遇,资金投入没有保障,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背负着垄断经营的枷锁,却在保本微利的夹缝中艰难求生存,供水企业的这种定性模糊导致了企业自身缺乏健康发展的动力源和主动性,仅仅是靠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在支撑。近几年,在市场经济的洗礼下,为谋求生存与发展,供水行业在体制上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尝试,但由于供水行业所独具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区域性,不可能找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模式,时下,已改制或出让的供水企业纷纷回购的例子比比皆是,供水企业如何在体制层面上摆脱困境将是一个长期探索、实践的过程。

  二、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

  水价是影响供水企业水费收入的最直接因素,水价形成机制的合理与否也就成为影响供水企业效益的最重要、最基本因素。受计划经济时代影响,我国水价普遍偏低,自来水价格调整机制极不灵活,供水企业无权按市场经济规律确定水价,水价不能真实反映其制造成本,更无法体现自来水作为一种稀缺商品的使用价值,由于制水成本的不断上涨所造成的成本倒挂现象十分突出,水费收入已无法满足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扩大再生产。受政府和社会的干预影响,水价的形成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水价的制定也偏离了完全成本的概念,政府为维护大局稳定,缓解社会压力,往往是以牺牲供水企业效益为代价的。这种不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使老百姓吃“福利水”的观念根深蒂固,与市场经济下其它商品价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立方米的自来水甚至比不上一瓶矿泉水的价格,水价与价值背离和原水成本的日益提高,导致了供水企业陷入了供水越多,亏损越大的尴尬局面。20xx年初,沅陵水司在连续亏损6年,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向县人民政府及市县两级物价部门提出水价调整申请,据怀化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核实,该司当年的单位制水成本为1.583元/M3,而当年的售水均价仅为1.27元/M3,该司每出售1吨自来水净亏损0.313元,在按法定程序进行水价调整听证会上,政府和物价部门在综合各方意见,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后,核准该司水价做出微调,调整后的水价并未达到实际成本,规定的五类水价比例调整也无法实施到位。从中不难看出,水价形成机制的欠完善,根本就无法体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企业从水费中获取的资金仅能勉强维持企业的简单再生产,更遑论“效益”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是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手段,政府定价这种计划经济环境中的产物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政府和广大群众应当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从保护和关爱水资源的角度,充分认识水价偏低的历史成因,切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促进水价形成机制尽快完善和合理。

  三、供水成本增长迅速

  供水成本增长也是影响供水企业效益的因素之一。除了在制水环节受原水、电费、药剂等涨价因素而带来成本增长外,随着我县县城建设的高速发展以及环保和水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沅陵水司在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管网更新和改造、维护以及确保水质达标方面都相应加大了投入,供水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

  1、供水管网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满足日益扩大的供水需求,该司每年都要投入20万元左右的资金用于新规划区域的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新开发居民小区的供水管网铺设,以及新建或改造城市无水、无压、无量地带的供水管道。

  2、城市供水系统的更新、改造、维护。我县供水管网多属移民期所建,供水系统及管网设施大部分运行时间超过13年,已逐步陈年老化,机器设备故障率及管网漏损不断上升,为确保安全、正常供水,每年必须投入近30万元对供水设施及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实施乡镇“饮水工程”。近年来,为解决我县部分乡镇的人畜饮水难问题,该司相继拉通了县城至凉水井、苦藤铺、鹿溪口、洲头等乡镇(村)的供水主管,另在官庄集镇投资建设水厂一座,除政府出资外,该司投入资金近200万元。

  4、源水恶化和出厂水质标准提高。随着水源水质的不断恶化,制水成本开始逐年上升。另一方面,国家对出厂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建设部要求,从20xx年起,供水企业出厂水浊度不得超过1度,为此,该司投入资金50万元用于水厂生产流程及技术工艺的改造,并建成高标准中心化验室,检验能力由常规4项增至21项。20xx年3月,建设部颁布新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检测项目增至101项,无疑又将增加企业供水成本。

  以上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自身资金十分有限,而我县又属国家级贫困县,县级财政十分薄弱,该司在申请到极其有限的国债项目资金外,大部分是采取银行贷款和职工集资自筹的方式解决,而靠银行贷款和职工集资的融资渠道又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和利息负担。投资城市供水管网,效益回报期多在30-40年后,企业因借贷资金无力偿还造成的负债经营进一步影响到企业效益提升。

  四、售水量下滑和管道安装市场萎缩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在经济大环境和市场导向等多重压力下,许多传统行业,如机械、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出现负增长甚至“关停并转”,我县的工业企业更是纷纷破产倒闭,从而导致供水企业售水量急剧下滑。据统计,20xx年我县工业用水、基建用水不足5万立方米,售水量的90%以上都是在水价构成中价位最低的居民生活用水及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几乎为零。售水量的逐年减少导致了单位供水成本增长和收入锐减。

  20xx年8月,沅陵县政府为治理经济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了16号文件,对我县城市给排水管道安装业务全面放开,从而结束了以前由沅陵水司一直统管管道安装市场的局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该司每年减少安装业务收入近50万元,使得以往弥补供水主业亏损的主要途径大打折扣,企业效益严重下滑。

  五、产销差的构成因素及影响

  产销差率也是影响供水企业效益的一项关键指标。目前,供水企业的产销差率普遍偏高,以沅陵水司为例,其主要构成因素如下:

  1、计量误差。水厂出厂流量的计量与成千上万个水表的计量之间必然存在着计量误差。该司历来对计量工作非常重视,城市管网分片区装表,并定人定期采用先进流量计检测,计量误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但随着城市“一户一表”工程的推行,个人私户水表迅猛增长,目前已接近2万台,客观上增加了计量误差。

  2、水费拖欠。长期以来,由于自来水这种商品的特殊性质,使得供水企业在面对恶意拖欠水费现象时,处于十分被动的不利地位,一些单位和个人长期拖欠水费,甚至变成呆帐、死帐。当供水企业依法采取停水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些欠费“钉子户”就以“特殊情况”、“特困企业”为借口,上访政府,无理滋事,换回了上级部门“维护稳定,无条件恢复供水或先恢复供水,再谈解决办法”的结果,从而造成水费回收不及时,不到位,无法做到应收尽收。

  3、偷、盗用自来水。由于人们对自来水这种特殊商品的认识不足,加上部分用户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实际用水过程中,利用机械式水表始动流量值偏大的缺陷,普遍存在小流量滴用水现象,不少用户每月用量仅有1吨。除了小流量用水外,表外盗用自来水现象也十分严重。由于在私拉乱接自来水的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危险性,手法简单,隐蔽性强,而供水企业在查处时往往存在调查难、取证难、执法难的现象,且相关法律保护支持不够,偷盗用自来水现象愈演愈烈。据保守测算,沅陵水司每年因用户盗用自来水造成的损失近30万元,可谓触目惊心。

  4、管网漏损。漏失率一直是影响供水企业效益的重要指标。据建设部统计,我国供水企业管网平均漏失率为21.5%,不少供水企业甚至超过30%。沅陵水司于1998年购买国外先进探漏设备后,在主动控制管网漏失率方面成绩不俗(漏失率控制在12%以下),但我县城市供水管网年代久远,老化严重,供水设施点多、线长、面广,加之管网更新维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地下渗漏隐患多,漏失率易反弹,受资金瓶颈制约,企业每年只能挤出少量资金用于到期管网改建,即使探明地下暗漏,往往因为预算过大,竞因“囊中羞涩”而作罢。按12﹪的漏失率计算,该司每年因地下管网“跑冒滴漏”损失水量就在50万M3左右,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呈逐年上升态势。此外,来自外部施工造成的水损也不容忽视。

  5、未计量用水。我县自来水未计量用水分为两类。一类是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益事业用水一直实行无偿供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此类用水应实行计量计价,未实行计量计价的

  ,由政府从城市维护费中按用量划拨,沅陵水司每年有近20万M3的公益事业用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另一类则是供水企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城市特困户、低保户、残障孤寡等弱势群体和光荣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长期实行的优惠减免用水。因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群众享受低保待遇涉及面宽、户数多,企业每年减免的水费都在20万元左右。

  六、政策性支持减少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调整的大背景下,对供水行业的政策性支持逐年减少。如何解读国家政策调整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但相关扶持政策的取消,无疑是影响供水企业效益的客观因素。自1998年以来,国家相继取消了城市供水增容费、建水基金、底度水费、水费滞纳金等辅助性收费,另一方面,水利部门开始向供水企业开征水资源费,原水成本的增长,收费项目的取消,加剧了供水企业的效益滑坡。

  综上所述,可见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的因素是在社会变革的历史进程中长期积累形成的,牵涉面广,纷繁复杂,毋庸讳言,供水企业自身在观念、管理与服务水平上的相对滞后也是造成企业消耗大,效益低的因素,为摆脱困境,供水企业在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也在积极寻找对策。近年来,沅陵水司针对国有供水企业固有的机制僵化、富余人员多、管理效益低、产品结构单一等弊病,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引进竞争机制,转换经营观念,实施目标管理,创新科技能力,20xx年至20xx年,每年减亏都在40万元以上,为解决因历史原因(移民搬迁时期政策性安置)造成的企业人员过多,负担重的难题,该司确立了“以水为本,多种经营”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龙泉桶装饮用水厂安置富余职工57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桶装水销售连年翻番,20xx年预计产值80万元,增进了企业效益。但由于影响企业效益的因素复杂多样,仅靠供水企业一家尚无力解决全部问题,加上供水行业因社会资源配置和降低社会成本的需要所形成的自然垄断性,容易引起公众的不理解甚至歪曲,城市供水发展环境堪忧。

  总而言之,供水事业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公益事业,是我们大家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配合,只有确保供水企业运转正常,效益稳定,才能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条件,促进城市经济繁荣和快速发展。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2

  城市供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供水事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及城市经济的繁荣发达。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定位,以及加入wto,城市供水企业面临着走向市场经济新的机遇,供水企业效益的好坏直接制约、影响着供水企业、供水事业的发展。针对目前我国大多数供水企业普遍存在经济效益不佳等问题,现就其影响的主要因素进行简要分析。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的主要因素

  (一)政府部门对供水企业的摊派和干预

  长期以来,由于供水企业在城市生存和发展中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公益性的特殊地位,供水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很深的特殊依赖关系。一方面供水企业在供水资源、建设投资、地方政策、水价调整等诸多方面对政府有极大的依赖性;另一方面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对供水企业除了正常的安全优质供水要求外,对供水企业人、财、物的摊派,使企业背上额外的负担。对于亏困企业欠费、供水报装有关规费酌减免以及城市建设过程中很多问题的处理上,政府常常通过牺牲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来缓解社会压力。这样不仅损害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社会效益。

  (二)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

  水价是影响供水企业水费收入的直接因素,水价形成机制是影响供水企业效益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因素。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水价普遍偏低,水价没有充分反映水的使用价值,水费收入并不能满足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和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长期以来,水价的制定偏离了完全成本的概念,受福利事业性质收费的思想影响,水价的形成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水价调整不到位,水费回收自然就难于保障供水企业的效益。

  (三)城市建设发展、改造城市管网、提高供水质等促使供水成本增加

  1、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随着老城区改造以及新城区的建设,城市供水管网不适应供水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大多数供水企业管网管材质量差且漏耗高,必须逐步更新改造;而新城区的建设又需要同步发展新的供水管网,这些工作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2、源水恶化、出厂水水质标准的提高。中国水源污染形势十分严峻,全国90%的城市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每年有590亿吨的污水污染江河湖库。污染已成为我国城市安全供水的最大障碍。按建设部要求,从20xx年起,全国供水企业出厂水浊度不超过1度。这就要求供水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加快对老水厂改造的步伐;

  3、实施一户一表对企业效益的影响。按国家要求“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推行抄收到户工作后,供水企业承担了楼内主管改造,水箱清洗、维护,户外管道改造等工作,大幅度增加了运行维护成本,加大了管网漏失率;

  4、二次供水的经营管理。供水企业承接了大型居民小区、高层建筑等产权(管理)单位的二次供水工作。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含转压站、水池、水箱、管网等)的改造费、运营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大幅度加大自来水公司运行成本;

  5、售水量下滑、欠费严重、水费回收难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在产业政策、经济大环境和市场导向等多重压力下,许多传统的行业,如机械、化工、纺织、印染、橡胶等传统耗水量大的行业出现负增长甚至关停并转,导致用水量大幅减少。取消底度、推行一户一表、实施分类计量等利民工程改造导致售水量下降。

  部分城市供水区域内自备井滥开滥采十分惊人,其数量不断增加。不但影响了城市水资源的有效保护,而且给城市供水管理带来极大隐患。在水费回收方面,有些单位长年拖欠水费,甚至变成呆帐、死帐。

  (四)产销差率高。

  产销差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产销差率是供水企业的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影响产销差率的因素有几个方面:一是计量误差,水厂出厂流量计的计量与成千上万个水表的计量之间必然存在计量误差;二是供水管道和设施漏水,这包括管道安装的`年代、管材质量、安装质量、市政及建设工程对管道的影响;三是分户结算水表计量误差;四是未计量用水,包括消防、环卫、绿化等公用事业和违章窃水等。

  此外,国有企业固有的机制僵化、冗员多、消耗多、效率低也是影响供水企业效益的重要因素。

  二、提高供水企业经济效益的对策

  (一)“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也是供水企业改制,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

  1、供水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实际上表现在没有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没有完善的地方政策,没有简便易行的操作程序等方面。如果这些问题逐步解决,供水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也将逐步减弱。

  2、政府对供水企业的依靠性,应将行政直接干预变为通过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城市规划、经济调控、社会

  监督、舆论监督等手段,使企业更好地负起为城市服务的重任来实现。从政府的角度看,绝大部分供水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所有问题,仍然是政府说了算,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允许非国有经济进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实行投资多元化的办法。同时政府应对企业进行资产授权经营,按照《公司法》改革供水企业,达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要求,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经营者责任,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

  (二)积极推进资产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供水事业更上一层楼

  进入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日益成熟,国民经济日益发展。供水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以建水厂为例,建一个现代化的设计能力为日产l0万立方米的水厂,直接投资就要2亿元人民币。大多供水企业是亏本经营,用于更新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政府的力量有限,且政府也不可能成为投资主体。这也就需要企业吸收社会资金,以深化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加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自我发展。

  供水企业资产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方向。它的实行有利于供水设施不断完善,有利于促进供水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招商引资带来的不仅是资金投入,还有别人的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先进理念。供水企业应根据各自特点,正确分析,勇于面对,积极应对善于利用,创造条件把企业的供水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更好地发挥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提出“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

  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并规定了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

  各供水企业应总结水价管理经验与问题。理顺水价成本、费用 构成、利润水平及水价构成,建立和完善供水成本核算体系与定额标准,确保供水企业可以从成本中收回合理的运营成本,从利润中收回合理的投资成本水价改革应健全各项配套措施,完善相关节水措施。各地水司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明确水价改革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做好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如推进阶梯式水价;针对不同城市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考虑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等。同时应完善相关节水措施,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应实行计量计价制度;鼓励工业、市政、环境、绿化等行业使用回用水等。

  (四)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

  供水企业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垄断性,存在富余人员多,管理效益差,职工观念滞后等弊病。针对这些情况,供水企业应全力推动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盈局面。

  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产权明晰的集团公司体制。遵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要求,以体制改革为龙头,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理顺企业内部关系,以应对各类挑战,顺利地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

  2、调整企业管理体制,构筑精干高效、权责明确、集团化经营的母子公司框架。按照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以董事会为主的决策中心、以经理层为主的生产指挥系统。

  对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实施会计委派制,强化财务管理和对资本经营全过程的监督与控制,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具备条件的分公司实行模拟子公司运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收节支,控制成本,保证利润。

  3、加强三项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三项制度改革应着眼于建立职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的新机制。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开展“定编、定岗、定员”工作。按照先进科学的标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增强管理人员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在调整内部组织机构的同时,对机关部室及基层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实行聘任制。

  在分配制度方面,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4、建立规范化制度体系,形成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使公司内部动作有序,管理有章可循。对企业物资采购、工程施工、资产租赁、固定资产保险等方面实施招、投标制度,公开竞争,增加收入,减少支出。

  5、加大科技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各地供水企业应积极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力争使“科技”成为公司的利润源泉和对外拓展中的技术砝码。将科技建设提升到战略的高度,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运作机制,成立专门的技术中心,以企业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全面开展水技术的研究工作。

  6、狠抓优质服务,不断提高供水服务水平。优质的供水服务是赢得用户、占领市场的有力武器。1进一步完善社会承诺服务制度;2用户报装实行“一条龙”服务;3完善“110”联动服务;4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态度。

  (五)大力降低供水成本,向管理要效益

  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出效益。成本是影响利润的直接因素。近几年来,因一些政策性因素及自然因素,供水企业经营成本逐年增加。对此,我们应以财务管理为突破口,以成本管理为核心,强化基础管理,控制成本增长,提高经济效益。

  1、推行目标责任制。确定可控总目标,然后采取成本指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班组或个人。执行“日结算、旬分析、月总结”制度,并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对成本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制度。

  2、狠抓节能降耗,各水厂大力推行技术革新,积极开展设备改造,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故障频率。公司调度应引入计算机技术,科学统一调度,做到经济、迅速、及时。

  3、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企业应抓好水表计量、管网及附属设施管理和规范用水管理等工作环节。首先全面推行以表计 量,杜绝估表现象。其次加强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定期巡视、维修,及时处理问题。运用先进仪器,清查管网暗漏,消除供水漏失隐患。

  4、提高收费率。加强大口径水表的跟踪管理,同时强化水表抄收和追收工作,以大户欠费催缴为重点,提高水费回收率。

  (六)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利益

  加大稽查力度,成立接受政府和企业双重领导的,具有执法职能的稽查大队。对内稽查吃、拿、卡、要、贪污,挪用水费等违章和不履行职责的现象,对外履行执法职能,稽查违章用水、在管网上乱接乱建、用户窃水行为,保护企业的利益。严格实施供用水合同制度,对违约用户收缴违约金,对欠费用户收缴滞纳金,对欠费用户及时停水,对拒不交纳水费的用户通过诉讼解决。(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影响城市供水企业效益主要因素的调查报告3

  今年(20xx年)3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对全国城市供水审价工作作了具体布置,7月又发出补充通知,要求各地就供水企业改制融资问题提交专题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及36个大中城市(以下简称城市)都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城市供水审价工作,目前已有9个地区提交了关于企业改制的专题报告,有6个地区在审价总体报告中涉及了企业改制的有关情况。我们根据这些报告所反映的情况,结合所掌握的其他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总结和分析,形成如下报告并就下一步改革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城市供水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弊端及近年来的改革努力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供水行业与其他公用事业一样,被看作是公共福利事业,建设所需投资和经营盈亏都由国家全部包揽,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受到国家计划和行政部门的严格控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完整,管理比较粗放,缺乏控制成本、节约费用的内在动力和约束机制。而作为关系到人民生活的自来水价格长期以来一直控制在非常低的水平,使大部分企业亏损经营,无法建立起可持续发展能力,更新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完全依赖于国家投资。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地城市供水行业也开始进行一些改革的偿试。从政府角度,改革较多着力于改革投融资机制,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关于投融资机制改革有另文论述)。从企业角度,改革主要围绕产权制度和经营模式两方面:

  1)产权多元化改革及股份制改造

  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上市等方式引进外资或国内的资本,将国有独资企业改造为包括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仅上市公司)在内的股份制企业,也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明确承认并量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形成经理层持股及职工个人股。

  2)经营模式的改革探索合与分两种思路

  合组建企业集团。即在城市或区域范围内以骨干企业为主通过行政手段或企业兼并将原来相互独立的若干个自来水公司组建为自来水集团(有的将排水也并入自来水公司组建供排水一体化的水务集团),目的在于将企业做大做强,以突破地域限制参与更大范围内的竞争。

  分厂网分离、引入竞争。即将原有的自来水公司拆分成几个相对独立的公司及管网公司,目的在于实行厂网分离鼓励形成竞争。

  近年各地供水企业的改革尝试所取得的主要成绩或经验有:

  1)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企业产权结构,推动了产权多元化,从而推动了政企分离的步伐。

  2)通过改革筹集了急需的建设资金,缓解了国家投入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99至20xx三年城市供水行业共吸引非国有资金xx亿元,其中外资占xx%。

  3)在改制企业中(主要是改制后由外方经营管理的水厂)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据统计,由外商管理的水厂吨水完全成本平均为xx元,比国内平均水平的xx元低xx%,人均日产水量为xx吨,比国内平均水平的xx吨高xx%。

  4)对一些新的经营模式作了有益的探索,为供水企业下—步的改革积累了经验。

  二、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城市供水企业改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各地的审价总结报告和企业改制专题报告都分析了目前供水企业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其中有些具有普遍性,下面就这些普遍现象并结合我们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的成因作一分析。

  1、改革目标不明确,改革思路不系统,改革环境不配套

  从目前来看,各地改革的主要出发点仍集中在解决建设资金投入不足问题,而没有把重点放在体制创新与机制转换上。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地方的改革没有对企业现有的问题综合分析和考虑,制定系统的改革目标和方案,有关改革往往是局部的和针对单一问题的,很容易造成各种改革措施互相不配套。由于改革目标不明确、思路不系统,使城市供水企业改革缺乏所需的配套环境,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建议明确城市供水企业(垄断性公用事业)的改革目标为:

  1)为用户提供合格、稳定、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2)企业合法自主经营并获取合理利润;

  3)政府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4)各类社会资本能通过正常渠道参与公用事业建设与经营、企业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

  2、政企不分、以政代企局面仍没有根本改变

  虽然部分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了有关产权多元化、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探索,但总体来说,政府与企业各自的职能还没有理清,政府以行政命令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主要表现为:政府代替企业决策,强制企业上马项目,强制企业接受由政府与外商谈判的合资、合作、bot协议,强制企业按政府意图包装上市,强制向企业安置人员,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免费或优惠用水等,在各地的审价报告中多有提及。

  3、价格改革进展较快,企业改革相对滞后,管理粗放等弊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近年来为了改变水价与成本倒挂问题和促进节约用水,各地纷纷出台水价调整政策,调价的幅度和频率不一,有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调价幅度比较大,但城市供水企业的亏损情况非但没有改善反而有扩大的趋势,陷入了亏损——提价——再亏损的怪圈。在本次审价工作中,有多个地区和城市都提到了这一不正常现象。究其原因,也是因为价格改革单独推进,而企业改革相对滞后,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企业内部管理粗放,缺少控制成本、节约费用的内在动力。相反,在国家仍然负担供水企业亏损的情形下,供水企业都有人员扩张、费用扩张的动力(可以得到国家更多的补贴)。各地审价报告中列举的具体表现有:人员及工资失控、设施失修、漏损扩大、公共用水不计量不收费、管理费用失控、非主营业务无偿占用资金、非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在主营业务中列支等。

  4、决策过程不透明、不科学

  各地企业的改制、合资合作等重大决策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主要决策由地方政府作出,改革的主体——供水企业(或水厂)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只是被动的执行者。决策其他有关各方(如行业协会、专家、公众等)的参与也不够。有数个地区审价报告指出由于有关决策缺少科学预测和专家评估作为基础,最后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5、外部监管不到位

  外部监管不到位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决策能得以通过并贯彻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管体系(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监督和司法监督)不健全,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管(公众监督、媒体监督)也因为没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而无法开展。

  三、改革基本思路:建立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相互制约的城市供水管理体制

  1、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将所有权与公共管理权相分离,真正落实政企分开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既以企业的所有者身份负责企业经营,又负责公共管理。改革开放后,我国着重强调和推动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改革。在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后,政府实际上扮演了国有企业出资人和公共管理人的双重角色。而这两种角色的性质、权利(力)义务的来源都是不同的。作为出资人,国家在企业内的权利义务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权利和义务,即以出资额(比例)为依据享有相应经济权利和负担相应经济责任,其在企业内的地位与其他出资人是相同的,其权利、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让渡或放弃的(如出售股权等);而作为公共管理人,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政权(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其法定的权力和义务都是不可放弃的。政府同时扮演两种角色就会造成公共权力介入企业经营运作,使政企分开不能彻底,企业改革的成效也会打折扣。将所有权与公共管理权相分离,就可以切断公共权力介入企业正常经营的渠道,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当然,分离的具体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2、进一步推进供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包括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监督有力、激励有效。

  产权明晰是基础。国家投资企业的低效率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而城市供水企业绝大部分是国有独资企业,建议首先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可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力,再在适当时机推动产权多元化,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产权多元化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如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建设新项目或更新改造时增资扩股等等。改制必须规范化,以免造成新的问题(可参见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专题报告)。

  在可以预见的较长时期内,在城市供水企业内国有资本仍将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因而仍需积极推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董事会聘任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在地方政府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之间再设置一道隔离墙)。

  3、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的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

  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后,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为监督职能,即督促供水企业为公众提供合格的自来水产品和服务,努力降低成本与费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并对监督职责承担政治和法律责任。从而建立起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城市供水管理新体制。

  外部监管体系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以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媒体及公众的监督。其中行政监督既具备法律效力,又具有履行职责的机构与条件,因而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主要的监督职责。

  行政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供水水质服务督察。建设部现正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研究试点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建议可以考虑将供水服务方面的要求纳入督察体系,从而建立起供水水质服务督察框架体系。二是价格财务稽察。价格财务稽察的主要目的是审查供水企业成本、费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及自来水定价调价的依据是否充分,根本着眼点是维护公众利益不会因为供水企业管理不善而受到损害。本次审价工作为价格财务稽察作了有益的探索,建议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后形成价格财务稽察的框架体系。

  从法律上说,行政监督既是政府的法定权力,又是其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放弃性。但具体负责实施行政监督的机构可以是政府机关,也可以是政府授权的机构,其具体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等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四、改革所必需的配套环境

  1、法制环境

  城市供水企业的改革应依法进行,国家在改革方向明确后,应考虑制定一些法规和政策,对各地的改革加以规范和指导,以减少改革的失误。建议制订《(垄断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垄断性)公用产品与服务监管条例》、《(垄断性)公用产品与服务价格审核办法》、《政策性损害补偿办法》等有关法规。

  2、投融资环境

  要使城市供水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改革投融资体制,使各类社会资本能通过正常渠道参与公用事业建设与经营,企业也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可参见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专题报告)

  3、政策性损害的利益补偿机制

  从改革的更深层次上考虑,政府与城市供水企业的关系还涉及相互间事权如何划分及事权与财权如何对应的问题。城市供水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后,应当在政府的监管下合法经营,以获取经营利润为目标,而不能再负担与其企业身份不相符的职能(如被迫接受政府制定的过低的水价、向困难企业和家庭提供免费或优惠水、为城市提供免费的消防绿化用水、为政府决策的没有明确前景的开发区建设新水厂等等)。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承担着政治责任,如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福利、发展地方经济、照顾弱势群体等,所以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从全社会需要出发作出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利益的决策是合法和正当的,问题在于这种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损失(即政策性亏损)不应当由企业来承担,而应当依法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

  4、其他外部环境(略)

  五、在城市供水企业改革中需注意把握的几个方面

  第一、城市供水企业首先是企业,具有所有企业的共性,即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可持续发展

  1)自主经营要求政企分开,企业要拥有决策权等经营自主权。政企分开的关键在于国有资产出资人角色与政府公共管理人角色的分离以及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多元化进程。

  2)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体系和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

  3)可持续发展包括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两方面的能力。短期内,城市供水企业最低限度应具备简单再生产能力,即通过自我积累能够承担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新;从长远看,为满足经济发展对供水的需求,企业还必须有获取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的正常渠道,政府应当研究建立包括供水在内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

  第二,城市供水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人民群众所必需的并且无可替代的产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和自然垄断特性(这一点区别于生产一般竞争性产品的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的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要求企业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普遍服务的义务、连续服务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等)并且在经营中只能获取合理利润。

  同样是因为城市供水企业的公益性质和自然垄断特性,使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管责任,并且相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这种监管更为严格。目前有一种倾向,就是说到改革就强调政府放权,强调加强监管似乎不合时宜。实际上,政府在界定职能时应当有进有退。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政府的主要责任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只要产品保证基本安全和信息披露充分,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选择确定。但在垄断性行业,消费者对产品没有选择权,在产品质量、服务、价格、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弱势,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公众利益加强监管。这就是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的法理依据。

  城市供水企业在经营上有地域性特点,其产品不适宜于长距离输配(这一点区别于其他公用事业企业如电力工业),因而无法在较大范围内形成有效竞争。城市供水行业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获取经营许可的环节,即各竞争主体凭借其优秀的经营管理能力争取获得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

  第三,要注意严格界定垄断的界限,防止垄断延伸。

  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督,防止城市供水企业利用其在主营业务(自来水产销)上的垄断地位在某些非主营业务(竞争性业务)中谋求竞争优势(如自来水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供应、设施设备维修服务等)。建议政府应制定法规明确要求企业将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将竞争性业务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企业参与竞争。在考虑建立政策性损害的利益补偿机制时也应当将竞争性业务排除在外。